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6/26 0:00:00

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新21民初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街。

法定代表人:毕家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梅,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刚,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孟凡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锦才,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凡东,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正江,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义东,新疆万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化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汇特公司)、被告孟凡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9日作出(2020)新2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九化建公司、美汇特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0)新民终34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2022年1月30日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九化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梅、王海刚,美汇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锦才,孟凡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正江、万义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化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美汇特公司向九化建公司支付工程款215,920,819.20元;2.请求判令美汇特公司向九化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5,263,069.97元(以工程欠款数额215,920,819.20为本金,自2019年8月16日计算至2020年1月16日按照月利率4.875‰,2020年1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美汇特公司向九化建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第一笔工程款的利息6,849,763.84元(本金为应付工程款,自2017年6月28日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4.请求判令美汇特公司向九化建公司偿付工期延误、窝工等各项损失31,337,574.90元;5.请求判令美汇特公司向九化建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00元;6.请求判令美汇特公司向九化建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67,622.73元;7.请求判令孟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请求确认九化建公司对220万吨/年劣质油加工及配套项目工程、4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及配套项目工程、火炬区系统土建及管架钢结构工程及25,000m3/h制氢设备及其配套项目工程在美汇特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9.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由美汇特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九化建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美汇特公司向九化建公司支付工程款47,627,643.17元;2.请求判令美汇特公司向九化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3,944,164.20元(以工程欠款数额47,627,643.17为本金,自2019年8月16日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LPR,2021年5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美汇特公司向九化建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第一笔工程款的利息6,849,763.84元(本金为应付工程款,自2017年6月28日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4.请求判令美汇特公司向九化建公司偿付工期延误、窝工等各项损失2,277,242.07元;5.请求判令美汇特公司向九化建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00元;6.请求判令美汇特公司向九化建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167,622.73元;7.请求判令孟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请求确认九化建公司对220万吨/年劣质油加工及配套项目工程、4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及配套项目工程、火炬区系统土建及管架钢结构工程及25,000m3/h制氢设备及其配套项目工程在美汇特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9.请求判令美汇特公司承担鉴定费1,688,000元及诉讼费用。诉讼标的由279,543,850.64元变更为82,559,436.01元,诉讼请求减少196,984,414.63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8日,九化建公司与美汇特公司签订《220万吨/年劣质油加工及配套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估价200,000,000元)及《4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及配套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估价150,000,000元),约定美汇特公司将220万吨/年劣质油加工及4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及配套项目土建施工、设备安装与调试工作、防腐绝热等全部施工内容及主要材料采购交给九化建公司完成,定额计价,据实结算。2018年1月20日,九化建公司与美汇特公司签订《火炬区系统土建及管架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美汇特公司将火炬区所有建设任务发包给九化建公司施工,土建工程包干价1,200,000元,钢结构暂定380吨(具体以实际量为准),2,900元/吨,合同总价2,302,000元,最终以实际结算价格为准。

2018年2月3日,九化建公司与美汇特公司签订《25,000m3/h制氢设备及其配套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美汇特公司将该项目的土建施工、设备安装与调试工作、防腐绝热等全部施工内容及主要材料采购交给九化建公司完成。合同暂估价91,000,000元。以上合同暂定价合计443,302,000元,双方还约定了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签订后,九化建公司制定了相关的资源调配计划,组织人员、设备、机械等一系列满足合同履行的各项工作,按约于2018年3月正式进场施工。但美汇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于进场后7日内向九化建公司支付第一笔工程款。项目自开工以来,美汇特公司对四份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在工程进度审核及进度款支付时,未区分具体合同内容。自开工以来,原告完成了25,000m3/h制氢设备及其配套项目工程、4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及配套项目工程及火炬区系统土建及管架钢结构工程合同内容,项目于2019年7月投产使用,美汇特公司已获取生产利润。220万吨/年劣质油加工及配套项目工程中3万立方罐区及系统管网部分等工作内容也已施工完毕。

由于美汇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人以上访形式索要工资。在政府出面协调下,2019年8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解除了《25,000m3/h制氢设备及其配套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4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及配套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及《火炬区系统土建及管架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并约定双方据实进行结算。

