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6/13 0:00:00

任某某与李玉芝,常麦燕,常麦婧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某某与李玉芝,常麦燕,常麦婧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523民初928

 

原告:任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甲。

被告:李某某。

被告:常某甲。

被告:常某乙。

被告:常某丙。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常某甲、常某乙、常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2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甲、被告常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常某乙、常某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400(利息按照月息1分计算,自20141028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家属常某丁(已死亡)为了家庭生活需要,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其中原告本人给付被告10000元现金,常某丁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因为是亲戚,借条上没有写利息和还款时间,借款时原告、原告丈夫、原告儿子、常某丁在场,常某丁说他包地用。另外,四被告系常某丁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常某丁的遗产有位于大荔县XXXXXXXX层的房屋、一辆面包车均由四被告继承。被告说原告动手术给了原告5000元不对,原告是2020年还是2021年在西安做的手术,常某丁有病躺在床上不能动时,2016718日被告李某某给原告还了5000元。常某丁于2016年左右去世,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常某甲辩称,她妹子常某乙和她父母在一个户口本上,常某乙嫁出去了,只是户口没有迁走,她也是嫁出去了,户口在西安,常某丙户口在XX城,人也一直在XX城,常年不回来,家里现在就是她、她母亲李某某、常某乙、常某丙,再没有其他人了,她爷爷奶奶早都去世了。她父亲有病时花了几十万,都是她兄妹几个人凑得钱。她爸有病之前被人骗了,从她这拿了十几万元,她爸有病之后,她妈让她回来照顾他老两口,说把房抵给她,她就放弃工作回来照顾她父母,在家里暂时住着。关于原告说的她父亲常某丁的遗产,之前那个二手小面包车是常某丙买的,让她爸开着用,啥时间买的她不记得了,她爸不在之后,她弟常某丙有权利处理自己的东西,现在这个车是常某丙自己的,和她爸没有任何关系;大荔县埝桥镇西新兴村46号房屋一院,座南朝北,东邻李占山,西邻仝满银,南边是地,北边是巷道,两层楼房,一楼是四间,二楼是三间,院子东侧有一间厨房,一间平房,有没有桩基证她不清楚,这是她父母的共同财产。2017年她父亲常某丁去世,她父亲常某丁借款一事她根本不知情,原告说的偿还了5000元一事她也不知道。关于她父亲常某丁的遗产她现在放弃继承。

被告李某某、常某乙未到庭,在与本院微信中辩称,1、她父亲借款的事情在他生前从未向她兄妹三人提起,直到今天她才知道,询问她母亲借钱的事,她父亲也从未向她母亲提起过,她母亲也不知道此事。2、原告出具的写有她父亲名字的借条她持怀疑态度,借条上既没有写用途,也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而且在今天之前,原告没有向她出示过,因此她也从来没有见到过这张借条,而且原告之前向她母亲要钱时一直说的是她父亲欠她两万元的欠款,但是欠条上写明的是借款一万元,前后存在矛盾,仅凭原告一面之词无法解释清楚。3、她们家的房子是三十年前在她出生后建设的,是她母亲和她父亲的共同财产,她父亲201411月份因为脑溢血,在西安四医大做手术花费二十七万余元,除去她与姐姐拿出七八万元,其余费用全是由她哥向亲戚及同学借款交上,她父亲手术后就成了植物人了,三年时间,也是她母亲及她们兄妹三人照管,后续治疗及营养费用花费巨大,她目前仍然因此负债万余元,所以她们从她父亲那里继承的是一笔数额巨大的债务。4、她母亲给原告的五千元,是因为原告任某某得了重病动手术急需用钱,向亲戚朋友筹款,甚至还在水滴筹上发起筹款,她母亲作为亲戚援助了原告五千元作为治疗费用。综上所述,她和母亲认为她们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债务纠纷。她放弃继承她父亲常某丁的遗产。

被告常某丙未到庭,在与本院微信中辩称,1、他父亲借款的事情在他生前从未向他兄妹三人提起,询问他母亲借钱的事,他父亲也从未向他母亲提起过,他母亲也说不清楚。2、原告出具的写有他父亲名字的借条他持怀疑态度,借条上既没有写用途,也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而且在今天之前,原告没有向他出示过,因此他也从来没有见到过这张借条,而且原告之前向他母亲要钱时一直说的是他父亲欠她两万元的欠款,但是欠条上写明的是借款一万元,前后存在矛盾,仅凭原告一面之词无法解释清楚。3、他们家的房子是三十年前在他妹妹出生后建设的,是他母亲和他父亲的共同财产,他父亲201411月份因为脑溢血,在西安四医大做手术花费二十七万余元,除去他妹妹与姐姐拿出七八万元,其余费用全是由他向亲戚及同学借款交上,他父亲手术后就成了植物人了,三年时间,也是他母亲及他们兄妹三人照管,后续治疗及营养费用花费巨大,他目前仍然因此负债五万余元,所以他们从他父亲那里继承的是一笔数额巨大的债务。4、他母亲给原告的五千元,是因为原告任某某得了重病动手术急需用钱,向亲戚朋友筹款,甚至还在水滴筹上发起筹款,他母亲作为亲戚援助了原告五千元作为治疗费用。综上所述,他和母亲认为他们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债务纠纷。他放弃继承他父亲常某丁的所有遗产。

原告任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交的证据有:

120141028日借条一份。证明常某丁借原告10000元。

2、原告姐姐张某乙(电话号码xxx某某某某某某)和常某丙(电话号码xxx某某某某某某)的通话录音(当庭播放)(附光盘一张)。证明常某丁欠款事实,并偿还了5000元。

被告常某甲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借条怀疑,她不清楚借钱这个事,她不申请笔迹鉴定。证据2录音里的声音是她母亲李某某、原告姐姐张某乙的声音,录音里她母亲说她不知道这事,录音里说的5000元一事她不清楚。

被告常某甲未提交证据。

被告李某某、常某乙、常某丙未到庭,未质证,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为查明事实,本院于2023613日到大荔县西关派出所调取被告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大荔县XXXX村出具了证明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41028日常某丁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偿还了5000元,2017年常某丁去世,原告向常某丁妻子李某某、女儿常某甲、常某乙、儿子常某丙主张还钱,四被告拒绝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常某丁生前未立有遗嘱。被告李某某系常某丁之妻,被告常某甲、常某乙系常某丁之女,被告常某丙系常某丁之子。被告常某甲、常某乙、常某丙表示放弃继承常某丁的遗产。

又查明,常某丁遗产情况,有位于大荔县埝桥镇西新兴村46号房屋一院,系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首先认定原告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本案中,原告持有常某丁出具的借条一份,且有通话录音佐证。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四被告作为常某丁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常某丁所欠债务,因被告常某甲、常某乙、常某丙表示放弃继承常某丁的遗产,故原告要求被告常某甲、常某乙、常某丙清偿债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常某丁生前留有遗产:面包车车一辆、常某丁夫妻共同建造的房屋一院。关于面包车,原告对该车辆具体情况不清楚,也无证据证明。故认定常某丁对位于大荔县埝桥镇西新兴村46号的房屋享有份额,应为其遗产。原告称被告李某某向其偿还了5000元,是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李某某应在继承遗产范围承担清偿5000元债务的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李某某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清偿原告任某某借款5000元。

二、驳回原告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85元,被告李某某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晓凤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魏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