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业主撤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7/21 0:00:00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等与张继昌等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民终38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蓬莱公寓社区居民委员会内11·26办公室。
负责人:冯毅,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蓬莱公寓社区居民委员会内11·26办公室。
负责人:冯毅,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疆,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路,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辉,男,1964年4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青晨,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继昌,男,1953年4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玮,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蓬莱公寓业主大会)、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蓬莱公寓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文辉、蔡青晨、张继昌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8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蓬莱公寓业主大会、蓬莱公寓业委会负责人冯毅及蓬莱公寓业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疆,被上诉人文辉及文辉、蔡青晨、张继昌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蓬莱公寓业主大会、蓬莱公寓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文辉、蔡青晨、张继昌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未全面查明事实且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案所涉争议不属于业主撤销权行权范围,按照法律规定应依法行使行政撤销权。2.蓬莱公寓业主大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大会系小区业主进行集体决策的组织形式,虽被定义为小区业主的自治组织,但其非常设机构,亦无法定程序确认其法定的主体资格。业主大会非对外独立实施法律行为且承担法律责任的民事主体,其意思表示依法转化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具体行为,对外实施并产生法律效力,故蓬莱公寓业主大会不应成为本案的诉讼参与人。3.业主大会系由镇政府指派社区居委会组建工作组组织召开,并接受镇政府指导和监督,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文辉在业主大会选举过程中及公布业主大会决议后,均以多种方式向大会工作组、镇政府及昌平区政府提出质疑,经核查相关问题,大会工作组及时给予了答疑和回复,区、镇两级政府亦明确回复“认定业委会备案人员均符合条件”。4.一审认定的建筑物总面积不符合事实且违法。一审依职权向政府部门调取了小区的北京市房屋登记表(楼房),但该表明确记载所有权人为北京蓬莱物业开发中心,且建筑面积均是以整楼或幢为单位进行测绘所得的房屋初始登记数据,非专有面积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另,该表亦明确记载每楼的建筑面积系套内建筑面积(含阳台)与共有分摊面积的总和。5.一审判决判非所请,判决事项超出了文辉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一审中文辉等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是撤销业主大会的相关决定,判项撤销的是相关公告、纪要、公示,从字面上看范围不一致,且行为独立。6.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的召开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一审法院不应将涉案业主大会决议及业主委员会决定一撤了之,将业主自治工作陷入混乱。
文辉、蔡青晨、张继昌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1.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即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该决定对文辉方产生了约束力,该决定的决定过程是程序违法以及实质性违法,侵害了文辉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文辉方有权提起撤销该决定的诉讼。2.业主选举业主委员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撤销权的范围,而属于民事案件范围。3.居委会、政府备案的行为并非本案诉请的撤销行为,本案诉请的是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方主张的观点与文辉方诉求无关。二、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业主大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三、政府的指导、监督并不意味着对方的行为合法,一审查明事实表明蓬莱公寓业委会确定的小区总面积有误,导致决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文辉等人提出的质疑并未及时予以答复,苏新萍允诺书面盖章答复但没有兑现。四、业主大会工作组在召开业主大会前没有确认业主的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并公示,违反了业主大会召开的程序,致使建筑物面积、业主人数错误。一审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数据计算建筑物面积具有权威性,文辉方予以认可,业主大会工作组确认的建筑物总面积计算方式没有法律依据。本小区建筑物总面积是167516.41平方米,一审可能遗漏了第50号楼面积,但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没有影响。五、本案中,负责查清涉案小区面积的应当是对方,文辉方已经举证了来源于两个官方的数据并提供给法院,均说明对方所统计的小区建筑物总面积错误。依据对方自认,其统计小区建筑物面积的方法是依据规划,方法错误。一审为了慎重起见,依职权又向不动产权威部门调取了权威数据,亦说明了对方的数据错误。六、一审判决内容和文辉方请求内容是相符的,没有超过诉讼请求范围。