2019年9月18日,美汇特公司向九化建公司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强行要求解除《220万吨/年劣质油加工及配套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并拒绝九化建公司施工人员继续进行220万吨/年劣质油加工及配套项目工程的施工,导致双方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终止履行后,九化建公司向美汇特公司报送了全部工程的结算资料,美汇特公司拒不进行结算,并拒付工程款。美汇特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拒绝支付工程款等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不仅构成违约,还严重损害了九化建公司的合法权益。孟凡东系美汇特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对美汇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九化建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将本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以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美汇特公司辩称,一、九化建公司主张工程款47,627,643.17元,没有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美汇特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因九化建公司虚报巨额进度款,导致美汇特公司实际已超额支付工程款128,192,753元。1.220万吨合同实际并未履行。2.依据制氢、加氢、火炬合同的约定,九化建主张工程结算价款的条件尚未成就。3.合同履行过程中,九化建公司严重虚报工程量,虚报进度款数额,导致美汇特公司已付进度款数额远远超过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价款。4.九化建公司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存在众多缺陷,应当减少工程价款。5.九化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工程资料,包括相关设计技术变更、材料代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合同等,导致美汇特公司无法进行竣工结算,不具备继续向九化建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6.九化建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美汇特公司出具承诺书,称在2019年3月1日前,将美汇特公司支付给九化建公司款项相对应的发票补齐,如果未按期补齐发票,美汇特公司可不支付后续款项。至今为止,九化建公司仍未补齐发票,就算美汇特公司未支付后续工程款也是符合承诺书内容。综上,美汇特公司与九化建公司虽然签订了四份合同,但220万吨/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减去该合同暂定价200,000,000元,九化建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暂估价)为217,302,000元,按双方约定制氢合同付至55%,加氢付至60%,火炬合同付至95%,共计应付123,686,900元,而美汇特公司实际已支付的工程款为251,879,653元,远远超过应支付的进度款数额,超额支付了128,192,753元工程款。

二、九化建公司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3,944,164.20元没有事实依据,美汇特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不存在工程款利息。

三、九化建公司主张逾期支付第一笔工程款的利息6,849,763.84元没有事实依据,美汇特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笔工程款。

四、九化建公司主张工期延误、窝工损失2,277,242.07元没有事实依据,工期延误及窝工均是因九化建公司导致,与美汇特公司无关。工期延误责任在于九化建公司,责任应当由九化建公司承担,同时九化建公司还应当赔偿美汇特公司因其延期交工造成的损失。

五、九化建公司主张美汇特公司承担违约金20,000,000元,无事实依据。220万吨的劣质油加工配套项目,合同实际上并没有履行。美汇特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相反九化建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虚报工程量、质量瑕疵、施工安全存在隐患、不按进度施工、非法转包等多重问题等违约行为,应当向美汇特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六、九化建公司主张的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67,622.73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九化建公司申请保全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不存在将来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没有保全必要。保全保险费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要求美汇特公司承担没有法律依据。美汇特公司实际不欠九化建公司工程款,保全行为给美汇特公司造成的损失,九化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九化建公司要求孟凡东对其所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依据。美汇特公司不欠九化建公司工程款,相反存在超付工程款的情形。美汇特公司虽然是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九化建公司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依据。

八、九化建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事实依据。1.220万吨项目由于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不存在该工程,故,其主张优先权无事实依据。2.制氢、加氢、火炬合同已按照合同约定超付了工程款,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无依据。

九、九化建公司主张诉讼费、鉴定费由美汇特公司承担无事实依据。九化建公司存在大量虚报工程量、虚报巨额进度款,导致美汇特公司已超付工程款,诉讼费、鉴定费依法应当由九化建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美汇特公司已超付工程款,九化建公司严重延误工期,美汇特公司无任何违约行为,请贵院依法驳回九化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孟凡东辩称:孟凡东与美汇特公司财务上是相互独立的,孟凡东在本案中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美汇特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九化建公司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33,000,000元;2.判令九化建公司赔偿损失353,677元;3.反诉费、鉴定费由九化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2月3日,美汇特公司与九化建公司分别签订了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220万吨劣质油加工及配套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以下简称:220万吨合同)、《4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及配套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加氢合同)、《火炬区系统土建及管架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火炬合同)、《25,000m3/h制氢设备及配套项目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制氢合同)。其中,制氢合同、加氢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均为2018年3月1日,加氢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8年9月25日,制氢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8年10月20日。其中,220万吨劣质油加工及配套项目因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该合同并未履行。

