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5/30 0:00:00

戴某、代某继承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戴某、代某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2922民监1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戴某。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代某。

申诉人戴某因与被申诉人代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21828日作出(2021)292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向温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温宿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宿县检民监[2023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艾科拜尔托合提

审判员曾青松

审判员吐尔洪塔力普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京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