文辉、蔡青晨、张继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蓬莱公寓业主大会于2020年12月8日公告的业主大会决定;2.本案诉讼费由蓬莱公寓业主大会、蓬莱公寓业委会承担。本案审理中,文辉、蔡青晨、张继昌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判令撤销蓬莱公寓业主大会于2020年12月8日公告的业主大会决定;2.请求判令撤销蓬莱公寓业委会2020年12月6日会议纪要关于冯毅、白小磊分别当选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决定;3.请求判令撤销蓬莱公寓业委会2021年1月3日《关于业委会委员名单的公示》作出的决定;4.请求确认蓬莱公寓业主大会于2020年12月8日公告的业主大会决定、蓬莱公寓业委会2020年12月6日会议纪要关于冯毅、白小磊分别当选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决定、2021年1月3日《关于业委会委员名单的公示》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5.本案诉讼费由蓬莱公寓业主大会、蓬莱公寓业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文辉系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公寓x1号房屋所有权人。蔡青晨系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公寓x2号房屋所有权人。张继昌系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公寓x3号房屋所有权人。
2020年7月30日,蓬莱公寓社区居委会发布《关于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工作组成立的公告》,告知蓬莱公寓小区全体业主,称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工作组于2020年7月29日正式成立,工作组成员由7人组成,并对工作组成员进行了公示。并载明工作组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2020年8月12日,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工作组、蓬莱公寓社区居委会向蓬莱公寓全体业主发布《关于接受自荐、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该通知附件1为《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附件2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自)荐表》。该通知在蓬莱公寓小区公告栏进行公示。《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载明:“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规定根据首届业委会议事章程要求,业委会成员为7人,本次业主委员候选人为9人(应超过业委会委员人数20%以上。)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一)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不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员无直接的利益关系;(五)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未有《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屋使用禁止规定的行为;(七)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0年8月19日,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工作组、蓬莱公寓社区居委会公布《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主要内容为:“第一条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指导规则》《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投票办法。……第四条投票时间:从2020年9月22日开始至2020年11月22日结束。因故无法按期完成会议投票的,经本次业主大会工作组研究,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五日。本次业主大会工作组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相关情况及延长期限。……第九条候选人不得参与票箱的保管,不能参与唱票、计票和监票。第十条本人不能到场投票的,可以委托投票。委托投票的要求:(1)将房产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电子版、本人签字的委托书照片或扫描件发至工作组指定的邮箱:plgygzz@163.com。(2)被委托人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不得将‘委托书’再交他人代替投票。(3)投票期内,被委托人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同委托书的证件信息一直)到投票现场进行投票。第十一条认定选举、选票和当选1.认定选举是否有效参加投票的业主人数,超过本小区业主人数半数以上,所拥有的专属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一半以上。选举有效,否则选举无效。2.认定选票是否有效选票均有业主大会工作组统一定制,复印件无效。如果对无法辨认的选票有争议,由业主大会工作组裁定,如果选票无法确认的,经业主大会工作组认定,作为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3.认定当选是否有效候选人获得本小区业主人数半数以上及所拥有的专属面积超过半数,始得当选。获得双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时,按投票面积进行对比,面积多者当选。第十二条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清点票数。选票清点完毕,当场公开唱票、计票,由业主大会工作组当场宣布计票结果。第十三条业委会成立的基本条件本次选举,原则是选出7名委员,只要满足5名候选人当选,即表示本次业主大会召开成功。第十四条本选举办法解释权归本次业主大会工作组所有。”