上述合同签订后,美汇特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九化建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下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工程严重延误,其已施工完毕的工程质量存在众多缺陷。1.九化建公司管理混乱,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分包给第三人,未能进行有效管理;2.九化建公司一方面严重虚报工程量,虚报进度款,导致美汇特公司超付工程进度款;另一方面九化建公司又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致使其劳务队停工闹事;3.九化建公司未能按图纸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存在众多缺陷,导致返工、重做的情形大量存在;4.九化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能遵守施工安全规范,存在众多施工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致使被行政部门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由于九化建公司的上述原因,截止到2019年8月15日才将工程交付美汇特公司(仍未竣工),其中加氢合同延误工期355天,制氢合同延误工期315天。其已完工程质量存在众多质量缺陷。依据加氢合同附件E《担保的完工日及拖期违约金》中的约定,拖期违约金总额为本合同结算总价的2%;依据制氢合同附件E《担保的完工日及拖期违约金》中的约定,拖期违约金总额为本合同结算总价的20%。美汇特公司认为,九化建公司应当支付拖期违约金33,000,000元。九化建公司施工过程中施工工艺质量原因,发生高压电缆线击穿事故,造成美汇特公司直接损失353,677元。

综上所述,九化建公司应当支付拖期违约金、赔偿因施工过程中给美汇特公司造成的损失,特提起反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九化建公司辩称:美汇特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及事实理由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220万吨劣质油的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合同依法有效,220万吨项目的3万立方罐的图纸与鉴定,是美汇特公司为逃避工程款的手段,合同是依法成立并生效。220万吨没有履行,不是美汇特公司对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有效成立的合同应当依法解除,即使美汇特公司主张的因环评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也应由美汇特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美汇特公司的请求与事实严重不符。

关于美汇特公司称工期延误的问题,美汇特公司在与九化建公司订立合同时,就没有完成项目的图纸设计,项目是边设计边施工。九化建公司向法庭提供,根据美汇特公司反诉的是2018年10月,但是图纸是2019年7月,其中2019年1月向九化建公司发送132份图纸,2019年2月发送276份图纸,这些足以证明案涉工程没有按期完工是美汇特公司设计图纸的问题。工期延误还有一个原因是美汇特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美汇特公司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没有支付过一次进度款,但是,为了工期持续施工,九化建公司因此向美汇特公司多次主张。美汇特公司没有按约支付进度款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九化建公司的施工。第三个原因是美汇特公司提供的甲供材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以及美汇特公司委托九化建公司采购的设备未按期支付设备款,导致九化建公司不得不停下来等待设备。

关于美汇特公司反诉主张的质量问题,双方履行的主要是40万吨和2万立方项目。主要的装置于2019年5月经美汇特公司及监理竣工验收合格并投产使用。双方仅仅对两个项目下辅助工程没有施工完毕进行了解除,并且共同对辅助工程未完量进行了公证。美汇特公司要求九化建公司撤场,九化建公司也实际撤场,这两份合同也实际解除了,竣工验收合格,投产使用之后,应该是质保责任,竣工验收之前假如有质量问题,九化建公司作为承包人,随时维修更换,事实上本案的工程经双方验收合格并投产使用,美汇特公司反诉的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假如存在的话,应当是也已经解决了。美汇特公司反诉称九化建公司虚报工程款的问题。由于案涉工程是边设计边施工,九化建公司在施工中是按照美汇特公司的图纸进行施工,事实上合同暂估价根本不能涵盖九化建公司实际施工的量,而九化建公司在施工中报的量是根据工程实际的量。因此美汇特公司根据合同暂估价来倒推九化建公司超报量与事实严重不符。最后,美汇特公司称转包分包的问题。工程一次成功足以证明九化建公司的施工管理、施工质量均不存在问题,根本不存在美汇特公司描述的分包转包。

