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19民初1541号
原告:卢金来,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东白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石,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成,村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智,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金来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东白庙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白庙村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卢金来、东白庙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成、陈佳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金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东白庙村委会赔偿卢金来土方损失10000元、楼板损失3000元、房屋居住损失130000元,共计143000元。事实与理由:卢金来系北京市延庆区××村村民,2017年春,卢金来为翻建房屋拉土50方,建房楼板两块放在大街上。几日后,村委会将土方与楼板拉走并承诺卢金来建房时随时返还。后卢金来准备翻建房屋,但村委会称没有土,要求卢金来自己解决,导致卢金来房屋无法翻建漏水至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卢金来诉至法院。
东白庙村委会辩称,不同意卢金来的诉讼请求。首先,卢金来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其次,卢金来无法对涉案土方的数量进行举证,且其主张的土方及楼板价钱高于市场价。最后,卢金来主张的房屋漏水与土方、楼板拉走无关。当年卢金来将土方及楼板放置在公路上,影响交通,所以东白庙村委会才将上述物品拉走。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1.卢金来系北京市延庆区××村村民。2017年,卢金来在其房屋门口处堆放有土方及两块楼板,土方准备用于翻建房屋使用,楼板准备用于建造菜窖使用。
2.庭审中,卢金来提供原东白庙村委会主任张会杰出具的证明一张,载明:兹证明张会杰2017年担任村主任期间,在清理三乱时,将卢金来家门口堆放的一堆土和两块楼板运走给村委会使用,当时承诺卢金来本人再使用时给找类似物品或市价现金赔偿。
经询问,卢金来认为土方为黏土,楼板为4米长、1米宽的新楼板。
本院当庭与张会杰进行核实,张会杰称当时卢金来门口确实有一堆土和两块旧楼板,但是土方的数量已经记不清楚。当时村里修理沟渠,上述楼板与土方已经被使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东白庙村委会提出卢金来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根据卢金来提交的证明,双方对于补偿方式及时间并未明确说明,故卢金来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卢金来主张的损失数额问题,其未能就涉案土方及楼板的价值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考虑到卢金来重新购置可能产生较大的成本,对其主张的土方酌定为5000元,对其主张的楼板3000元予以支持。关于卢金来主张的房屋居住损失一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东白庙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卢金来财产损失共计8000元;
二、驳回卢金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卢金来负担1555元(已交纳),由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东白庙村民委员会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永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春宇
书 记 员 李奕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