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39566号
原告:高仰鹏,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00231563Q。
法定代表人:杨德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云鹏,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仰鹏与被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亿家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仰鹏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被告远洋亿家物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云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仰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家中被水淹造成的损失5912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疏通雨水管道费用1115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我是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号院(西山公馆小区)×号楼×层×单元×室的所有权人并在其中居住。2018年6月,远洋亿家物业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亿城北旺雅苑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北京市海淀区西山公馆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合同”),负责我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相关事宜。根据物业合同第六条之约定,远洋亿家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既包括小区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也包括雨、污水管道的疏通。2020年8月9日海淀大雨,因小区内雨水管道堵塞,导致×号楼院内积聚了大量雨水并倒灌入我家中,当日晚间我屋内积水深度近10厘米,室内地板、家具及各项生活用品均受到了严重浸泡和毁损,且我室内地下一层顶棚渗漏、室内墙壁表面多处开裂,此次水淹给我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害。事发后,我与远洋亿家物业公司沟通,要求远洋亿家物业公司尽快疏通小区内的雨水排水管道,但远洋亿家物业公司并未进行有效治理,导致了2020年8月12日大雨时,我家中竟然再次被淹,致使损害一步扩大。自损害发生之日起,我多次与远洋亿家物业公司沟通并提出赔偿财产损失和疏通雨水管道的要求,但是远洋亿家物业公司仅通过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了赔付,其远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且始终拒不履行疏通雨水管道的物业服务义务。2021年3月下旬北京进入春季降雨期,为了防止家中再次被淹,我无奈之下自行垫付了疏通雨水管道的施工费用。通过疏通维修发现,雨水管道内已经长期没有进行清掏,导致管道内积压了大量泥土,并有草种树根等进入雨水管道内生长发芽,造成了雨水管道严重堵塞。综上所述,因远洋亿家物业公司长期怠于履行物业合同之义务,导致我遭受到重大的财产损害,已严重侵犯了我的利益,所以远洋亿家物业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远洋亿家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高仰鹏的全部诉讼请求。我司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不存在过错,高仰鹏的受损已经保险公司定损并赔偿,高仰鹏也认可赔偿金额且放弃其他一切诉求,我司不应再次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高仰鹏系北京市海淀区室(以下简称×室)房屋所有权人,远洋亿家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2020年8月9日、8月12日,北京市内降雨,涉案×号院内产生积水倒灌至高仰鹏家中,造成高仰鹏家中地板、家具等处遭水浸泡毁损,室内地下一层顶棚渗漏,室内墙壁遭水浸泡毁损。
关于事发经过,高仰鹏称2020年8月9日,海淀区下雨,因小区内雨水排水管道堵塞,导致涉案×号楼院内聚集了大量雨水,并倒灌入我家中,当晚我屋内的积水将近10公分,给我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坏,我给远洋亿家物业公司打了电话,远洋亿家物业公司称会疏通,但当晚也没有派人疏通,屋内积水是我自行清理的。事后一两天,远洋亿家物业公司派人过来查看了屋内的损坏情况以及雨水排水管道的情况,并用水枪进行了冲洗,但当时我提出了异议,要求远洋亿家物业公司像原先的物业一样对管道进行疏通,但远洋亿家物业公司并未具体操作,认为工程量太大,所以导致2020年8月12日下雨时,我家中再次被淹,损害进一步扩大,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提交视频光盘、照片为证。远洋亿家物业公司对高仰鹏提交的视频光盘、照片真实性认可,但称不认可高仰鹏所述,2020年8月9日,我司接到高仰鹏电话后派人到现场,协助高仰鹏对高仰鹏家中进行了紧急排水处理,也对排水管道进行了疏通,当时用了水枪冲洗了管道。事后一两天,我方再次对雨水管道进行了清理。2020年8月12日,因为收到了大雨的预报,我方提前调了排水车,但因雨势太大,仍然造成了雨水倒灌入高仰鹏家中。正是因为我方在事后按时对管道进行了疏通,近两年也没有再发生2020年8月的大暴雨,所以没有再出现雨水倒灌的情形,并且,高仰鹏家在院内平台上种植了蔬菜,在下雨的时候会将泥土、植物种子带入下水管道中,从而造成管道的堵塞,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提交抢修照片为证。高仰鹏对抢修照片真实性不认可。(等原告律师质证意见)