综上,美汇特公司的各项反诉主张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补充:美汇特公司反诉称要求九化建公司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美汇特公司所述高压线缆击穿事故是由于美汇特公司提供的电缆头及主要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未能提供材料合格证明导致的。除电缆外,在施工过程中还多次出现管材保温材料等美汇特公司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及未能按时提供的原因导致工期一再拖延,所以美汇特公司诉称的工期问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孟凡东同意美汇特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2017年6月28日,九化建公司与美汇特公司签订《220万吨/年劣质油加工及配套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美汇特公司将220万吨/年劣质油加工及其配套项目建设任务总承包给九化建公司施工,项目名称: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220万吨/年劣质油加工及其配套项目;建设地址: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部善厂区;总承包范围:220万吨/年劣质油加工及配套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施工内容及主要材料的采购(工艺设备为甲供),包括装置区、辅助公用工程等。工程项目所需钢材、管材、管件等(除成套设备、主要设备、阀门等具体由美汇特公司方负责采购)按美汇特公司方要求品牌、质量由九化建公司方负责采购。工作内容:土建工程施工,工艺设备、非标设备、管道、电气、仪表、消防的安装与调试工作,整个工程的防腐、绝热等全部工作内容。本合同工程造价暂估价格为200,000,000元(220万吨/年劣质油加工项目暂估价为200,000,000元)。最终以实际结算价格为准。双方在合同中,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二、2017年6月28日,原被告双方还签订了《4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及配套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估价1.5亿元),美汇特公司将4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及配套顼且建设任务承包给九化建公司施工,项目名称: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4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及配套项目;建设地址: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都善厂区。施工承包范围:4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及配套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施工内容及主要材料的采购(工艺设备为甲供),包括装置区、辅助公用工程等。工作内容:土建工程施工,工艺设备、非标设备、管道、电气、仪表、消防的安装与调试工作,整个工程的防腐、绝热等全部工作内容。合同工程造价暂估价格为150,000,000元,最终以实际结算价格为准。双方在合同中,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三、2018年1月20日,九化建公司与美汇特公司签订《火炬区系统土建及管架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火炬区系统土建及管架钢结构项目;建设地址: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都善厂区。施工承包范围:美汇特公司同意将火炬区项目的所有建设任务承包给九化建公司施工。承包范围:火炬区系统土建及管架钢结构项目,工作内容:土建及管架钢结构项目等工作内容。合同价款:以目前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为准,土建工程包干价120万元(壹佰贰拾万元整)。钢结构暂定380吨(具体以实际量为准),2900元/吨,总价110.2万(壹佰壹拾万零贰仟元整),合同总价为:230.2万元(贰佰叁拾万零贰仟元整)。如施工图发生变化,土建工程按本合同约定的定额取费标准计算增加量,钢结构按照2900元/吨计算增加量最终以实际结算价格为准。

四、2018年2月3日,九化建公司与美汇特公司签订《25,000m3/h制氢设备及其配套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美汇特公司将25,000m3/h制氢设备及其配套项目建设任务总承包给九化建公司施工,项目名称: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25,000m3/h制氢设备及其配套项目。建设地址: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都善厂区。施工承包范围:美汇特公司同意将该项目的所有建设任务总承包给九化建公司施工。总承包范围:25,000m3/h制氢设备及其配套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施工内容及主要材料的采购,包括装置区、辅助公用工程等。工程项目所需设备、钢材、管材、管件等按发包方要求品牌、质量由承包方负责采购。工作内容:土建工程施工,工艺设备、非标设备、管道、电气、仪表、消防的安装与调试等工作,以及工程的防腐、保温、绝热等全部工作内容。合同价款:本合同暂估价格为9100万元(25,000m3/h制氢设备及其配套项目)。最终以实际结算价格为准。

经庭审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四个合同的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五、原被告双方对美汇特总共支付九化建工程款251,830,653元,认可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六、原被告双方对九化建公司承建的工程已经全部交付美汇特公司使用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七、由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四个合同工程价款均为暂定价,双方在结算时产生较大分歧,经九化建公司申请,本院原一审随机选定新疆丰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鉴定单位,对九化建公司承建的220万吨/年劣质油加工及配套项目工程、4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及配套项目工程、火炬系统土建及管架钢结构工程及25,000m3/h制氢设备及其配套项目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以及对九化建公司停工期间的损失及窝工费用进行鉴定。2021年5月16日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书,核定结果如下:1.《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4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及配套项目》工程造价:151,755,905.79元;2.《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25,000m3/h制氢设备及其配套项目》工程造价为27,014,567.17元;3.《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220万吨/年劣质油加工及配套项目》工程造价:34,333,576.57元;4.原料油罐区及配套设施工程造价:20,316,159.73元;5.《火炬区系统土建及管架钢结构》工程造价:1,999,651.80元;6.九化建采购设备工程造价60,528,238.50元;7.已支付工程款补计税差合计为1,232,954.54元;8.人工、机械的窝工依据九化建提供资料计算为2,277,242.07元。本次审理时,根据双方当事对鉴定意见书提出的异议,本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将相关证据提交新疆丰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补充鉴定,2023年6月5日该鉴定公司作出新丰鉴定字(2023)0605号补充鉴定意见书,核定结果如下:1.4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及配套项目工程造价:150,605,890.17元;2.220万吨/年劣质油加工及配套项目工程造价:34,589,665.20元;3.25,000m3/h制氢设备及其配套项目工程造价为26,592,198.39元;4.原料油罐区及配套设施工程造价:19,666,644.09元;5.《火炬区系统土建及管架钢结构》工程造价:1,999,651.80元;6.九化建采购设备工程造价60,528,238.50元;7.已支付工程款补计税差合计为1,232,954.54元;8.人工、机械的窝工依据九化建提供资料计算为2,277,242.07元。合计为297,492,484.76元。

