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2民终7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紫梦,女,1992年12月1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彬,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晓,女,1975年6月3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亭,北京日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紫梦因与胡晓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6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紫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杨明顺继承遗产系其与胡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其所得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杨明顺继承遗产的时间应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6民初634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
杨明顺与胡晓婚姻短暂,并未建立夫妻感情。特别是杨明顺成为植物人后,胡晓没有尽到夫妻间扶助扶养义务,试图以离婚的方式抛弃杨明顺,还控制了杨明顺的个人财产以及北京百利博得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收益,即便离婚后,胡晓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杨明顺归还借款,法院判决杨明顺归还胡晓698636元。基于以上情况,应认定胡晓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事实上夫妻关系已然终结、夫妻各自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在胡晓第二次起诉离婚期间杨明顺继承的遗产应归个人所有。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7号楼4层408(下称408号房屋)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侵害了杨明顺和我的合法权益。胡晓在杨明顺成为“植物人”后实施的种种行为,间接导致杨明顺母亲冯秀兰担忧儿子婚姻状况而病情加重去世,推定冯秀兰指定杨明顺夫妻中杨明顺继承其遗产,而胡晓分得杨明顺继承涉案房屋50%份额违背冯秀兰遗愿,同时违背公序良俗。
胡晓辩称,同意一审判决,杨明顺继承的遗产系其与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为杨明顺与我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应依法取得408号房屋50%的份额,一审法院判决合理,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
胡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胡晓对408号房屋享有50%的份额;2.判决杨紫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冯秀兰、杨再云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五人,即杨明润、杨明德、杨明惠、杨明星、杨明顺。杨明顺与张利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杨紫梦。1999年2月3日,杨明顺与张利经法院调解离婚。后,杨明顺与胡晓于2011年7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6月26日,一审法院做出(2014)丰民初字第7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明顺与胡晓离婚。
408号房屋原系冯秀兰承租的直管公房,冯秀兰于2012年8月13日购买了该房屋,408号房屋现登记在冯秀兰名下。杨再云于2006年4月25日死亡,冯秀兰于2014年4月12日死亡。2017年7月25日,一审法院做出(2017)京0106民初6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冯秀兰名下上述房屋归杨明顺所有,杨明顺于该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杨明润、杨明德、杨明惠、杨明星折价款各990540元、债权各10000元。杨明顺于2019年1月18日死亡。因杨明顺于死亡前未支付上述款项,故形成诉讼。2022年8月10日,法院作出(2021)京0106民初39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紫梦、胡晓分别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明润、杨明德、杨明惠、杨明星各偿还债务500270元及利息损失(均以500270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胡晓对上述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胡晓于2022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作出(2022)京02民终1245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胡晓撤回上诉。
另查,408号房屋现无抵押信息,于2021年7月28日被一审法院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杨明顺继承遗产系其与胡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其所得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已判决胡晓在其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清偿相应杨明顺的债务。现胡晓主张其享有408号房屋50%份额,予以支持。杨紫梦主张其享有408号房屋100%份额,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胡晓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7号楼4层408号房屋产权享有50%的份额。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生效的(2021)京0106民初39216号民事判决认定“杨明顺继承遗产系其与胡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其所得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胡晓应对其所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清偿相应杨明顺的债务”,杨紫梦主张杨明顺继承遗产的时间应以(2017)京0106民初6342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时间为准,且胡晓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事实上夫妻关系已然终结,夫妻各自取得财产应归各自所有,也可推定出冯秀兰指定杨明顺夫妻中杨明顺继承其遗产。但该意见与上述生效判决的认定相悖,亦与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的法律规定不符,本院难以采信。另生效的(2021)京0106民初39216号民事判决已明确胡晓在其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清偿相应杨明顺的债务,据此,一审法院确认胡晓享有408号房屋50%份额,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杨紫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杨紫梦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艾 明
审 判 员 刘丽杰
审 判 员 李 淼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辛明厚
书 记 员 林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