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6/10 0:00:00

蒋某与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某与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581民初943

 

原告:蒋某。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广东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与被告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4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与被告马某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款97268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利息,按LPR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向实际还清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20213月左右,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215月,两人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2210月,被告离开原告后去向不明。在同居期间,原告向被告求婚,被告要求原告给她100万彩礼,原告为达到与被告结婚的目的,除承担房租等生活开支外,还累计向被告支付了彩礼款972688元。具体情形为:原告委托案外人戚俊峰向被告马某转账9笔,共计140188元。原告委托案外人蒋勇向被告马某转账11笔,抵扣被告转回的2笔款项,共计还向被告转款211388元。原告用前妻董海霞微信账户向被告转账59笔,共计563612元。另原告还现金给付被告5笔,共计57500元。现被告主动离开原告,终止恋爱关系,致使原告与被告的结婚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收取原告的彩礼款应予返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诸贵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马某辩称:原、被告是因为打麻将相识,是牌友关系,并非已建立婚约和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被告当庭会提供其余原告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被告于20213月因打麻将相识,并非经人介绍相识,原告从事经商,但平时喜欢打麻将,并且水平较高,2021527日原告提出平时麻将时,可以和被告合伙,并且吹嘘保证被告衣食无忧是最起码的事,由此,原、被告因为打麻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朋友关系。原、被告也并非已建立婚约和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基础,原、被告在相处期间,被告对原告不断的赠与行为产生依赖和爱慕,但非双方之间所产生的建立婚姻和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双方相处过程中,都未表达过要建立婚约及订婚,双方也未见过家长,也未有过就结婚、彩礼,结婚要求等向对方尽情地示明,被告的家长也未有过就结婚彩礼等要求向对方进行明示,被告方也未在双方相处过程中主动向被告方要赠与。原告属于离异人士,在与被告相处过程中,仍经常与前妻董海霞共同生活,并抚养二人共同的小孩,期间更是使用前妻董海霞的微信,与被告交流和沟通,并用此微信向被告赠与过财物,并且,在与被告相处时,原告与他人(李梦美)保持长期的男女朋友关系共同生活,并生育一个女儿,即使如此,原告更是与被告于2022522日达成书面合作协议,约定原、被告共同生活八个月,由原告每月支付被告1.5万元为生活费。以上可以看出,原告道德败坏,与被告建立的关系根本不是以建立婚约,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关系。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并非婚约财产纠纷,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转账的行为,目的在于赢得被告的爱慕,加深二人的感情,这种转账的行为,属于一般赠与行为,是否以结婚为前提的婚约财产赠与不能单纯地以赠与财物大小为依据,还应当根据赠与行为发生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社会风俗习惯分析。原、被告相处过程中,双方从未见过彼此家长,也未有过共同的朋友知晓和了解双方存有恋爱关系,原告也未能提交证据就各自家长、亲朋及本人所要求的结婚彩礼结婚要求等向被告进行了示明,双方家长亲友也未有过就二人缔结婚姻共同生活进行过任何了解。从被告当庭提交的证据3有双方之间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转账的金额方式等,不符合嫁娶的风俗习惯,也不符合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性质,原告对被告转账的行为,是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依照本人为了加深二人之间感情,赢得被告爱慕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有效其财产的赠与行为,其赠与行为也不适用于附条件,可以撤销的情形,并已完成所有权的转移,是原告的意思行为,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当庭认定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在事实认定部分予以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213月左右相识,于20215月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于202210月左右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之间存在恋爱同居关系的证据有:1、双方有恋爱及同居的行为,有建立家庭生小孩的想法。如2021525日微信回家就兴奋了,让你休息也做不到”“家里都好吗”“回到家就更想念喽”“家里都好吗”526日微信咱俩的家也没个人”“不会回家会胖点”“有了你,我的事业马上顺利多哦”“先干点事?还是先生个娃”“我们要一起入眠等;2、从双方的互发的红包看,有多个“5201314188.885200888.881588.881688.88”等含有特殊含义的红包,表明了双方有互相爱慕的心意;3、被告认可与原告有同居行为,也有书面《合作协议》相佐证双方同居。

在原、被告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剔除有特殊含义,用于增强双方感情的金额外,对双方给付财产的情况本院综合认定如下:

1、原告通过前妻董海霞转账给被告的金额为423676元。原告主张的金额为563612元,其中应剔除的包括有将收入列为支出误算的20221102万元、20225132000元,缺乏转账依据的20225129300元,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2022513日支付现金7万元,缺乏被告收款信息的20221017日二维码收款1万元,蒋某转账的收款人信息不明的2022年的98日的3999元、910日的6000元,1017日的2000元、1019日的4999元;剔除上述款项后,经本院核算后最终确定转账金额为423676元;

2、原告通过戚俊峰向被告转账的金额为133688元。原告主张为140188元,其中应剔除无转账记录的2022225日的6500元;

3、原告通过蒋勇向被告转账202088元。经核算,原告方的计算有误,予以更正。

4、被告向原告所使用的董海霞的微信转账金额共计139369元。已剔除1000元以下被告向原告表示爱意增加双方感情的赠与部分,此部分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应视为一般性赠与,不应返还。

以上1-4项,原告共向被告转账759452元,被告向原告转账139369元,相抵后,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金额620083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一方基于民间婚姻风俗以结婚为目的向对方或对方亲友给付较大金额金钱或价值较高的财物,为彩礼。从本案的实际看,本案所给付的财物次数多,累计的数额大,应认定为为结婚而附条件的赠与即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原、被告双方存在恋爱同居关系,对双方之间特定个人消费、增进感情表达爱意、日常礼尚往来的部分金钱往来,系双方的维系感情的一般性赠与行为,不应返还;对双方之间较大金额的赠与应视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即彩礼(本案中数额较大根据双方的主张和现实生活水平酌定为1000元以上),应予返还。返还的数额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及当地农村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本案经本院核定彩礼金额为620083元,根据本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情况,酌情由被告返还50%310042(精确到元)。对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返还彩礼的金额超出310042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从202343日立案之日起按LPR的标准即年利率3.65%,按应返还的金额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原、被告之间仅存在牌友之间的合作关系,不存在恋爱同居关系,也没有给付彩礼,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蒋某彩礼款310042元,并自202343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利息,直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526元,由原告蒋某负担9215元,被告马某负担43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3400元,被告马某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唐少勇

人民陪审员廖香连

人民陪审员尧勇华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邓缘

代理书记员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