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代某继承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戴某、代某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2922民监1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戴某。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代某。
申诉人戴某因与被申诉人代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8日作出(2021)新292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向温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温宿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宿县检民监[2023]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艾科拜尔托合提
审判员曾青松
审判员吐尔洪塔力普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京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