八、补充鉴定意见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九化建公司对补充鉴定报告提出十八项异议,美汇特公司提出四十项异议,鉴定公司予以了回复,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仍存在异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

(一)九化建公司的异议。

1.鉴定报告采用的定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认为根据《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4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及配套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25,000m3/h制氢设备其配套项目工程总包施工合同》及《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220万吨/年劣质油加工及配套项目工程总包施工合同》内第一部分合同书(协议书)第五条“合同价款”内的约定,均约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0版)、《新疆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吐鲁番地区单位估价表》(2011版)及《新疆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吐鲁番地区单位估计表》(2011版),因此钢结构子分部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消耗量定额和费用定额计算工程量及工程价款。鉴定机构按照2017版定额计算该部分造价与合同约定不符。2017版钢结构定额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选用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鉴定机构无权在合同约定之外自行确定本项目适用的定额标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2017版钢结构安装定额已公布,双方在已知2017版钢结构定额的情况下仍约定适用2010版定额表明双方明确不适用2017版钢结构定额,鉴定机构按照2017版钢结构定额计价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的约定。本院认为吐市住建[2017]164号文第6条“2017年8月1日后招、投标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钢结构工程执行新建标【2017】14号文件要求。第一条中第(三)款。”即“2017年8月1日起凡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40万吨及220万吨签订合同日期为2018年6月28日执行原合同定额,25,000m3/h执行此文件按2017钢构执行,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采信。

2.成品支吊架除锈刷漆工作不属于有争议项,应当列入无争议项。认为2018年12月7日由监理勇豪向我公司邮箱发送的主题为“Fw:1226中化九建(12-10发货)”的电子邮件中写明,加氢及制氢装置支吊架发货时未作防腐,监理要求我公司现场组织喷砂防腐。根据该邮件可以确认我公司进行除锈刷漆工作的事实。另被告对鉴定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异议书第13页问题4中也已认可了我公司除锈刷漆工作。综上,成品支吊架均为除锈刷漆后到场。本院认为经鉴定公司审查,原料油罐区的成品支吊架未除锈刷漆有工作联系单为证,故对九华建公司提出均应计价的异议,本院对此异议不予采信。

3.电气调试、仪表调试、泵拆装检查不属于有争议的内容,应当列入无争议项,认为本工程属于石油化工类项目,其电气工程、仪表工程、工艺管道及设备工程等专业应当执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T3501-2011)》《石油化工机器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SH/T3538-2017)》《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2013》等相应的国家和行业规范。规范《石油化工机器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SH/T3538-2017)》第6.8条规定转子轴对中工作的要求,此项工作需要对泵进行拆装。规范《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2013》第12条第12.5项规定仪表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第13条交接验收条件中明确规定仪表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必须进行且合格。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第3条“同步发电机及调相机”、第6条“交流电动机”、第7条“电力变压器”、第8条“电抗器及消弧线圈”、第18条“电力电缆线路”、第21条“二次回路”、第24条“1kV及以下电压等级配电装置和馈电线路”、第26条“接地装置”、第27条“低压电器”。根据前述规范,进行电气、仪表调试及泵拆装检查等是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的必要前提,也是项目竣工验收及投入使用前的必要工序,未经电气、仪表调试或泵拆装检查的工程项目是无法通过竣工验收,更不能投入使用,案涉工程已经业主竣工验收且投入使用,能够证实我公司已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了电气、仪表的调试及泵拆装检查工作,该部分工程造价应当列入无争议造价中。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范需要进行电气、仪表调试及泵的拆装检查,但九华建公司未提供相应的检查报告,且美汇特公司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采信。

