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6/29 0:00:00

陆育敏与LUMIN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3)沪0151民初5204号

原告:陆育敏,女,196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LUMIN(陆敏),男,1961年4月24日生,新加坡国籍,现居住于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育敏与被告LUMIN(陆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育敏、被告LUMIN(陆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育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腾出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XX路XX弄XX号的房屋;2.如被告不按期搬离,按照500元/天的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诉被告的共有物纠纷一案,业经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1)沪0151民初8742号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2民终11654号生效判决书判决在案,判令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XX路XX弄XX号的房屋(含装饰、装修)归原告陆育敏所有,但被告LUMIN(陆敏)迄今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生效之义务,强行占用原告之房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涉诉。

被告LUMIN(陆敏)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要求法院驳回起诉。根据(2021)沪0151民初8742号民事判决书,XX路XX弄XX号归原告陆育敏所有,原告陆育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被告LUMIN(陆敏)房屋折价款2,411,500元,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归案外人陆某所有,陆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被告LUMIN(陆敏)房屋折价款3,151,750元,但陆育敏、陆某均未向被告支付价款,故被告不同意腾出XX路XX弄XX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2021)沪0151民初8742号民事判决书;2.(2022)沪02民终11654号生效判决书;3.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XX路XX弄XX号的房屋产权证;4.(2020)沪0151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2239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沪民申3227号民事裁定书;5.(2017)沪0151民初10047号民事判决书、(2018)沪02民终209号民事判决书及LUMIN(陆敏)出具的情况说明。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之真实性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陆育敏与被告LUMIN(陆敏)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育有一女陆某。原、被告于2017年12月29日经虹口法院判决离婚。关于案涉房屋,在陆育敏、案外人陆某诉LUMIN(陆敏)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沪0151民初8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XX路XX弄XX号(含装饰装修)归陆育敏所有,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案中,被告LUMIN(陆敏)现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而8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原告陆育敏所有。因此,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告予以腾退。关于房屋使用费,原告申请撤回该项诉讼请求,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以原告未支付房屋折价款而不愿腾退房屋无法律依据,其应当通过执行程序的方式实现债权。且相应法律文书未明确,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有约定交付涉讼房屋的前提条件是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故本案能对抗所有权的只有有权占有,其他因素不能构成对所有权的有效抗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LUMIN(陆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XX路XX弄XX号的房屋(含装饰、装修)腾退交付给原告陆育敏。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LUMIN(陆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员 林永新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 春

员 滕 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