就雨水倒灌的原因,高仰鹏称系雨水管道堵塞导致,而且我方种植蔬菜仅是在平台的一小块,不影响排水,并且路边大的雨水管道井以及我家平台均紧邻地面的绿化带,下雨也会将泥土和植物带入下水管道,我进行管道疏通时,拉出的是两根很粗的树根结成的杂物,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提交照片为证。远洋亿家物业公司对照片真实性不认可,称根据管道原先的规划设计,下水管本身就比较细,开发商修建时管径小,而事发当天雨量过大。
事发后,远洋亿家物业公司通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高仰鹏支付了赔偿款4180元,并主张双方就本案的反水赔偿已经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赔案处理单上关于赔偿之后案结事了已经有明确的规定,高仰鹏也作出了相应的承诺,再行起诉要求赔偿已经违背了当初的约定,保险理赔过程中高仰鹏也上传了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银行的照片,这些文件都是只能由高仰鹏提供给我司,也证明了双方及保险公司之间已经就反水事件达成了赔偿协议,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提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非车险简易赔案处理单(责任险版)、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为证。高仰鹏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非车险简易赔案处理单(责任险版)、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均不认可,同时高仰鹏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非车险简易赔案处理单(责任险版)》中高仰鹏的签名与样本中高仰鹏的签名是否为同一人所写进行鉴定,2023年2月28日,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向我院出具《不予受理函》,内容如下:本案只有一页实验样本,样本比对条件不充分,现有样本材料不满足我中心样本比对条件。
2020年5月20日,高仰鹏向远洋亿家物业公司邮寄《律师函》一份,内容如下:2018年6月,贵司与北京市海淀区亿城北旺雅苑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北京市海淀区西山公馆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合同”),负责北京市海淀区西山公馆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物业服务等相关事宜。根据物业合同第六条之约定,贵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既包括小区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也包括雨、污水管道的疏通。2020年8月9日海淀大雨,因小区内雨水管道堵塞,导致×号楼院内积聚了大量雨水并倒灌入家住×号楼一层的两位业主的房屋内,当日晚间两位业主屋内积水深度近10厘米,室内地板、家具及各项生活用品受到严重浸泡,地下一层顶棚渗漏,墙壁表面多处开裂,此次水淹事件给两位业主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害。事发后,两位业主与贵司沟通,要求贵司尽快疏通小区内的雨水排水管道,但贵司并未进行有效治理,导致了2020年8月12日大雨时,两位业主家中再次被淹,致使损害进一步扩大。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两位业主多次与责司沟通并提出赔偿财产损失和疏通而水管道的要求。但是贵司仅通过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了赔付,其远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且始终拒不履行疏通雨水管道的物业服务义务。2021年3月下自北京进入春季降雨期,为了防止家中再次被淹,两位业主无奈之下自行委托专业人员维修疏通雨水管道并垫付了全部施工费用21000元。通过疏通维修发现,雨水管道内已经长期没有进行清掏,导致从小区路边集水坑至大集水井的雨水管道内积压了大量泥土,并有草种树根等进入雨水管道内生长发芽,造成了雨水管道严重堵塞。这也进一步证实了贵司长期息于履行物业合同之义务,导致两位业主遭受到重大的财产损害,贵司严重侵犯了两位业主的利益。为此,本律师代表两位业主通知贵司:两位业主提请贵司就上述物业服务不作为致使业主财产受到严重损害的事实进行慎重考虑,在5个工作日内立即将两位业主垫付的疏通雨水管道施工费用21000元支付给两位业主,并赔偿两位业主因两次水淹而受到的财产损失。请贵司接此律师函后,速与两位业主联系,如在2021年5月26日之前不予支付垫付的款项并赔偿损失,两位业主将以严重违约为由,启动进一步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届时贵司不但应承担上述款项还将额外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望贵公司慎重考虑,以免诉累。远洋亿家物业公司受到该函件后,于2020年5月28日给高仰鹏回函称:一、西山公馆小区建成较早,排水管道管径小于现行规划标准,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导致两位业主家发生倒灌。西山公馆小区2010年开始销售,2012年交付入住,建成至今已有十余年。