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正学与被告魏文西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524民初1261号
原告:雷某某。
被告:魏某某。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魏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梁某某(已故)系朋友关系,关系较好。2012年3月初,原告在合阳县中医院遇见住院看病的梁某某,问了病情后,原告建议梁某某去西安查清病因并治疗。同月12日,梁某某到原告家,说他想去西安看病,钱不够,欲从原告处借钱。由于是朋友,原告便借给梁某某20000元,梁某某给原告打了借条,没有利息。一个多月后,梁某某病故,原告拿着借条在北知堡村他家呆了3天至埋人结束。被告魏某某(梁某某之妻)和他儿子都知道原告帮了3天忙。他儿子梁大明叫原告把借款金额给他本家大哥予以登记,梁大明亲口承诺,一定要还原告的借款。事后,原告和原告爱人多次找被告魏某某和她儿子梁大明索要借款,要么说没钱,要么找不到人、打不通电话。2014年原告和杨某某、王仙梅一起开车去西安找梁大明,梁大明和我们见了面,还管了我们的饭,但是说他才参加工作,没有钱,让找他妈要钱。回合阳后,原告又多次寻找被告魏某某未果。因梁大明在一起诉讼中声明放弃继承,故现将被告魏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魏某某(梁某某之妻,合法继承人)还清梁某某看病所借20000元。
魏某某未提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雷某某与梁某某(已故)系朋友关系,被告魏某某与梁某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12日,梁某某以看病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原告将现金20000元交于梁某某后,梁某某为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借到雷某某现金贰万元正,梁某某,2012年3月12日”的条据1份。同年4月25日梁某某因病去世,得知消息后原告去梁某某家持借条向被告魏某某和梁某某之子梁大明索要借款。此后,原告与杨某某、王仙梅一起多次找被告魏某某及梁大明索要借款未果。
又查明,案外人杨某某曾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魏某某、梁大明清偿梁某某生前借款30000元及利息66780元,该案案号为(2021)陕0524民初2907号,在该案诉讼中,梁大明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继承。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梁某某为其出具的条据一份、本院(2021)陕0524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人杨某某的书面证言一份,证人王仙梅当庭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梁某某向原告雷某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条据,双方之间借贷事实清楚。借款后不久梁某某因病去世,被告魏某某身为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梁某某遗产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继承梁某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雷某某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广学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