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抵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5/23 0:00:0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李雪抵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鄂0191民初1740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09号。

负责人:辛勤,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雪,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诉被告李雪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庆、被告李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当庭确认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中国银行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191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李雪设定抵押的车架号为×××8739的菲亚特菲跃牌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判令由被告李雪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6日,被告李雪向原告中国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2014年11月28日,王亚彬(甲方)、被告李雪与原告中国银行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担保抵押类)》、《信用卡专向分期分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贷款235000元用于甲方购买车辆等,甲方以其所购车辆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如果甲方违约,乙方可以与甲方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等。2014年12月25日,双方就抵押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原告中国银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中国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李雪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曾于2018年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2018)鄂0191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李雪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依诉予判。

被告李雪辩称:对车辆抵押的事实无异议,现在车辆不在我的控制下,具体谁在使用也不清楚,我也希望能找到车子评估拍卖,冲抵部分的借款本息。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中国银行所诉基本一致。涉案车辆的号牌号码为鄂AL××××,车辆识别代号为×××8739。抵押担保最高本金金额不超过235000元。2019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18)鄂0191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李雪、被告王亚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79411.26元,利息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被告李雪、被告王亚彬于2016年1月26日向原告中国银行偿还的5000元,于2016年1月27日向原告中国银行偿还的5000元,于2016年1月29日向原告中国银行偿还的5000元自偿还之日起按先本后息抵充借款本息);二、被告李雪、被告王亚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2038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李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告中国银行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在(2018)鄂0191民初××号××案中,原告中国银行未提出针对案涉车辆行使抵押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担保抵押类)》、《信用卡专向分期分款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对案涉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被告李雪对此无异议,故原告中国银行有权主张优先受偿。原告中国银行虽在(2018)鄂0191民初××号××案中对被告李雪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并未包括对涉案车辆行使抵押权内容,故原告中国银行有权对被告李雪另行其他本案诉讼。本案中,因被告李雪作为债务人未履行(2018)鄂0191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因此原告中国银行对涉案车辆行使抵押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可主张将涉案车辆处分所得价款按车辆管理所登记的抵押权顺位、在相应担保债权限额内优先清偿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191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对被告李雪设定抵押的车辆识别代号为×××8739的菲亚特菲跃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李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员 吴炼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桂娜

员 刘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