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3等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戴某3等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民监17号
原审原告:戴某1。
原审原告:戴某2。
二原审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刚,北京申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戴某3。
原审原告戴某1、戴某2与原审被告戴某3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08民初35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21)京0108民初35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陈都
审判员肖慧
审判员刘玉红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中原
书记员潘艺嫚
书记员刘海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