2020年9月7日,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工作组、蓬莱公寓社区居委会公示《关于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中投票时间改期的说明》,载明:截至到2020年9月1日候选人报名结束,工作组共收到19名业主的报名表,由于候选人的资格需要物业的确认和召开内部评选,最终选出9名候选人需要一定的时间,超出了原计划的时间。为了选出合格的候选人,确保投票能顺利进行,工作组现决定将投票开始时间由原计划的2020年9月22日改为2020年9月26日,投票结束时间顺延。
2020年9月11日,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工作组、蓬莱公寓社区居委会公布《关于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的公告》,主要载明:经工作组全体成员对推荐和自检的共19名业主进行审核确认,最终确定9人作为候选人,具体名单如下:冯毅、孙玉宝、白小磊、潘静、刘良军、孙琳、李宝生、吴蕾、智恒。公示时间为15日,业主如对名单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将意见反馈给工作组。工作组将参考业主提出的意见研究处理,并予以答复。《关于对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的公告》还公示了候选人的房号住址、政治面貌、年龄、学历以及工作单位及岗位情况。
2020年9月22日,文辉向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工作组、蓬莱公寓社区居委会提出《蓬莱公寓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质疑书》,要求换届工作组核查候选人是否有法规规定的不具备业委会候选人和委员资格的情况,并公示以下内容,包括公示所有候选人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的具体情况,公示所有候选人缴纳物业费的年月,公示所有候选人有没有违反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管理规约中规定的行为。文辉提出北京燕宏物业管理中心的《回函》,称冯毅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欠缴物业费5589.8元,潘静2004年8月15日至2005年10月31日期间物业费2227元未交纳,吴蕾2020年1月1日至9月14日欠交物业费,于2020年9月14日补交,智恒欠交2020年度物业费,侵占公共绿地。
本案中,蓬莱公寓业委会陈述称,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组对文辉提出的候选人资格条件问题进行了核实,认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按照工作程序进行了核实讨论,并向文辉进行了答复。本案中,为证明其观点,蓬莱公寓业委会提交了《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工作组扩大会议会议纪要【蓬业工纪期2020年9月23日】》《关于“蓬莱公寓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质疑书”的答复》(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以及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工作组组长苏新萍的书面证言。其中,《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工作组扩大会议会议纪要【蓬业工纪4期2020年9月23日】》显示会议内容围绕对文辉质疑的情况进行,经核实候选人均符合要求。《关于“蓬莱公寓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质疑书”的答复》内容显示,候选人冯毅、白晓磊、潘静、刘良军、孙琳等六位交纳物业费截止日期均为2020年12月31日,李宝生缴纳物业费截止日期均为2020年9月30日,候选人孙玉宝在2013年因维修外墙无法使用公维,和物业双方达成协议垫资维修,费用形成物业费,吴蕾和智恒两位业主缴纳物业费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智恒在2016年底购置的二手房,小院有一处违建和扩建小院现象,在2019年社区推进改造中,智恒签订了拆除协议,并承诺下一步院内的治理,同年6月中旬积极配合社区已拆除了违建,鉴于业主组织是自治组织,业委会成员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同时需要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在2020年9月23日晚召开的工作组扩大会上,经讨论智恒小院扩建不是主观上的违规,并有书面拆除协议,为此通过其候选人资格。苏新萍的书面证言则称,工作组于2020年9月22日接到文辉先生的质询信函后,经工作组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回复文辉先生质询信函的文件之后,因文辉先生质询信函未留有联系地址,其于2020年9月23日电话联系文辉先生,邀请文辉来工作组当面对质询的问题进行沟通,同时可以将工作组的回复文件交给文辉本人,但文辉在电话中表示拒绝前来。文辉对于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2020年11月19日,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工作组、蓬莱公寓社区居委会向全体业主发布《关于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中投票时间改期的公告》,载明:“根据《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中,投票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6日,目前尚有近两百名业主仍在联系中,经蓬莱公寓业主大会工作组讨论决定,将投票日期延期9天,既2020年11月26日延期至2020年12月5日中午十二点截止投票时间”。
2020年11月20日,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工作组、蓬莱公寓社区居委会(代章)发布《关于确定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的公告》,其中载明“一、业主身份的确定: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二、业主人数的确定: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总人数为1134人。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没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总面积为159001.08平方米”。文辉对该公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面积的计算方式。
