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6/7 0:00:00

李某1、李某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李某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1303民初1267

 

原告:李某1

法定代理人:李某3(系原告母亲)

被告:李某2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5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瑞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1法定代理人李某3,被告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每个月按照2023年的法律规定支付2018年至202360个月共计60000元的抚养费;2、判决被告增加抚养费,由原来的每月200元增加到每月1000元,按月支付,直至原告完成学业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258日,原告父亲和母亲经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同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支付时间为自20126月起至十八周岁时止,每月支付2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但原告父母离婚后,自2019年至今四年的时间里,经原告母亲多次催促,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拖延支付抚养费。截止原告起诉前,已拖欠60个月的抚养费,同时原告要求由每个月的200元增加至1000元。由于原告母亲收入较低,且有病,不能完全负担原告的各项支出,另外由于物价上涨,且原告上中学后,生活及学习费用都大幅增加。故诉至法院,希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李某2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在我没有能力,我的收入只是农业收入,原告要求增加到1000元我没有能力给付。另外原告要求2018年至2023年的60000元没有依据。我同意每月增加至400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2012)朝龙民大初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被告没有异议。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某1母亲李某3与其父亲李某2201258日经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以(2012)朝龙民大初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调解书第二项约定:婚生长女李某1(××××年××月××日出生)由原告李某3抚养,被告李某220126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时止,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李某3与李某2离婚后,双方均又再婚,且均又各自生育一个子女。现原告诉至法院,希望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原定负担费用的多少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至2023年共计60个月的抚养费,因原(2012)朝龙民大初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已对给付数额及方式予以约定,故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应另行处理。对于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根据原告的请求及需要,以及被告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增加至每月8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220235月起至李某1满十八周岁时止,给付原告李某1抚养费由原来的每月200元增加至每月800元,每月给付一次。

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李某1已预交,由被告李某2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600元,应予退还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瑞福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张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