【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抵押权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7/7 0:00:00

开原市房产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等抵押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辽12民终7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原市房产改造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新城街老人委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关新,系该公司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威,系辽宁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莉,系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住所地开原市新华路135号。

负责人:林海飞,系该支行行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心,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博。

原审第三人:铁岭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铁岭

市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铁岭市天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3-5。

法定代表人:李阳,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丽,铁岭县忠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

工作者。

上诉人开原市房产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因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2022)辽1282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关于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王东风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原告继续用其所有的坐落在开原市新城街光明社区10委7组的12个房产,合计1082m?为开原市恒信实业公司在被告处贷款832万元做抵押担保,2007年6月15日办理的房屋他项权人为被告的《房屋他项权证》继续有效,权力价值合计429.5万元,被告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原告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杨某名章是否属实问题经查,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证据证人杨某,其证明被告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非法人本人签名。因此重审时应当进一步查实加盖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杨某名章具体操作人是谁。应当由其操作人证实本案事实发生的经过以及其行为是否经过相关人员授权。关于本案上诉人与案外人开原市恒信实业公司是否有关联问题经查,上诉人主张并提供证据证实其案外人开原市恒信实业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上诉人为开原市恒信实业公司从银行借款抵押担保,系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人员用上诉人方办理银行借款的他项权证给开原市恒信实业公司担保。而且相关抵押合同没有骑缝印。抵押合同涉及上诉人义务部分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和疑点,与抵押合同其它部分不连贯,字体大小不一致。因此重审时对此应当进一步查实。同时应当询问案外开原市恒信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风,以便查清上诉人为其所在公司抵押担保担任真实情况。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原市人民法院(2022)辽1282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开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开原市房产改造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4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姜 军

审判员 贾春红

审判员 李小莹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丁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