2020年12月8日,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工作组、蓬莱公寓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全体小区业主发布《关于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公告》,载明:2020年9月26日至2020年12月5日,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工作组采用书面形式的方式组织业主召开了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北七家镇政府、蓬莱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本次会议表决情况进行了指导、监督,现就会议决定公告如下: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后补委员,表决具体情况见附件。附件《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后补委员表决意见统计表》显示当选人为:白小磊(人数占投票权总人数63.67%,专有面积101958.1㎡,专有部分面积占总面积比例64.12%)、孙玉宝(人数占投票权总人数62.96%,专有部分面积101629.5㎡,专有部分面积占总面积比例63.92%)、刘良军(人数占投票权总人数62.96%,专有部分面积100743.6㎡,专有部分面积占总面积比例63.36%)、智恒(人数占投票权总人数61.99%,专有面积99844.13㎡,专有部分面积占总面积比例62.79%)、冯毅(人数占投票权总人数58.64%,专有部分面积94478.01㎡,专有部分面积占总面积比例59.42%)、孙琳(人数占投票权总人数52.47%,专有部分面积84260.55㎡,专有部分面积占总面积比例52.99%)、吴蕾(人数占投票权总人数51.32%,专有部分面积82058.19㎡,专有部分面积占总面积比例51.61%)。另,《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后补委员表决意见统计表》“备注”部分载明: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投票权总人数1134,建筑物总面积159001.08㎡。选举业主委员会参会人数820占投票权总人数72.22%,其专有部分面积合计113171.2㎡,占建筑物总面积71.17%。应收表决票820张,其中无效票20张,问题票1张。
同日,蓬莱公寓小区居民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发布《关于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的公告》,载明: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会议于2020年9月26日(至12月5日)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后补委员,业主委员会由7名委员组成,经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12月6日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1人,委员5人,候补委员0人,名单为:冯毅(业委会主任)、白小磊(业委会副主任)、智恒(业委会委员)、刘良军(业委会委员)、孙琳(业委会委员)、吴蕾(业委会委员)。另,2020年12月6日《蓬莱公寓业委会会议纪要》显示当日蓬莱公寓业委会进行了内部无记名投票,冯毅当选业委会主任,白小磊当选业委会副主任。冯毅、白小磊、智恒、刘良军、孙琳、吴蕾、孙玉宝均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
2020年12月,蓬莱公寓业委会向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备案,形成《业主委员会备案单》,该备案单显示业委会委员包括冯毅、白小磊、孙玉宝、刘良军、孙琳、吴蕾。
2021年1月3日,蓬莱公寓业委会发布《关于业委会委员名单的公示》,内容为:“蓬莱公寓小区业委会于2020年12月28日备案成功,正式成立,现将业委会委员名单公示如下:冯毅(业委会主任)、白小磊(业委会副主任)、刘良军(业委会委员)、孙玉宝(业委会委员)、孙琳(业委会委员)、吴蕾(业委会候补委员)”。本案庭审中,蓬莱公寓业委会表示,因为文辉向北七家镇政府投诉圈占绿地情况,镇政府审核期间,智恒作为个人受到质疑后选择退出,故2021年1月3日公示时没有智恒。文辉则表示,备案名单中没有智恒是因为侵占绿地问题。文辉提交了2020年12月期间其拨打12345热线投诉的反馈内容。文辉提交的2020年12月31日的12345热线反馈回复内容显示,经北七家镇社区办核实,未发现当选候选人欠缴物业费,未发现投票造假现象,发现一名当选候选人存在圈占绿地行为,镇社区办在核实后,认定6名候选人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并于2020年12月23日给予备案,蓬莱公寓小区业委会正式成立。
本案中,双方均称,涉案业主大会仍然依据2007年12月15日首次业主大会的《蓬莱公寓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蓬莱公寓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壹名,其任期为三年。另,蓬莱公寓业委会陈述称,《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后补委员表决意见统计表》中的“建筑物总面积159001.08㎡”是来源于第一届业主大会时的数据。文辉则陈述称,根据蓬莱公寓小区开发商北京蓬莱地产开发中心提供的数据,蓬莱公寓小区建筑总面积应为166502.4平方米。
本案审理中,法院向北京市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进行了核实,根据北京市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的登记档案,蓬莱公寓小区1号至14号楼、16号至51号楼的建筑面积总计为165460.61平方米。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召开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等事实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本案应适用当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产生的,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同时,业主大会还是维护业主权利进行诉讼或仲裁的主体。蓬莱公寓业委会辩称的蓬莱公寓业主大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观点,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本案中,蓬莱公寓业主大会召开后发布的《关于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公告》及附件《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后补委员表决意见统计表》显示,当选人中吴蕾的同意票面积数据为“专有部分面积82058.19㎡,专有部分面积占总面积比例51.61%”,《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后补委员表决意见统计表》备注建筑物总面积为159001.08㎡。