4.钢结构运输已实际发生,应当据实结算。本院认为虽然九华建公司在与美汇特公司协商后,确定由美汇特公司将加工钢结构所需钢材直接运至工程所在地钢结构加工厂,完成加工后运输至施工现场进行组装安装,但对于钢结构运输费用经双方未协商一致,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采信。

5.原料油罐区及配套工程属于220万吨/年劣质油项目。本院认为220万吨/年劣质油项目未实际全部履行,且不属于计价争议,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采信。

6.油罐罐体及管线的制作安装不包括罐体水压试验及除锈防腐。本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虽然仅约定油罐制作安装的费用,未约定罐体水压试验及除锈防腐等其他费用,也未明确油罐制作安装的费用包括罐体水压试验及除锈防腐等费用。但美汇特提出合同中单价已包括水压试验及除锈防腐等费用,九华建公司亦未提供水压试验及除锈防腐相关证据,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采信。

7.远征工程费和特殊地区增加费应按照定额标准计取。本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全部合同均约定采用2010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但因九化建在施工现场设有工程项目部,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采信。经核查,鉴定意见书中共计入远征费374,718.04元(具体为4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及配套项目-工艺金属结构计入302,851.93元、25,000m3/h制氢设备及其配套项目-工艺金属结构计入50,063.82元、原料油罐区钢结构-工艺金属结构计入21,802.29元。)因九化建在施工现场设有工程项目部,且双方合同无约定,亦属于其工程成本,故远征费374,718.04元,应从工程总造价中扣减,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8.总承包服务费应当计取。本院认虽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0》第五章相关问题说明第(二)条第4.2项需计入但双方合同或其它协议中未约定计取此费用,且九华建公司也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分包工程的相关事实,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采信。

9.鉴定意见书的回填土方工程全部回填量均按50%人工回填计入鉴定造价。本院认为鉴定公司依据美汇特公司提供经双方共同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入,其中第4.3条“采用挖机结合电动夯机夯打碾压密实、只有在底板上回填厚度超过500mm才允许采用机械夯击碾压”。其中5.2.6记录“本工程采用人工回填,摊铺厚度不得超过规定”,再根据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规范《GB50202-2018》9.5中的要求:回填300厚以内为人工回填,同时施工组织设计也明确“厚度超过500mm才允许采用机械夯击碾压”。结合监理日志(邱国毅)第148、143、13、15页以及郭玉江55页等均记录回填厚度为300mm及考虑本项目单体工程较多,场地狭小且构架及设备基础布置密集,8t、15t的压路机在框架和设备基础之间施工碾压多为不便,50%人工回填较为合理,鉴定意见书暂按50%人工回填+50%机械回填计入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采信。

10.鉴定意见书的铺装面、道路采用混凝土垫层B4-4定额计算鉴定造价。本院认为鉴定公司根据厂区外执行市政道路定额。厂区以内建筑单体散水以外执行建筑定额混凝土垫层B4-4定额计算。建筑单体房间内执行整体面层9-46混凝土地面定额,分项执行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采信。

11.根据确认的施工方案,“所有机械挖土均需要留20cm由人工清土至设计标高。采用人工修坡。”经过计算,人工挖土工程量应按照28.3%计入。本院认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为所有机械挖土需留20cm由人工清土至设计标高。采用人工修坡,但文中对人工修坡描述不清晰,是全部为人工开挖边坡还是边坡表面修理无确定,鉴定公司按定额规定10%计入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采信。

12.回填方回运存在争议,双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土方开挖施工方案中“现场无法留置,开挖的土方均运至甲方指定的厂区北大门弃土场,后期回填土,在弃土场内选取合格土方返场回填”。鉴定报告中回填土暂按土方返场回填计入。本院认为因该项争议九华建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实际施工情况,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采信。

13.装卸车场地及罐区场地土方存在争议,鉴定报告中土方工程量暂按双方确认的原始地面抄测记录计算计入。本院认为因该项争议九华建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实际施工情况,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采信。

14.基坑防护及临时斜道扶梯存在争议,鉴定报告暂按双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入。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确认的土建施工方案5.2.5基坑防护要求计入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采信。

