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7/19 0:00:00

张运芬、安达市隆依美百汇商业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运芬、安达市隆依美百汇商业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1281民初2408

 

原告:张运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洪禹。

被告:安达市隆依美百汇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正阳一道街路南(安虹街15)

法宝代表人:赵长发,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成,黑龙江佑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运芬与被告安达市隆依美百汇商业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7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运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洪禹、被告安达市隆依美百汇商业有限公司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运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安达市隆依美百汇商业有限公司赔偿张运芬侵权损失14,251.72元;2.要求安达市隆依美百汇商业有限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2114日,张运芬安达市隆依美百汇购物广场购物,张运芬推着婴儿车在乘坐电梯过程中,由于电梯出现故障,张运芬在电梯4-5节台阶中被电梯恰到,导致张运芬摔伤后被送到安达市中医院治疗20天,诊断为左肱骨运端粉碎性骨折,花费医疗费14,251.72元,张运芬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安达市隆依美百汇商业有限公司辩称,张运芬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安达市隆依美百汇商业有限公司的电梯在2022114日未出现故障,没有人在此时间摔倒受伤。安达市隆依美百汇商业有限公司在电梯处已设立警示标识,禁止婴儿车、购物车上电梯。如果确实存在张运芬摔倒,也是张运芬的自身过错导致,其应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因此张运芬陈述其在安达市隆依美百汇商业有限公司摔倒受伤并要求赔偿无事实依据,其以此要求安达市隆依美百汇商业有限公司进行赔偿不应得到支持,应当驳回张运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张运芬的左肱骨运端粉碎性骨折,是如何造成的这一关键事实,张运芬应当举证证明,但张运芬未能提供直接证据加以证实。故张运芬主张因在安达市隆依美百汇商业有限公司购物乘坐电梯时摔倒造成损失14,251.72元,要求安达市隆依美百汇商业有限公司赔偿,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运芬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运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苏艳梅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