北京市曾在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遭遇特大暴雨,造成严重的城市内涝并导致人员伤亡。2013年3月18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城市雨水系统规划设计暴雨径流计算标准》,雨水管线管径规模都较此前已批复的雨污水规划都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两位业主家中发生雨水倒灌的根本原因,经排查为排水管道管径较小,西山公馆的排水管道管径已无法满足现在的生活需要,因此在降雨量过大时,雨水不能及时排出,导致雨水倒灌,给两位业主造成损失。二、我司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履行了管道的排查、清理、疏通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我司与北京市海淀区亿城北旺雅苑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6月1日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由我司为西山公馆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包括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雨、污水管道的疏通等,物业服务标准参照北京市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三级标准执行,每季度检查1次雨、污水管井,每年上汛前对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设施进行检查,组织清理、疏通。每次降雨前后对主要排水口、管井进行检查。我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雨污水管道的巡视检查、疏通和养护工作(有照片视频为证)。2020年度,分别于雨季前的2020年7月3日、2020年7月31日等,按照工作计划对园区雨污管道进行了排查,并于2020年7月3日根据工作计划对全园区雨污管道进行雨季前的疏通清洗,我司按约充分履职,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三、二位业主家中发生雨水倒灌后,物业公司及时采取止损措施,在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020年8月9日北京特大暴雨造成两位业主家中发生倒灌,我司及时为两位业主家里排水,直至在深夜22点还在进行排水,减少给两位业主家里造成的损失。在8月12日大雨前我司工程部师傅提前把排污水泵放到两位业主家小院里做好排水准备,同时进行了雨水管道检查及疏通工作,以应对预报的大雨,结果8月12日暴雨,由于瞬时雨量过大、且排水管道管径较小,已无法满足瞬时水量排出需求,导致园区雨水不能及时排出,造成业主家发生倒灌现象。在此紧急情况下,我司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帮助业主进行排水作业,协助业主及时止损。在两位业主家中雨水倒灌事件处理过程中,我司提前安排了应急措施,并于事发时及时施以援手,采取有效的止损措施;事后还为主动两位业主着想,为减轻他们的损失负担,维护客户关系,通过保险对两位业主进行补偿。故我司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四、两位业主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动共有设施,应予以恢复原状。在我司对排水管道进行清理、疏通时发现,在原有排水管管道旁另外引出一管线,并注入排水管井中,经排查为上述两位业主所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五十条规定,业主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两位业主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改变绿地用途、增加排水管线,造成排水井排水量增加,导致主管线可排水量减少;在西山公馆小区排水管道管径已无法满足现在的生活需要的同时,还极大的增加了其他业主家中倒灌的几率。《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两位业主另行增加排水管线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两位业主应立即恢复原状并自行承担对雨水管道的施工及恢复费用。综上所述,对于两位业主因特大暴雨及排水管道管径问题导致的损失,我司深表同情,并已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实际减少了业主损失。我司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外对于两位业主擅自增加排水管线的行为,我司在此正告二位业主,尽快进行整改,恢复原状。特此函告。
庭审中,高仰鹏主张因远洋亿家物业公司始终拒不履行疏通雨水管道的物业服务义务,为防止家中再次被淹,高仰鹏在物业保安队长的推荐下于2021年3月找了工程师并自行垫付了施工费用23300元,因是自己与钱坤共同支付上述费用,故仅主张11150元,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提交《雨水管道疏通施工合同》及付款凭证为证。远洋亿家物业公司对该合同及付款凭证真实性均不认可,称即便存在相关的支付,也是高仰鹏擅自扩大的损失,与我司无关。