15.TJ-80经济签证中,戈壁料新建连接道路和场地。鉴定机构选用定额为1KM的机械挖土计入,此部分为明显错误。本院认为在签证中未能体现戈壁料为九化建公司购买主材,且厂区外土质均满足回填要求,尚无资料证明为九化建购买的事实,故按土方回填运距一公里计算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采信。

16.联系单TJ-67中,三期项目土方施工,机械进出场,材料运输等事宜,在鉴定书中未记取。本院认为鉴定部门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土方暂按1公里回运计算,机械进场按具体签证单计入,所有单位工程均发生机械进出场缺少证据资料,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采信。

17.TJ-18确认的工程量全部取消计入原因。本院认为鉴定公司按图纸实际工程量及签证内容计入并无不当。

18.基础凝土面沥青漆防腐层计入防腐遍数错误。本院认为土建防腐应执行《新疆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吐鲁番地区计价表(2011)》。300um、500um涂刷遍数计算如下:依据定额给出的涂刷一遍沥青漆材料用量为190g/m2,根据施工涂刷一遍沥青漆材料用量及干膜厚度,计算出定额一遍沥青的干膜厚度,再计算涂刷变数。经计算300um、500um涂刷遍数分别为4遍、6遍,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采信。

(二)美汇特公司异议

1.事前工作联系单,对于事前工作联系单,鉴定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完成工程量不符,多计工程量,多计工程造价394.84万元。本院认为经鉴定公司核对工程联络单中凡是联系事项或与图纸内容重复部分均未计入,且鉴定意见书按联络单三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计入,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采信。

2.甲供成品支吊架,鉴定意见书书将甲供到场全部成品支吊架的除锈刷漆套定额计入鉴定造价。多计工程内容多计造价。多计造价约100.96万元。本院认为九化建提出所有支吊架到场是均没有除锈刷油,且有建立往来的电子证明予以印证,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采信。

3.工艺管道无损检测及热处理,无依据多计工艺管道无损检测及热处理,多计造价约265.58万元。本院认为九化建公司提供了第三方合法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合法有效,鉴定公司依据检测报告认定造价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采信。

4.泵拆装检查费,无依据多计泵的拆装检查费27.04万元。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在建设单位和设计规定下安装必须进行拆装,但九化建公司未提供实际履行拆装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此异议予以确认。根据鉴定报告扣减金额为270,419.84元。

5.九化建将涉案项目钢结构制作外委加工,产生成品钢结构运输费。补充鉴定意见书多计钢结构成品运输费150.06万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合同中未约定运费承担方,根据交易习惯应由九化建公司自行承担,故本院对此异议予以确认。根据鉴定报告扣减金额为1,257,164.1元。

