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张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新0103民初279号
原告: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峥彦,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
被告:刘某1。
被告:刘某2。
被告:刘某3。
被告:刘某4。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峥彦、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2、刘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继承人张来生、刘凤杰遗留的位于沙区头工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乌房权证乌市沙区字第XX某某)由原告继承并所有;2.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本案所诉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父亲张来生、母亲刘凤杰,位于沙区头工巷,于2002年9月18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3月28日,原告父亲张来生去世,当时原告奶奶马春莲在世,奶奶育有父亲张来生和姑姑张某2两名子女,后原告奶奶马春莲于2008年3月6日去世。2015年8月30日原告母亲刘凤杰去世,当时原告姥姥聂爱嫦在世,姥姥育有五名子女,包括原告母亲及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以及于1992年去世的原告小舅刘志忠,小舅育有一子即本案被告五刘某4,后原告姥姥聂爱嫦于2020年去世。原告父母去世后,因无遗嘱,而原、被告之间又未就案涉房屋的法定继承事宜协商一致,该房屋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始终未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为使原、被告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均辩称,自愿放弃继承张来生、刘凤杰的遗产份额。
被告张某2、刘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张来生与刘凤杰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即原告张某1。张来生于2004年3月28日去世,彼时其母马春莲健在,父亲张洪良已去世。马春莲与张洪良育有子女二人:长子张来生、长女张某2,后马春莲于2008年3月6日去世。刘凤杰于2015年8月30日去世,彼时其母聂爱嫦健在,父亲刘明英已去世。聂爱嫦与刘明英育有子女五人:长女刘某1、次女刘某2、幼女刘凤杰、长子刘某3、次子刘志忠。刘志忠于1992年8月29日去世,生前留有一子即被告刘某4,后聂爱嫦于2020年7月2日去世。
被继承人张来生与刘凤杰生前购得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头宫巷房屋一套(下称案涉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张来生一人名下,系张来生与其配偶刘凤杰的夫妻共同财产。经查,该房屋不存在交易、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符合继承分割条件。被继承人张来生与刘凤杰生前未留遗嘱。
2023年5月23日,被告刘某1前往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办理公证声明,内容摘要为:案涉房屋是我妹妹刘凤杰和妹夫张来生的共同财产,上述财产中属于刘凤杰的份额系她的遗产。他们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因我的父亲刘明英、母亲聂爱嫦后于妹妹刘凤杰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发生转继承,现我作为上述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经过慎重考虑,我自愿声明放弃继承上述遗产中我应继承的全部份额,并承担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绝不反悔。
2023年4月6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告张某2家中询问其关于继承本案案涉房屋的意见,其表示自愿放弃对案涉房屋所享有份额的继承权,愿将该份额赠与原告张某1,并同意案涉房屋由原告张某1一人继承。
本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来生与刘凤杰生前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张来生与刘凤杰先后离世,经过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现除原告张某1以外的其他继承人均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故作为案涉房屋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该房屋应由原告张某1继承并归其所有。本院对于原告要求案涉房屋由其继承并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头宫巷房屋一套由原告张某1继承并归其所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徐莉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