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贤海与马天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14民初20587号
原告:董贤海。
被告:马天云。
原告董贤海与被告马天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贤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天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贤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10元、误工费2,800元、营养费420元,合计3,730元。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3日,原告一行四人在案外人刘翠香家打麻将。被告喝酒后进门让原告起来让他们打,原告未起来,被告将某将牌拿走。之后原告一行人准备离开刘翠香家,被告拉住原告不让原告走,原告表示要报警,被告用麻将牌将原告砸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马天云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被告因犯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2.原告受伤后就医治疗,花费医疗费500.89元,医院出具的医务证明书建议原告休息六天;3.本案事故发生前6个月,原告月平均工资为7,583.61元,2023年5月原告实际发放工资为7,060.05元,实际误工损失为523.56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结论告知书、病史资料、医疗费发票、医务证明书、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工资明细及原告陈述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醉酒后用麻将牌砸伤原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具体损失:医疗费,根据病史资料和医疗费发票确定为500.89元;误工费,根据原告实际误工损失确定为523.56元;营养费,本院酌情支持21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诉讼权利及无视法律之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天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贤海医疗费500.89元、误工费523.56元、营养费210元,合计1,234.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马天云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肖美华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可
书记员姜梦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八)赔偿损失;
……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