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民初696号
申请人:李瑞,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大卜家庵子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001234921。
被申请人:厉建芳,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街头镇坊子村,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7109190714。
被申请人:汤同花,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街头镇坊子村,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7610250426。
申请人李瑞与被申请人厉建芳、汤同花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瑞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厉建芳、汤同花名下位于五莲县成都路以北、人民路以东花山名都东区1幢4单元4-502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21)五莲县不动产权第0020838号,保全价值80万元);网络查控被申请人厉建芳、汤同花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以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厉建芳、汤同花名下位于五莲县成都路以北、人民路以东花山名都东区1幢4单元4-502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21)五莲县不动产权第0020838号,保全价值8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二、网络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厉建芳、汤同花银行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义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丛丛
书 记 员 房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