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辽0213民初3132号
原告:岳某。
委托代理人:李榀品,系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岳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榀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22年9月19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五项约定,离婚后被告自愿返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个人消费而使用的原告信用卡人民币9.5万元、原告出借的7万元等共计16.5万,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履行上述协议,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6.5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9月19日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五条显示:离婚后,男方自愿返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个人消费而使用的女方信用卡9.5万元人民币、女方出借的7万元人民币等共计16.5万人民币,2022年12月31日支付完成。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该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上述本院所查明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原告的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原、被告于2022年9月19日协议离婚,在协议中已经约定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16.5万元,被告在该协议书上签字认可,就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长期推诿不付,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信原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6.5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已民事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岳某人民币16.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吕军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钱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