但根据法院从北京市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的蓬莱公寓小区1号至14号以及16号至51号楼的登记建筑总面积为165460.61平方米。依据该面积计算,吴蕾所获同意票专有部分面积并未超过蓬莱公寓小区建筑物总面积的半数,不符合法律规定。另,蓬莱公寓业委会作出的涉案《蓬莱公寓业委会会议纪要》以及《关于业委会委员名单的公示》,均系以吴蕾当选的情况下作出,在吴蕾未获得建筑总面积过半的选票的情况下,上述纪要和公示决定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文辉、蔡青晨、张继昌主张撤销涉案《关于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公告》《蓬莱公寓业委会会议纪要》以及《关于业委会委员名单的公示》,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系民事纠纷,文辉、蔡青晨、张继昌要求确认蓬莱公寓业主大会、蓬莱公寓业委会作出相关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2020年12月8日《关于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公告》;二、撤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2020年12月6日的《蓬莱公寓业委会会议纪要》;三、撤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2021年1月3日《关于业委会委员名单的公示》;四、驳回文辉、蔡青晨、张继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蓬莱公寓业主大会、蓬莱公寓业委会共同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照片5张、证据2.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证明蓬莱公寓业主大会投票表决所依据的建筑物面积总和是指各户专有建筑面积之和,一审认定的建筑物总面积与事实不符,且违反法律规定。蓬莱公寓业主大会提交证据3.票箱统计数据,证明蓬莱公寓业主大会的选举结果。蓬莱公寓业委会提交以下证据:证据3.蓬莱公寓业委会主任、副主任选票记录,证明选举记录是蓬莱公寓业委会的会议决定,记载了蓬莱公寓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过程及结果。证据4.业委会备案单,证明蓬莱公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均形成了相关决定,并报政府备案。
文辉、蔡青晨、张继昌对蓬莱公寓业主大会、蓬莱公寓业委会共同提交的证据1、证据2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主张该房产证中所记载的专有建筑面积不是法律上的专有部分面积,是东城区房管局自行命名的一种名称,即套内面积,物权法中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是指房屋不动产证书上登记的拥有所有权的建筑面积(包括分摊面积和套内面积)。对蓬莱公寓业主大会提交的证据3的质证意见是真实性无法确认,数据存在许多涂改,并且没有签字,是过程性文件,没有向业主公示。对蓬莱公寓业委会提交的证据3、证据4的质证意见是:证据3的真实性无法确认,选票记录的内容没有业委会会议纪要正式,也从未向小区业主公示过;证据4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与我方一审提交的备案单不一致,镇政府仅是对业主委员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小区的建筑面积并未进行实质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蓬莱公寓业主大会、蓬莱公寓业委会提交的证据1、证据2无法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蓬莱公寓业主大会提交的证据3,蓬莱公寓业委会提交的证据3、证据4能够证明业主大会选举的过程及备案情况,与在案的相关证据可以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文辉、蔡青晨、张继昌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文辉与业主大会工作组组长苏新萍电话录音(2020年9月23日)、证据2.文辉与业主大会工作组组长苏新萍电话录音(2020年9月25日),证明业主大会未答复文辉于2020年9月22日提出的《质疑书》,苏新萍在一审中提交的证言是伪证。蓬莱公寓业主大会、蓬莱公寓业委会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对于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话不能推定苏新萍本人代表业主大会工作组向文辉作出任何允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无法实现文辉、蔡青晨、张继昌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中,蓬莱公寓业委会表示当时向镇政府提交备案的材料以其二审提交的业委会备案单记载为准,由于时间过久,对于当时提交的备案材料无法提供;备案单上显示的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内容是关于业委会组成人员的决定,备案单上显示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内容是选举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决定。文辉等人陈述,一审中第一项请求撤销对象是蓬莱公寓业主大会作出的业委会委员当选的决定,其见到的决定就是张贴出来的公告;第二项请求撤销对象是蓬莱公寓业委会作出的选举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决定。
另查明,根据一审调取的北京市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的登记档案,蓬莱公寓小区1号至14号楼、16号至51号楼的建筑面积总计为167516.41平方米。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召开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等事实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二是业主是否当选为业委会委员的建筑物总面积如何认定。对此,本院认定如下:
