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402民初350号
原告:徐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雅琼,系陕西声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逸林,系淳化县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XX与被告徐XX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雅琼,被告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逸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其与被告之间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经本院本院(2020)陕0402民初号及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将位于咸阳市XX路XX社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但目前一直无法申请房屋变更登记,无奈诉至本院并请求:1、请求被告按照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民初号判决书内容,协助原告办理涉诉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将该涉诉房屋变更登记到原告一人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该案构成了重复起诉,为了这个房子原告已经起诉第三次了,都是房屋登记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认为,本院(2020)陕0402民初号及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位于原告徐XX、被告杨XX共有的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社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归原告徐XX所有,被告杨XX应配合原告徐XX办理相应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故原告徐XX请求被告杨XX协助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徐XX将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社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徐XX名下。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8元,由被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扬之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贾雨潞
书 记 员 曹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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