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7/10 0:00:00

贾子君与王明珂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子君与王明珂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104民初12280

 

原告:贾子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慧智,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明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弘,上海市虹口区广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卓尔思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30133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昊。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寅琪。

原告贾子君与被告王明珂、上海卓尔思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尔思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5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子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慧智,被告王明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被告卓尔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寅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明珂支付医疗费1,955.86元、医疗用品费23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21,332.82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1,200元、鉴定费1,400元、律师费5,700元;2.判令被告卓尔思公司就上述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卓尔思公司位于徐汇区的会馆内学习巴西柔术,2021116日晚,卓尔思公司组织实战练习,学员王明珂主动要求原告对练,原告同意,但对练过程中王明珂将原告拖在地面,手压到原告右手肘处,未理会原告要求立即停止的示意,直至原告受伤后才停下起身,造成原告受伤。与此同时,卓尔思公司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据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王明珂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参加巴西柔术实战对练,系一种自甘风险的行为,王明珂不应承担责任。

卓尔思公司辩称,学员之间的练习是在课后发生的,是学员自己的行为,与公司无关,当时所有的教练都在休息状态。其公司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巴西柔术虽然是一种具有较高风险的活动,但鉴于贾子君与王明珂均是学员,双方之间仅是对练而非正式比赛,双方的目的均是为了提高自身技术,而非一决高下,现贾子君因对练导致受伤,且需休息两个月,较大程度影响了其后续学习、工作与生活,该种后果显然已超出贾子君作为一名学员的合理预期,王明珂显然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双方系在卓尔思公司的健身会馆内练习巴西柔术,卓尔思公司作为健身会馆的经营者,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的损害赔偿范围如下:医疗费,本院凭票认定1,955.86元;医疗用品费,本院依据付费凭证认定230元;交通费,本院综合案情酌情认定300元;误工费,原告自述其事发后202111月及12月两月的工资收入减少,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工资发放记录,计算其事发前六个月平均工资为14,998.35元,而其202111月、12月的正常工资收入总和为19,914.72元,本院据此认定原告的误工损失为10,081.98元;护理费,本院酌情按照40/天的标准计算30天为1,200元;营养费,本院酌情按照40/天的标准计算30天为1,200元;鉴定费,本院凭票认定1,400元;律师费,系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必要成本,但综合本案案情,原告主张5,700元数额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3,000元。以上金额合计19,367.84元,由王明珂赔偿贾子君。因卓尔思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其过错大小,本院酌情认定卓尔思公司就其中的30%5,810.35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明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贾子君各项损失合计19,367.84元;

二、上海卓尔思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就上述金额中的5,810.35元向贾子君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3.99元,由贾子君负担181.89元,由王明珂负担14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林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丁炯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