一、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故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蓬莱公寓业主大会、蓬莱公寓业委会关于蓬莱公寓业主大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十二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综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知业主撤销权的对象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决定,前提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侵害。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作为区分所有权人的业主所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要包括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业主的合法权益可分为业主的实体权益以及程序权益。相应地,对业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即可分为实体权益的侵害以及程序权益的侵害。所谓程序权益受到侵害,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团体所作出的决定逾越了法定或约定的权限范围或者作出共同决定的程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程序作出了规定,《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第十二条亦有类似规定,上述法律、法规对业主大会决定程序所作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如果业主大会对涉及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上所作出的决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业主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故文辉等人认为蓬莱公寓业主大会、蓬莱公寓业委会作出的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决定等侵害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蓬莱公寓业主大会、蓬莱公寓业委会关于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二、业主是否当选为业委会委员的建筑物总面积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八条对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的确定作出了规定。本案中,由于蓬莱公寓业主大会工作组用于计算建筑物总面积的数据与蓬莱公寓小区开发商北京蓬莱地产开发中心提供的数据存在差异,一审法院向北京市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进行了核实,并调取了登记档案,二审根据前述登记档案记载的数据,计算蓬莱公寓小区1号至14号楼、16号至51号楼的建筑面积为167516.41平方米,结合一审中证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后补委员表决意见统计表》显示的吴蕾的同意票面积数据为“专有部分面积82058.19㎡”,吴蕾所获同意票专有部分面积并未超过蓬莱公寓小区建筑物总面积的半数,不符合法律规定。另,蓬莱公寓业委会作出的涉案《蓬莱公寓业委会会议纪要》《关于业委会委员名单的公示》均系以吴蕾当选的情况下作出,在吴蕾未获得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选票的情况下,上述纪要、公示内容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文辉等人明确表示申请法院撤销的是蓬莱公寓业主大会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当选的决定、蓬莱公寓业委会作出的选举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决定,涉案公告、公示是上述决定的载体,因此,法院判决撤销的应当是违法的决定本身,而非决定的载体。综上,蓬莱公寓业主大会作出的白小磊、孙玉宝、刘良军、智恒、冯毅、孙琳、吴蕾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定及蓬莱公寓业委会作出的冯毅当选为业主委员会主任,白小磊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因一审法院已经基本查明上述决定违法的事实,但判项表述不当,与文辉等人的诉讼请求存在不同,本院在此予以纠正。关于文辉等人一审所诉请的撤销蓬莱公寓业委会2021年1月3日作出的《关于业委会委员名单的公示》决定,因蓬莱公寓业主大会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当选的决定及蓬莱公寓业委会作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已被撤销,故该项请求已经不具有撤销意义,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文辉等人一审所诉请的请求确认蓬莱公寓业主大会于2020年12月8日公告的业主大会决定、蓬莱公寓业委会2020年12月6日会议纪要关于冯毅、白小磊分别当选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决定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请求,因本院在审理中已经就前述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审查,作出处理,故请求在民事判决判项中确认前述决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予以纠正。蓬莱公寓业主大会、蓬莱公寓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八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8381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作出的白小磊、孙玉宝、刘良军、智恒、冯毅、孙琳、吴蕾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定;
三、撤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冯毅当选为业主委员会主任,白小磊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的决定;
四、驳回文辉、蔡青晨、张继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大会、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蓬莱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晓丰
审 判 员 张永钢
审 判 员 刘佳洁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詹 浩
书 记 员 杜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