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津0103民初1976号
原告:刘士霞,女,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李玉华,女,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李宝兴,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天津市缘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奉化道交口东北侧晶采大厦1.2-60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53432639R
法定代表人:高振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纵飞,天津子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士霞、原告李玉华、原告李宝兴与被告天津市缘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士霞、原告李玉华、原告李宝兴、被告天津市缘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纵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士霞、李玉华、李宝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公示2019年6月13日动用的1796131元业主维修基金的用途以及将要使用的业主维修基金65万元的用途;2.请求判令被告公示2019年至今小区内公共场所广告收益、停车场地(地上、地下)收益、地下室的使用收益、小区闲置空地盖房的使用收益及相关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物业服务与业主关系。自2022年4月份,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上报材料使用维修基金。从5月、6月、7月在不同时间,做了所谓的房屋维修、防水维修,其结果有许多业主家继续漏水,妨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当业主要求他们重新做防水,他们不但不管,还很不负责任地撤走了,有的业主,找到物业负责人时,他们很不负责任地说:“管不了他们”。据了解,紫桂苑外檐防水维修工程,伪造了一些业主家里需要维修的照片,在外檐防水维修的《紫桂苑工程量确认单》上还伪造了81户业主维修面积计2789平方米,在此单上没有一户业主签字,只有李玲签字并盖有河西区友谊路街文苑楼居委会公章,此确认单已上报给河西区,其目的就是骗取业主们的维修资金65万元。另外,又有一次在大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私自动用维修基金1796131元,涉及紫桂苑192户,商品住宅面积30183.61平方米,每户以每平米68.64元分摊,按业主自己所拥有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到户,大约每户都在一万元以上已扣除,同时还冒名代替业主,原业主委员会主任李有俊签字,并且还声明已在小区明显地方公示7天。这些不实之词,就想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根据维修资金的使用规定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并由业主委员会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或者挨家挨户征求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后,形成业主大会决议,并在小区公示5天。从以上事实看,物业公司以假乱真,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违背了国家有关维修资金的使用规定,应对自己行为负法律责任。公共场所的收益问题,根据《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但紫桂苑小区,自从有了共有部分的收益以来,如电梯,小区3栋楼6个门(六部电梯)每部电梯10多个广告,共有70多个广告,大门挑杆大约1米*4米的口腔广告,私家车位收益,小门广告,小区围墙等地方广告收益,物业从来没有公示过,更谈不到属于业主的收益。《民法典》第943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员的报告义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综上所述,被告已违反了《民法典》第282条、第943条,违反了维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天津市缘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1.刘士霞、李玉华是否为紫桂苑小区业主待定,据被告了解原告刘士霞、李玉华并非案涉小区业主,其无权行使业主知情权。2.案涉金额170余万元的“紫桂苑1号楼等道路维修工程”项目,被告依据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过紫桂苑小区全体业主超过三分之二同意的前提下方才依法进行的;且被告在此项目中依法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并在收到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款项后,旋即根据维修中标单位的指示将款项全部支付给了维修承包单位,被告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另,此项目在立项之初以及维修完成后,被告均将此项目情况依法进行了公示、公告,刘士霞、李宝兴是同意和认可的。3.案涉启用应急解危专项资金65万左右的“河西区紫桂苑外檐维修”项目,此项目被告仅是根据天津市河西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代为办理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申请手续,被告非案涉项目资金的使用方。根据《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1]4号)的规定,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以物业小区为单位统一记账、统筹使用,无需“双三分之二”业主签字确认,只要认定属于应急资金使用范围的,由业主委员会签署意见即可申请使用,无业主委员会的则由(村)居民委员会提起申请即可。案涉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经过天津市河西区居民委员会批准并委托申请获批所启用,且此项目仍在履行法定报批程序中,实际未发生资金使用的情况,被告要求行使此项目知情权的条件尚不具备。4.