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蓉蓉与戚敬元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5民初9409号
原告:戚某1。
被告:戚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剑啸,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某3。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某4。
被告:王某。
原告戚某1与被告戚某2、戚某3、戚某4、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戚某1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戚某1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戚某1负担。
审判员李艳旻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萍
书记员刘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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