就高仰鹏修建雨水管道具体工程内容,高仰鹏主张原有排水井,有一个入水口一个出水口,只要不及时清理,就会堵塞,我方修建的新的水井,虽然只有一个排水口,可以缓解整个小区的积水排水,也可以防止雨水大的时候整个小区的水倒灌我家,并且远洋亿家物业公司修建的排水井本身排水也不畅,如果我方对原有修建的排水井进行疏通,工程量会更大,不如重新修建一个新的排水井,我疏通的是从我家平台小花园入水口处连接到原小区修建的大的雨水排水管的管道。远洋亿家物业公司称不认可高仰鹏所述。属于我方管理的管道我方已经疏通完毕,不需要再疏通。高仰鹏花费的23300元,按照高仰鹏诉请明细是用于在原有排水管道旁加建排水口,还挖了一口井。该排水井只做了出口,与高仰鹏小花园入水口没有任何关联,我方不清楚高仰鹏修建该排水井的原因,正常的排水井应该有进有出,原告修建的排水口只对小区有益,对自家排水没有任何用处,而且高仰鹏提供的施工合同中项目内容也没有包括疏通管道的费用。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高仰鹏修建的雨水排水井距离高仰鹏家院墙的高度将近90多公分,只有当小区内雨水积高于90多公分时才会有倒灌入其家中的风险,现实中也不可能,所以高仰鹏主张的修建新的排水管道是为减轻自己家雨水的风险不符合常理,而且高仰鹏擅自加建管线,违反相关规划,我司是不同意的。
另查,2020年8月9日北京市城区系强对流天气,城区降水量约为28.1毫米;2020年8月12日,北京市经历了入汛以来最强降雨过程,城区降水量达到92.8毫米。
本院认为,高仰鹏作为涉案小区业主,远洋亿家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提供企业,根据小区业委会与远洋亿家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远洋亿家物业公司理应在每年上汛前对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设施进行检查,组织清理、疏通。本案中,关于雨水倒灌入高仰鹏家中的原因,首先,根据高仰鹏提交的管道施工的照片显示,雨水管道中有树根状泥土包裹的杂物排出,这是造成下雨时雨水排出不畅的主要原因;其次,结合雨水倒灌入高仰鹏家中的天气情况,2020年8月9日北京市城区降水量约为28.1毫米,2020年8月12日北京市城区降水量达到92.8毫米,这两天的降雨天气也是导致雨水无法及时排出的原因之一;再次,根据双方提交的照片,雨水管道所处位置周边不排除有泥土、植物种子等杂物进入的可能性。综上,雨水倒灌入高仰鹏家中是上述多种原因造成的结果,远洋亿家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企业负有对雨、污水井等设施进行清理、疏通的义务,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在高仰鹏家中遭遇雨水倒灌后,远洋亿家物业公司仅是使用水枪对下水管道进行了冲刷,再无其他疏通行为,故结合上述多种原因,远洋亿家物业公司应对自己公司未对雨水管道进行及时疏通给高仰鹏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情认定远洋亿家公司应承担80%的责任比例。
关于远洋亿家物业公司在事发后通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高仰鹏支付了赔偿款4180元一节,根据远洋亿家物业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虽高仰鹏不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通过双方对话中高仰鹏家中的车位号可以确认该对话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话记录,本院对该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该聊天记录,远洋亿家物业公司在事发后根据高仰鹏提交的家中受损部位的照片找保险公司进行了定损,并将定损报价清单发给了高仰鹏的爱人,该聊天记录中未见有高仰鹏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意思表示,故本院认定双方实际对最终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庭审中,高仰鹏否认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主张事发后远洋亿家物业公司称有保险,可以走保险,当时说保险可以赔四千多,与我主张的数额差距较大,但远洋亿家物业公司说保险只能赔这么多,剩余的让我方通过诉讼想主张多少主张多少,就其上述主张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在事发后,远洋亿家物业公司与高仰鹏已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且赔偿终结的情形下,高仰鹏再次主张损失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管道疏通费,高仰鹏主张自己进行的施工主要是在自家院外小区原有排水井旁重新修建了一个水井,目的是缓解整个小区的积水排水,防止雨水大的时候整个小区的水倒灌至其家,同时疏通从自家平台小花园入水口处连接到小区原有修建的大的雨水排水管的管道。鉴于该新建水井的修建目的是为了防止整个小区雨水大时倒灌入其院内,与本案损失后果并无直接关联,也仅是起到一个预防作用,本院对此部分损失不予支持。根据高仰鹏提交的施工照片,可知虽然施工合同就具体清理疏通管道杂物的费用未予标明,但均包含在了此次施工费用中,本院结合该施工合同、具体管道清理情况酌情认定该部分费用为5000元,鉴于疏通管道系远洋亿家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本院结合认定远洋亿家物业公司的责任比例,远洋亿家物业公司应承担4500元,高仰鹏称此次施工费用系其与案外人钱坤共同承担,自己仅主张其中的一半,故就此部分赔偿费用应由远洋亿家物业公司支付高仰鹏其中的一半即275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高仰鹏管道疏通损失二千七百五十元;
二、驳回高仰鹏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二十三元,由高仰鹏负担二千四百二十四元,已交纳;由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九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倞
人民陪审员 唐福来
人民陪审员 白永福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关永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