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4/18 0:00:00

景玉君、赵素萍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72民初303号

原告:景玉君,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原告:赵素萍,女,1971年1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华琴、陈斌,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德东,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王晓燕,女,1978年1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东,王晓燕之夫。

原告景玉君、赵素萍与被告张德东、王晓燕渔船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素萍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华琴,张德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景玉君、赵素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责令张德东、王晓燕支付欠款100万元,自诉讼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到实际清偿欠款完毕。事实和理由:景玉君从事渔船船长职务十余年,2019年初经人介绍,与张德东商议共同出资购买一对渔船,由景玉君出任船长。2019年3月15日,张德东与景玉君签订合伙投资协议书,约定:二人共同出资,用于经营“鲁威经渔**/**”号渔船一对,景玉君出资人民币150万元,占股25%,船长工资占股20%,共计占股45%;张德东占股55%。若年底撤资,景玉君按出资原额150万元撤资。2019年3月16日、18日赵素萍转账至张德东账户135万和15万元,出资完成。2020年初,根据张德东的计算景玉君应当分得船员工资46万元、分红46.3万元,共计92.3万元。按照张德东要求,景玉君退出合伙,应退回150万元出资。2020年4月18日张德东退还景玉君出资112万元,加上景玉君预支款30万元,共计退回出资142万元。剩余欠款100.3万元,张德东承诺年底归还。2021年2月11日,赵素萍催要债务,张德东出具欠条100万元。

张德东、王晓燕辩称:写欠条是为了证明景玉君仍然持有船舶股份,双方的合伙期限为2019年3月至2023年1月份。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5日,张德东与景玉君就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鲁威经渔**/**”号渔船签订《合伙投资协议书》,约定:一、景玉君出资150万元,占股25%;二、景玉君任“鲁威经渔**”号渔船船长,工资占股20%;三、景玉君共占股45%,张德东占股55%;四、若年底撤资,景玉君按原出资额150万元撤资。合同签订后,景玉君通过其妻赵素萍的账户向张德东支付150万元出资款,其中2019年3月16日支付135万元,2019年3月18日支付15万元。

合伙经营期间,景玉君履行了船长职责,张德东不定期向景玉君支付船长工资。张德东出具的《清算单》显示:景玉君2019年工资46万元,股份分红46.3万元,已支取151800元,再支取148200元后,共支取30万元。2020年1月22日,张德东向赵素萍支付148200元。

2020年4月6日,赵素萍通过微信询问张德东何时能转款,并说明一共212万元,先付112万元,其他100万元等6、7月份再付;同日,张德东回复同意先付112万元。后张德东通过王晓燕及王晓燕之弟王俞尧的账户向赵素萍支付了112万元,其中:王俞尧于2020年4月18日分两笔向赵素萍支付42万元和20万元,王晓燕向赵素萍支付50万元,该三笔转账摘要均为“退股本金”。

2020年8月2日,“鲁威经渔**”号渔船因越境捕捞被朝鲜当局扣押。后张德东提供担保,该渔船被释放。

2021年2月11日,张德东向景玉君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景玉君100万元,事由为退股(本金+股红)。

景玉君在案涉渔船上工作至2022年1月,张德东不定期向景玉君支付船长工资。

2022年2月10日,张德东与景玉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德东将荣成市凤凰小区123号201室的房屋出售给景玉君,房屋价款70万元,并约定于2022年10月1日前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同日,张德东向景玉君出具欠条,载明:张德东因生意周转欠景玉君30万元,保证在2022年12月30日前归还。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张德东向景玉君实际交付了上述房屋。景玉君提起本案诉讼后,张德东私自换锁重新占有该房屋。

本院认为,本案系渔船合伙合同纠纷。张德东与景玉君为共同经营“鲁威经渔**/**”号渔船签订《合伙投资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景玉君已依约支付了150万元出资款,并实际履行了船长职务,现其主张合伙合同于2020年1月份终止,并要求张德东返还出资款、工资款及分红款余额100万元;张德东则主张合伙期限截至2023年1月。赵素萍与其夫景玉君作为共同原告,对外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合伙合同何时终止;二、张德东是否应向景玉君支付出资款、工资款及分红款余额100万元;三、王晓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合伙合同何时终止。

首先,张德东指示王俞尧、王晓燕于2020年4月18日分三笔向赵素萍转账支付112万元,该三笔款项均备注为“退股本金”。由此可见,张德东已确认双方的合伙合同于2020年4月18日之前终止。

其次,张德东于2021年2月11日向景玉君出具欠条,确认欠付景玉君100万元,并明确记载事由为“退股(本金+股红)”,表明双方的合伙合同于2021年2月11日之前终止。

综上,景玉君关于合伙合同于2020年1月份终止的主张,符合《合伙投资协议书》关于“若年底撤资,景玉君按原出资额150万元撤资”的约定,也提供了前述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张德东主张合伙期限截至2023年1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张德东是否应向景玉君支付出资款、工资款及分红款余额100万元。

根据张德东出具的《清算单》,景玉君2019年工资46万元、股份分红46.3万元,结合《合伙投资协议书》“若年底撤资,景玉君按原出资额150万元撤资”的约定,张德东共应向景玉君支付242.3万元,扣除已支取的30万元和2020年4月18日支付的112万元,张德东尚欠付100.3万元,与张德东于2021年2月11日出具的100万元欠条基本吻合。现景玉君依据该欠条要求张德东支付10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张德东还应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可自起诉之日2023年1月13日起算。

景玉君与张德东于2022年2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构成以物抵债协议。但张德东未依约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且将房屋收回,导致景玉君希望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达成的以房抵债目的无法实现,故景玉君有权要求张德东按原债务支付100万元。

张德东关于“写欠条是为了证明景玉君仍然持有船舶股份”的主张,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王晓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王晓燕作为张德东的妻子,以其自有账户向赵素萍支付退股本金,足以证明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晓燕应当与张德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张德东、王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景玉君、赵素萍支付100万元及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张德东、王晓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李华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任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