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业主撤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6/30 0:00:0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郝润香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内01民终2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与玉泉路路口西南角万和家园小区院内。

负责人:云晨光,该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芳,该业主委员会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军,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润香,女,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宝良,男,1972年11月20日,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华轩,男,195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虎根,男,195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晓芳,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以上被上诉人共同诉讼代理人:包青格乐,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被上诉人共同诉讼代理人:苏玉淋,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22号。

负责人:李俊平。

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郝润香、李宝良、解华轩、陈虎根、尚晓芳、原审第三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街道办事处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4民初4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上诉请求:1、撤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4民初403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改判驳回郝润香、李宝良、解华轩、陈虎根、尚晓芳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郝润香、李宝良、解华轩、陈虎根、尚晓芳承担。事实理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4民初403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业主大会系业主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有权与其他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一经签订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行终止。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在玉泉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了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在玉泉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体业主积极参与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程序符合法定要求,选举结果有效,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12月31日向玉泉区政府物业办登记备案。根据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万和家园首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记载:玉泉区万和家园楼栋数9栋,单元数21个,户数1011户,人口1312人,面积11万平方米。2020年6月19日,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向万和家园业主发布通知,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2020年8月14日,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又在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发布“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万和家园物业服务项目(二次)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条件、招标采购内容、投标人资格要求等内容。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不仅通过向万和家园业主发布通知的形式进行公示,而且进一步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全社会公示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2020年9月3日,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组织开展评标工作,玉泉区物业办、昭君路街道办相关工作人员到场,负责监督工作。评标会确定呼和浩特市际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于2020年9月4日在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2020年9月22日,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向万和家园业主发布通知,定于2020年9月24日至9月30日每天上午八时至晚上二十一时,在业委会办公室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的表决(可采用微信、短信等书面委托和电话委托的方式)进行。2020年9月24日至2020年9月30日,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填写《征求意见表》,召开前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已通知了主管机关派员到场,通过业主表决确定内蒙古际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入选,并对表决结果进行了公示,通过收回的609张《征求意见表》证实,表决结果为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双过半50%的要求,程序合法,业主作出的表决结果也向主管机关进行了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规定,该条款并没有规定业主进行表决时必须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投票、唱票、计票,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所提交的609张《征求意见表》,表决结果为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程序合法,作出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4民初403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

郝润香、李宝良、解华轩、陈虎根、尚晓芳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万和家园业委会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临时业主大会表决流程合法,业主进行表决时亦未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投票、唱票、计票过程,无法确定案涉《征求意见表》的真实性。即便认定案涉《征求意见表》真实,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亦无法证明临时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这一决议经专有部分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故郝润香、李宝良、解华轩、陈虎根、尚晓芳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恳请维持原判,驳回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街道办事处未出庭,庭后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郝润香、李宝良、解华轩、陈虎根、尚晓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撤销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10月8日发出的《万和家园第一届业主大会第二次会议贰次临时大会征求意见公示》。2、判令撤销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作出的选聘呼和浩特市际翔物业公司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决定。3、诉讼费由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万和家园位于玉泉区南二环路,根据呼和浩特市标准房产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该小区建筑面积为133198平方米,户数1011户。该小区交付入住之日后,由内蒙古青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9年12月30日,万和家园首届业主委员会申请备案登记,填写《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万和家园首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申请表》,业主委员会人数为7人,业委会主任为云晨光,副主任为郑晓芳、冀勇宏,委员为杨秀芳、崔文利、王艳风、赵志英。该申请表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街道办事处盖章。2020年6月19日,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向广大业主发布通知,申请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2020年8月14日,万和家园业委会在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发布“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万和家园物业服务项目(二次)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条件、招标采购内容、投标人资格要求等内容。2020年9月3日,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组织开展评标工作,玉泉区物业办、昭君路街道办相关工作人员到场,负责监督工作。评标会确定呼和浩特市际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于2020年9月4日在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2020年9月22日,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向万和家园业主发布通知,定于2020年9月24日至9月30日每天上午八时至晚上二十一时,在业委会办公室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可采用微信、短信等书面委托和电话委托的方式进行表决。2020年9月24日至2020年9月30日,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填写《征求意见表》。共收回《征求意见表》609张,经复核,除去重复选票、无授权委托票、无业主身份证明或购房协议等选票,业主人数与专有部分面积未到达50%。2020年10月8日,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对选举结果进行公示,呼和浩特市际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入选。2020年10月16日,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与呼和浩特市际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玉泉区万和家园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收费标准为住宅1.6元/月/平方米;商业收费标准为3元/月/平方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万和家园业委会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临时业主大会表决流程合法,业主进行表决时亦未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投票、唱票、计票过程,无法确定上述《征求意见表》的真实性。即便认定上述《征求意见表》真实,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临时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这一决议经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故郝润香、李宝良、解华轩、陈虎根、尚晓芳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10月8日发出的《万和家园第一届业主大会第二次会议贰次临时大会征求意见公示》。二、撤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作出的选聘呼和浩特市际翔物业公司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新提交了一份证据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万和家园首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申请表,拟证明根据该申请表,2020年9月24日至2020年9月30日召开业委会,收回的意见表609张,根据计数,表决结果为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过半的要求,程序合法。郝润香、李宝良、解华轩、陈虎根、尚晓芳的质证意见为: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云德胜是后续补签的,以前见过该材料,当时没有签字,里面的数据有误。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按照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万和家园首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申请表,认定万和家园的户数为1011户,现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提交了609张征求意见表。该表虽然从便面上看已超过户数的半数,但有大量代签没有授权、未同意选聘物业公司、无业主身份证明等存在问题的意见表。故就现有证据来看,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达到了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且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表决流程合法,无法确定征求意见表的真实性,故对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万和家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马学英

员 鄂晓红

员 徐晓凡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韩 超

员 郄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