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业主知情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7/4 0:00:00

刘广生等业主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3)京02民终5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经典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丰台区丰泽街8号E座102号。

负责人:王海峰,主任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经典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经典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生,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才,男,1960年11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亭,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国庆,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上列四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炳丽,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经典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1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经典小区业主委员会(下称城市经典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一项和第二项。事实与理由: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第一项:在事实认定中,判决书(第四页最后两行)明确载明“2020年7月13日,该街道办事处发布《关于指定曹海青作为城市经典小区业委会换届小组组长的公告》”,判决书(第五页第一段)清楚记录了整个换届过程的法律权利及责任主体是该办事处代理人曹海青,并不是城市经典业委会,城市经典业委会只是该办事处依法组织换届选举下的结果产生,所以说第一项判决的义务主体人应为看丹办事处及其指定代理人曹海青。第二项:城市经典业委会在2017年至今,一直在与本小区茂云物业公司交涉,希望厘清茂云物业公司长年以来在电梯广告、饮水机占地、邮局占地、小区大门广告、楼项电讯基站占地、小区内公共绿地车位占地收费情况,但是茂云物业公司无理拒不配合,使得此项工作一直延宕至今。一审期间,城市经典业委会也曾向法庭请求现场调查,但未得结果。在此,城市经典业委会再一次向法庭请求现场调查,以希望真正厘清第二项判决的义务责任人。

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城市经典业委会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城市经典业委会向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公开并允许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查阅、复印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经典小区2020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符合法定程序依据等全部材料,并在所需复印的文件资料上加盖提供方公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城市经典小区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至少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城市经典小区2020届业主委员会组成、任期、罢免和递补等事项;2020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报名表、推荐材料及简历;召开城市经典小区2020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业主大会召开公告及选举结果公示公告;2020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选票票样及选举票;2020年为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所有进行投票表决业主的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书;2020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票开票时间、地点、开票方式;2020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验票、唱票、计票、监票人员产生办法;验票、唱票、计票、监票的全部参与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验票、唱票、计票、监票的全部参与人员签字确认的验票、唱票、计票、监票结果;参与的政府监督机构、居委会和业主代表对该次业主大会结果见证、确认的书面签字;2020届业主委员会期间业主大会记录文件及全程的录音录像文件;2020届业委会做出的业主大会决议的业委会会议书面记录及出席会议的业委会委员签字确认书;2、请求法院判令城市经典业委会向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公开并允许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查阅、复印城市经典小区、新城市经典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全部情况;3.要求城市经典业委会公开占用城市经典小区、丰泽街8号院E座1405东北角400至500平方米,共用部分建设配电站的相关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配电站的合同、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建设配电站的相关审批手续。4.本案诉讼费由城市经典业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为新城市经典小区的业主。城市经典业委会于2004年8月15日成立。2017年9月,城市经典业委会委员变更为王海峰、杨建军等,并向丰台区新村街道办事处进行了变更备案。

2020年6月,城市经典业委会委员向新村街道办事处提交《关于城市经典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申请》,申请街道办事处组建换届小组,召开业主大会,对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依法进行换届选举。2020年7月13日,该街道办事处发布《关于指定曹海青作为城市经典小区业委会换届小组组长的公告》。

2020年9月30日,城市经典业委会换届小组发布《关于城市经典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载明: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指导规则,2020年9月23日9时至2020年9月30日12时,城市经典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组织业主召开了城市经典小区业主大会会议,新村街道办事处、科学城第一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对本次会议表决情况进行了指导、监督,现就会议决定公告如下:城市经典小区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城市经典小区业主委员会。并向丰台区新村街道办事处进行了变更备案。

2020年10月2日,城市经典业委会召开第三届委员会议,选举主任委员王海峰、副主任委员吴斌和候补委员王岩东、张立那。

2021年1月31日,城市经典业委会发布《关于城市经典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决议的公示》,载明: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指导规则,2021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30日,城市经典小区业主委员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组织业主召开了业主大会会议,属地居民委员会代表对本次会议表决情况进行了指导、监督,现就会议决定公示如下:城市经典小区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城市经典小区管理规约》(修订稿)、通过《城市经典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并向丰台区新村街道办事处进行了变更备案。