案涉紫桂苑小区收支情况,被告已经于2023年1月9日在紫桂苑小区公示栏通过张贴告示的方式将小区的收支情况如实的向业主进行了告知,被告无权再行使知情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三原告提交的证据2、3、4、5,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明目的不予采信;三原告提交的证据6,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1、2、3、4,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补充提交的证据2019年、2020年紫桂苑小区收支公示复印件共3张、情况说明复印件1张,因该证据无原件进行核对,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刘士霞系天津市河西区宾馆南道与紫金山路交口东北侧紫桂苑2-1-501号房屋的产权人;原告李玉华系天津市河西区宾馆南道与紫金山路交口东北侧紫桂苑2-1-502号房屋的产权人;原告李宝兴系天津市河西区宾馆南道与紫金山路交口东北侧紫桂苑2-1-1702号房屋的产权人。2013年至今,被告作为天津市河西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单位。2018年5月29日,被告就紫桂苑小区道路改造、将六角砖路面改为沥青路面、维修各类井(污水、雨水、通讯)、路缘石安装工程拟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一事征求紫桂苑全体业主的意见。2018年6月,紫桂苑小区的相关业主在《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上签字。2018年10月10日,被告委托天津中兴财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维修工程预算审价报告》,审价结论为紫桂苑整体道路维修工程经审价后的审定价为1796131元。2018年10月17日,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居民委员会委托天津中兴财咨询有限公司为紫桂苑小区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2018年12月11日,天津市龙佳市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中标了紫桂苑小区1号楼等道路维修工程。2019年1月3日,被告和天津市河西区紫桂苑小区业主大会盖章确认了紫桂苑小区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2019年2月11日,被告与天津市河西区紫桂苑小区业主大会就紫桂苑整体道路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公示,并在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上盖章。2019年3月25日,被告与天津市龙佳市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天津市龙佳市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紫桂苑1号楼等道路维修工程,定于2019年3月开工,于2019年8月30日竣工。2019年6月、2019年12月,被告将收到的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拨付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付天津市龙佳市政工程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9日,天津市河西区居民委员会委托被告申请使用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对紫桂苑小区的外墙进行维修。2021年11月2日,天津市福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紫桂苑小区楼外檐防水维修工程,中标价格为649891元。2022年2月14日,被告与天津市福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天津市福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紫桂苑小区外墙应急维修工程,定于2022年3月30日开工,于2022年4月30日竣工,工程造价649891元。现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正在报批当中,尚未实际支出。庭审中,三原告述称《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上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且紫桂苑1号楼等道路维修工程、紫桂苑小区外墙应急维修工程质量不达标,未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进行履行,且被告在紫桂苑小区管理服务期间未公示相关收益;被告述称已经依法公示三原告主张的2019年至2022年期间的相关收益,且小区地下室、小区闲置空地盖房无收益。经查,被告提交的2019年、2020年公示记录无原件。
本院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确存在三原告主张的紫桂苑小区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一事,被告虽提交了启动、招标、应用等相关证据,但未提供专项维修资金、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已经向业主公示的证据,故应当依法予以公开;至于三原告称相关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以及紫桂苑小区维修工程质量不达标一事,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评判。
关于三原告主张被告公示2019年至今小区相关收益的诉讼请求。由于三原告未举证证明紫桂苑小区地下室、小区闲置空地盖房存在相关收益,因此对于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小区内公共场所广告的收益和使用情况、停车场的收益和使用情况,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结合采信的证据仅能看出被告对于2021年、2022年间的小区内公共场所广告收益和使用情况、停车场收益和使用情况进行过公示,但2019年、2020年并未进行公示,因此本院支持由被告对2019年、2020年紫桂苑小区公共场所广告的收益和使用情况、停车场的收益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关于被告提出的相关抗辩事由,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缘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河西区的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示2019年动用专项维修资金、2022年使用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缘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河西区的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示2019年、2020年紫桂苑小区公共场所广告的收益和使用情况、停车场的收益和使用情况;
三、驳回原告刘士霞、原告李玉华、原告李宝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天津市缘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郝琳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