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7/30 0:00:00

戚蓉蓉与戚敬元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戚蓉蓉与戚敬元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05民初9409

 

原告:戚某1

被告:戚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剑啸,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某3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某4

被告:王某。

原告戚某1与被告戚某2、戚某3、戚某4、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410日立案。原告戚某120237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戚某1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戚某1负担。

 

 

审判员李艳旻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萍

书记员刘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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