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5/31 0:00:00

戴某3等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戴某3等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民监17

 

原审原告:戴某1

原审原告:戴某2

二原审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刚,北京申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戴某3

原审原告戴某1、戴某2与原审被告戴某3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0108民初35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21)0108民初35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陈都

审判员肖慧

审判员刘玉红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中原

书记员潘艺嫚

书记员刘海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