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广告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3/30 0:00:00

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张双龙等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4民初383号

原告: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中关村软件园西区7号楼A座1层。

法定代表人:周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一和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2号院6号楼23层2302。

法定代表人:张双龙,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张双龙,男,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

原告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有道公司)与被告北京一和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和视界公司)、被告张双龙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关于本案主管问题,网易有道公司在受让涉案债权时,在《债权转让协议》第2条中明确反对原债权债务人之间的仲裁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法院主管。关于管辖权问题,网易有道公司以广告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广告投放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案属于涉外商事纠纷。本案被告一和视界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修订)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依法组成由法官高晶担任审判长,法官崔智瑜、李冬梅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后合议庭成员变更为人民陪审员李克、马俊。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网易有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到庭参加诉讼。一和视界公司、张双龙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易有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一和视界公司偿还欠款4216.83美元;2、一和视界公司支付违约金2066美元(违约金起算日期2021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22年5月5日违约金计算方式:4216.83美元*0.1%/天*490天=2066美元,并请求至实际支付之日);3、张双龙对上述诉讼请求第1、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一和视界公司、张双龙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YOUDAO(HONGKONG)LIMITED(以下简称YOUDAO)与一和视界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签订《有道智选海外广告<信息服务单>》及《有道(海外)推广服务合同》,约定YOUDAO为一和视界公司提供海外广告服务,主要在Facebook上进行广告投放,一和视界公司依约向YOUDAO支付相应的广告费用。

上述合同签订后,YOUDAO依约为一和视界公司提供了11月份的广告服务,并于2020年12月22日向一和视界公司发送了结算邮件,一和视界公司当日回复确认了结算金额。依据《有道智选海外广告<信息服务单>》中“广告费”的约定,一和视界公司应当在合作的自然月次月的三十天内将结算款项支付于YOUDAO指定账户,但一和视界公司未能按时付款,YOUDAO多次催款均无果。2022年4月15日,YOUDAO与网易有道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享有的4216.83美金债权及相应违约金全部转让给网易有道公司,网易有道公司同意受让。2022年4月22日起,YOUDAO多次向一和视界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并通知其将广告费欠款4216.83美金及违约金支付给网易有道公司。但截至本案立案之日,网易有道公司并未收到相应款项。

补充事实与理由:经查询,一和视界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双龙是其唯一股东,二者存在财产混同。张双龙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张双龙应对一和视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和视界公司、张双龙均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广告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2020年11月23日、25日,一和视界公司(广告主公司、甲方)与案外人YOUDAO(发布者公司、乙方)分别签订《有道(海外)推广服务合同》及《有道智选海外广告<信息服务单>》,约定:YOUDAO为一和视界公司提供在海外推广服务中展示一和视界公司信息的有偿服务;“广告费采用后付模式。广告费为按月结算,结算周期为每个自然月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双方应当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当期费用结算数据,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数据后五个工作日内未确认的,视为确认数据,双方确认当时费用结算数据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核减数据,甲方应当在合作的自然月次月的三十天内将结算款项支付于乙方指定账户”。《有道(海外)推广服务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第3项约定,“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时间支付广告费,每逾期付款一日,应按逾期付款部分总额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欠款付清为止”;第十条第5项约定,“有关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条第6项约定,“本合同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上述合同文件落款处均盖有一和视界公司的公章及张双龙的签字。

上述合同签订后,YOUDAO于2020年11月依约为一和视界公司在网络平台投放了广告。2020年12月22日,YOUDAO员工钟娇通过电子邮箱钟娇向一和视界公司员工、范丽丽电子邮箱发送主题为“2020年11月有道客户结算-北京一和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电子邮件,具体内容为“之前11月的账单忘了抄送贵司财务,现在重发,已经延迟了很多了,麻烦即刻帮我们确认”。同日,范丽丽回复“2020年11月结算单已确认无误,请开具invoice,汇款公司抬头HONGKONGYIHESHIJIETECHNOLOGYLIMITED”。2020年12月29日,YOUDAO员工段立霞通过电子邮箱将海外发票发送给一和视界公司员工范丽丽,发票金额为4216.83美元。

二、债权转让事实

2022年4月15日,YOUDAO(甲方、债权让与人)与网易有道公司(乙方、债权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一和视界公司尚拖欠甲方广告费4216.83美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依据以《有道智选海外广告<信息服务单>》及《有道(海外)推广服务合同》约定为准,违约金计算至一和视界公司实际支付之日)……1.甲方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2.乙方明确表示不同意适用甲方与一和视界公司在上述合同中约定的仲裁管辖条款。

2022年4月22日,YOUDAO与网易有道公司联合向一和视界公司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其YOUDAO已将广告费欠款4216.83美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债权全部转让给网易有道公司,并催促其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网易有道公司。该通知书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一和视界法定代表人张双龙,邮寄地址为一和视界公司的注册地址,物流信息显示同日签收。

2022年4月24日,YOUDAO员工钟娇通过电子邮箱JojoZhong向电子邮箱XX@vigo.live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2022年4月25日,网易有道公司向一和视界公司网上公布的另一办公地址,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与兴隆西街交汇处朝青汇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物流信息显示2022年4月26日签收。

2021年3月起,网易有道公司员工向张双龙微信(微信号:XX、微信名:一和视界~Joey)发送消息,多次催收该笔欠款,并告知债权转让的事实,对方承诺会还款。但至今,一和视界公司未支付欠款。

三、其他事实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一和视界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张双龙为一人股东,企业电子邮箱对外公示为XX@vigo.live。

上述事实,有《有道智选海外广告<信息服务单>》、《有道(海外)推广服务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及物流信息、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企业公示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关于法律适用中的准据法适用,鉴于合同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中的程序法律适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的程序法应当适用该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以及该法其他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和视界公司与案外人YOUDAO签订的《有道(海外)推广服务合同》以及《有道智选海外广告<信息服务单>》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YOUDAO与网易有道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亦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尽债权人的通知义务,该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对一和视界公司发生效力。

本案中,YOUDAO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一和视界公司却始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广告服务费用4216.83美元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网易有道公司向一和视界公司提出的要求支付欠款金额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网易有道公司请求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21年1月1日,符合合同约定;但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日千分之一显属过高,执行该标准将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根据违约金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原则,基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平原则,并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违约金计算标准酌情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关于张双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本案中,张双龙系一和视界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应诉举证证明一和视界公司的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互独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双龙应对一和视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网易有道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一和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欠款4216.83美元;

二、被告北京一和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以4216.83美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张双龙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北京一和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一和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61.83元,由被告北京一和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张双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晶

人民陪审员李克

人民陪审员马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玮

书记员闫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