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民终8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水潮,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妃(系刘水潮之妻),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伯龙,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杰(系夏伯龙之子),住绍兴市上虞区。
上诉人刘水潮因与被上诉人夏伯龙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4民初7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水潮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水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水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504元,依法减半收取252元,由上诉人刘水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启龙
审判员 季璐璐
审判员 袁建国
二○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陈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