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7/26 0:00:00

尹朝群与曹艳侠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民终56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朝群,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艳侠,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上诉人尹朝群因与被上诉人曹艳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9民初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尹朝群,被上诉人曹艳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朝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拆除曹艳侠门楼上面超过尹朝群家这面的二个边沿;改判曹艳侠因拆除自家的门楼墙,用电稿震裂尹朝群家房顶、房沿给予赔偿10000元;由曹艳侠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曹艳侠门楼边沿,由原来的上5公分、下10公分,增加到13公分。已经占过我家这面,曹艳侠也没有提前和我商量好,我不能容忍。根据《民法典》第165条,我有权排除侵害,曹艳侠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无视事实和证据,而且曹艳侠也没有证据,一审判决只听曹艳侠一面之词。曹艳侠的工人用电稿拆门楼墙,产生四车垃圾,晚上房沿、房顶出现明显裂缝,水顺着裂缝往下流,有视频截图为证。我家房顶裂缝和曹艳侠用电稿拆门楼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平公正,依法主持正义,支持尹朝群的请求。
曹艳侠辩称,不同意尹朝群的上诉请求。
尹朝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曹艳侠拆除门楼上面经过我家的二个边沿。2.判决曹艳侠因拆除自家的墙,用电镐震裂我家的房顶给予赔偿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曹艳侠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尹朝群居住在北京市门头沟区XXXXXXXXXXX64号(以下简称64号房屋),曹艳侠居住在北京市门头沟区XXXXXXXXXXX63号(以下简称63号房屋),以上房屋系赵家台村整体搬迁,由集体统一建造,村民购买入住。双方为同一基座,由南北向一堵墙分开,形成两个院落。2018年左右,尹朝群借用南北向界墙的一半自行建造西房。2022年10月曹艳侠对自己门楼进行重建装修,楼上部门沿由原来的上短下长的两个边沿改为上下齐长。尹朝群以影响其采光和心情要求拆除经过尹朝群家的两个边沿,以装修导致房顶裂纹为由要求获得赔偿款。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释明,尹朝群不申请对房顶裂纹形成的原因进行鉴定。
经现场勘查,63号房屋和64号房屋共用南北向一堵墙,63号房屋位于墙西侧,64号房屋位于墙东侧。63号房屋门楼上下边沿齐长。
上述事实,有证明、照片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涉案房屋交房时与村里其他房屋格局一致,后尹朝群使用部分共用墙新建西屋,曹艳侠装修门楼的行为,均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采光和日照,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关于尹朝群主张的边沿越界影响采光和心情的意见,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和证据情况,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对采光的妨碍超出了必要的容忍限度,因心情受到影响而维权亦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关于尹朝群主张的曹艳侠装修门楼导致其房顶受损的意见,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和证据情况,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对尹朝群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尹朝群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尹朝群及曹艳侠所居住房屋交房时与村里其他房屋格局一致,之后尹朝群先利用了部分共用界墙新建西房,曹艳侠亦对其院落门楼进行了装修,关于尹朝群所主张的曹艳侠院落门楼边沿影响其采光的情况,一审法院经现场勘查,尚不足以认定在采光方面存在超出必要容忍限度的情况,而尹朝群所述心情受到影响亦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关于尹朝群主张曹艳侠装修门楼导致其房顶受损一节,并无相关证据证明装修门楼与尹朝群房顶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上,一审法院对尹朝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尹朝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尹朝群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赵 斌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曹庆庆
书 记 员  苏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