另,法院向丰台区看丹街道办事处调取了城市经典业委会备案相关材料。同时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丰台管理部调取城市经典小区、新城市经典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共有物部分的使用、收益等材料。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案小区没有支取过公共维修基金。

对于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申请查阅及复制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城市经典小区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2020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报名表、推荐材料及简历,2020届业主大会召开公告及选举结果公示公告,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书,2020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选票票样及选举票,2020年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表决书,2020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验票、唱票、计票、监票人员产生办法,验票、唱票、计票、监票的全部参与人员名单,验票、唱票、计票、监票结果,2020届业主委员会期间业主大会、业委会记录文件及业委会委员签字确认书,城市经典业委会表示有相关材料,并同意在其提供的材料上加盖公章。

对于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况,城市经典业委会表示不清楚,要求物业公司提供但未得到回复。对于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要求公开占用城市经典小区、丰泽街8号院E座1405东北角400至500平方米,共用部分建设配电站的相关法律手续,城市经典业委会表示由于小区为临时用电,纠纷很多,区政府牵头,由供电局施工建设配电室,是惠民工程,城市经典业委会没有关于配电室的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知情权是实现共同管理权和监督权的基础和保证,作为业主享有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知情权的行使当以不影响他人权益为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本案中,法院向丰台区看丹街道办事处调取了城市经典业委会备案相关材料,其中《管理规约》、《议事规则》、《2020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业主大会选举结果公告》、《城市经典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已在庭审中向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出示,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获取相关信息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法院不再处理。

对于2020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报名表、推荐材料及简历;召开城市经典小区2020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业主大会召开公告;2020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验票、唱票、计票、监票人员产生办法;验票、唱票、计票、监票的全部参与人员名单;验票、唱票、计票、监票结果,城市经典业委会表示有相关材料,应向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公布。故对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的上述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主张公布的选举票、所有业主填写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书、录音录像文件等材料不属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应当由城市经典业委会予以公开的资料,且涉及每位小区业主的隐私权,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要求查阅、复印应当取得投票业主的授权或同意,现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故法院对该项查阅、复印请求不予支持。

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要求公布的参与的政府监督机构、居委会和业主代表对该次业主大会结果见证、确认的书面签字,因涉及城市经典业委会以外的其他人,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客观存在,城市经典业委会也不确定是否有该资料的存在,故对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要求查阅、复印该项资料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2020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票开票时间、地点、开票方式的公示,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城市经典业委会应当予以提供,故对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案小区并未支取过公共维修基金。故对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要求城市经典业委会提供城市经典小区、新城市经典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情况,该部分属于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有权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城市经典业委会应向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进行公示,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建设丰台区丰泽街8号院E座1405东北角配电站的相关法律手续,城市经典业委会表示该配电站为惠民工程,由政府及供电局实施,其没有相关材料,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与城市经典业委会的关系,故对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要求城市经典业委会公开该配电站建设相关法律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2年12月判决:一、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经典小区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查阅、复印2020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报名表、推荐材料及简历;召开北京城市经典小区2020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业主大会召开公告;2020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票开票时间、地点、开票方式;2020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验票、唱票、计票、监票人员产生办法;验票、唱票、计票、监票的全部参与人员名单;验票、唱票、计票、监票结果;二、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经典小区业主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查阅、复印城市经典小区、新城市经典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情况;三、驳回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无异。

本院认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主体是业主,街道办事处仅为协助、指导和监督作用,而行政指导不具备法律强制力,无论街道办事处是否指导,业主只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选举,即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料及业主委员会选举流程相关资料均应由业主委员会保管,街道办事处仅对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予以备案,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请求城市经典业委会查阅、复印2020届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资料,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城市经典业委会上诉以资料的保管人为看丹街道办事处为由拒绝业主查阅、复印,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新城市经典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情况,属于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有权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一审起诉要求查阅、复印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全部情况,但未明确主张查阅、复印相关资料的具体起止日期,因其诉讼请求不明确,本院难以支持。其可明确相关诉求后另案解决。因一审法院所作的第二项判决内容不具有明确的可执行性,本院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部分判项不具有可执行性,本案依法予以改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17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17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刘广生、李玉才、李金亭、梁国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经典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经典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王军华

员 魏曙钊

员 宋 光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雨桐

员 王苏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