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6/19 0:00:00

夏某1与夏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某1与夏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104民初11556

 

原告:夏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勋仕,上海捷铭(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艳,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某1与夏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5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6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夏某220223月起按每月5,000元标准向夏某1支付赡养费。事实和理由:夏某2系夏某1与前妻丁某的婚生子。20221月夏某1与丁某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准予离婚。

20168月夏某1被核定为肢体二级残疾,但是夏某2既不探望陪护夏某1,也不负担夏某1任何费用。夏某1为维系基本生活和健康,长期依赖医疗康复护理。自20194月以来,因夏某1无法独自生活,只得长期入住养老院或康复医院,每月约有8,000元的费用支出。而夏某120223月起每月领取养老金仅有2,000余元,202210月起每月养老金为2,518.80元,完全入不敷出,只能时常从姐姐处借钱周济。加之夏某1与丁某离婚纠纷中,虽然法院判决丁某支付夏某1财产分割及补偿款合计43.7万元,但因丁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夏某2帮助其母亲丁某转移财产,将夏某1申请强制执行的房产(松江区XXXXXXXXXX)过户至夏某2一人名下,造成夏某1无法直接执行该房产,现法院仅每月从丁某账户中扣划2,000元给夏某1。夏某1认为,夏某2作为夏某1抚养长大之子,本应在夏某1孤苦无依、经济窘迫之时,予以赡养照顾,但夏某2长期不事赡养,已经违反基本伦理道德和法律义务,理应依法支付赡养费。为维护自身权益,夏某1无奈诉至法院,望法院查明事实,做出公正裁判。

夏某2辩称,不同意夏某1的诉讼请求,夏某2经济能力有限,愿意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理由是:夏某1和丁某离婚之前,已经入住养老院了,不是因为夏某2不照顾的原因,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从夏某2出生到成年,夏某1一直酗酒、吸毒,双方没有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甚至都没有一张合影。夏某2从小随外婆一起生活,抚养费由外婆支付。夏某1并非每个月都有住养老院的需求,根据夏某1的证据,其每月支出约为2,200元。夏某2没有帮助母亲转移财产,XX镇的房屋是丁某的婚前财产,因夏某2到了适婚年龄,名下没有房产,丁某才将房屋过户至夏某2名下。夏某1现有每月2,500余元的养老金,还有丁某每月2,000元的执行款。夏某2母亲丁某每月只有3,000元的养老金,不仅要支付夏某1每月2,000元的执行款,还要负担个人生活开支。夏某2现在虽然税后年薪为8-10万元,但需要承担母亲和外婆的各项开支;因丁某家庭变故,店面倒闭,店铺尚有部分贷款未还清,夏某2无奈向银行申请了消费贷,至今仍有11万余元尚未还清。夏某2面临家庭变故和经济等各方面的压力,目前被诊断为抑郁状态。且夏某2不是夏某1的唯一赡养人,夏某1与案外人李某另育有一子夏某3,现已经成年,生活条件比夏某2好。

夏某1表示,由于婚后经营店铺的需要,夏某2确实与外婆共同生活,但夏某1每月均给外婆生活费。夏某1确实另有一子夏某3,但由于夏某1与李某离婚时,夏某3(当时约3岁左右)随李某共同生活,虽然法院调解书约定夏某1每月支付夏某3生活费100元,但夏某1也未能正常支付,故夏某1对于夏某3没有尽到照顾、抚养的义务,所以不能苛求夏某3承担赡养义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夏某1与案外人李某生育一子夏某31993年夏某1与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在调解书中约定:夏某3由李某抚养,夏某1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100元。

19953月夏某1与丁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夏某22021年夏某1与丁某经本院判决离婚。法院并判决丁某支付夏某1残疾补偿款、生活困难补助款以及动迁补偿款等共计43万余元(20221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丁某未能一次性支付43万余元,而是由法院每月从丁某处扣划2,000元给夏某1

2016年夏某1办理了《残疾人证》,为肢体残疾二级。

现夏某1每月退休工资为2,500余元。根据夏某1提供的单据,夏某120215月至20232月期间医药费支出平均每月约2,200余元,另有护理费的支出。

根据夏某2提供的证据,其税前工资每月为8,400余元。

本院认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夏某1为肢体残疾人,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有多次入院康复治疗的需求,除了每月的医药费支出外,还有护理费的支出。夏某2现税后工资每月约8,000元,虽然其有赡养母亲的义务,并有帮助外婆的行为,但赡养夏某1亦是其法定的义务。夏某1的另一儿子夏某3亦有赡养夏某1的义务,不因夏某1对其照顾、抚养较少而免除其法定义务。据此夏某2应当支付的抚养费,由本院综合考虑各方的情况,酌情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夏某2应自20223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夏某1赡养费1,300元。

若未按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夏某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龚梅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曲宇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