6.油罐罐体及管线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包干单价所包含的内容,鉴定意见书无依据重复计算罐体平台梯子栏杆制作安装、储罐附件除锈、罐体喷砂除锈刷油、水压试验及无损探伤造价,多计造价约402.74万元。本院认为因该部分施工内容约定不明,但该部分工程系必要施工内容,九化建公司也进行了施工,且竣工验收,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7.鉴定意见书的回填土方工程全部回填量均按50%人工回填计入鉴定造价。该鉴定无依据,既不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也不符合现场实际,实际全部为(除事后工作联络确定为人工回填外)机械回填。多计人工回填工程量,多计造价92.1万元。本院认为依据美汇特公司提供经双方共同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入,其中第4.3条“采用挖机结合电动夯机夯打碾压密实、只有在底板上回填厚度超过500mm才允许采用机械夯击碾压”。其中5.2.6记录“本工程采用人工回填,摊铺厚度不得超过规定”且考虑本项目单体工程较多,场地狭小且构架及设备基础布置密集,8t、15t的压路机在框架和设备基础之间施工碾压多为不便,50%人工回填较为合理,鉴定意见书暂按50%人工回填+50%机械回填计入。同时联系单中所列土方人工回填仅为零星增加部分,与装置单位工程中土方回填不重复、不矛盾,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8.回填土方工程,鉴定意见书按全部倒运1KM(回填土方先全部外运1KM,回填时再回运1KM)鉴定造价,多鉴定回填土方倒运1KM造价约398万元。本院认为依据美汇特公司提供经双方确认的土建施工方案,其中5.2.2条“现场无法留置,开挖的土方均运至甲方指定的厂区北大门弃土场,后期回填土,在弃土场内选取合格土方返场回填的规定,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9.装卸车场地土方工程,鉴定意见书依据抄平记录鉴定计入造价又依据相关事后联系单鉴定计入造价。没有对收到的工程资料是否存在重复及是否合理有效进行判定后选择合理有效的资料鉴定造价。而是见资料直管计量计价,故重复计算工程量,多计造价136万元。本院认为鉴定公司根据经双方确认的原始地面抄测记录计算计入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10.鉴定意见书将全部基坑均计算临边防护造价。涉案项目施工现场并没有对全部基坑做临边防护,按照合同约定定额计算规则基坑临边防护是按照现场实际发生量结算。故鉴定意见书无依据多计临边防护工程量,多计工程造价17.258万元。本院认为根据基坑临边防护规范和标准规定:基坑开挖深度达到2m及以上时,周边必须安装防护栏杆。鉴定公司根据双方确认的土建施工方案5.2.5基坑防护要求计入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11.鉴定意见书中水电费的问题。九化建在施工现场未按合同约定单独接施工用电表、水表,所以没有施工用水、用电量的记录,九化建也从未缴纳水电费。涉案项目施工中的施工用水、电,生活用水电的费用均由美汇特公司缴纳。鉴定意见书是将所有水电费计入鉴定造价,没有扣除或单独列明鉴定造价中含施工及生活用水电的金额。多计造价978万元。本院认为鉴定公司按照定额及相关文件计算并计入鉴定报告并无不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施工用水电采用现场挂表计量,据实缴纳、据实结算,水电费由谁缴纳,是否扣减属双方财务决算问题,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12.鉴定意见书造价中包含涉案项目的甲供辅材,合同约定涉案项目所有主材为甲供,但实际施工过程中辅材也为甲方代买提供,鉴定意见书中将甲方购买供应的辅材计入鉴定造价中没有扣除也没有列明鉴定造价中包含甲供辅材的金额。多计造价415万元。本院认为鉴定公司按照相应定额及文件计入鉴定报告并无不当。虽然美汇特公司提交了4份入库单和9份发票但辅材含量及单价为国家定额综合编制,与实际使用辅材工程量及购买单价不能划等号,至于是否存在甲供乙方使用,是否扣减,双方可自行举证财务核算,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13.鉴定意见书将美汇特公司与九化建公司平进平出设备计取财保费且计入鉴定造价中。故鉴定意见书多计造价13.54万元。为证明该事实,美汇特公司当庭提供了6份债权转让协议,证明这部分设备是九化建为了增加产值,向美汇特申请采取平进平出的方式,因此,不应该计入工程总造价。九化建对美汇特提供的6份债权转让协议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经核查,九化建欠上述6家供货单位货款,经九化建、美汇特分别与6家供货单位协商,达成6份债权转让协议,九化建欠6家供货单位的货款,由美汇特公司向6家供货单位支付。其中,1.九化建欠西安东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4,000元,由美汇特公司支付;2.九化建欠丹东耐能仪表电器有限公司货款291,487.95元,由美汇特公司支付277,247元,由九化建支付14,240.95元;3.九化建欠西仪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25,535.73元,由美汇特支付222,619元,由九化建支付2,916.73元;4.九化建欠重庆卡尔诺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7,564元,由美汇特支付;5.九化建欠新疆迈瑞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787,560元,由美汇特支付;6.九化建欠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400,000元,由美汇特公司支付。上述6项由美汇特公司支付给供货商的货款共计2,108,990元及相应的采保费52,724.75元(2,108,990元×2.5%),合计2,161,714.75元,应从工程总价款中扣除,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14.鉴定意见书中的乙供材料依据合同约定计取材保费,计取范围及内容错误,鉴定意见书将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是成品到场直接入模不存在保管)也计取了材保费,多计工程造价13.3万元。本院认为,采保费定额解释“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也约定采保费按乙供材料价值的2.5计取,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15.合同约定由九化建购买的钢筋、商品混凝土主材需经美汇特核价后确认作为计取材料价差的依据。补充鉴定意见多计造价金额638.74万元。本院认为双方确认的核价单中是否包含税金较清晰,包含税金材按照双方共识备注栏或建设单位意见处已明确。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16.机械喷砂除锈用的砂材料价格,鉴定意见书按石英砂喷砂除锈计入鉴定造价与现场实际使用机制砂不符,多计造价404.2万元。本院认为1.根据设计要求除锈等级SA2.5,《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说明中明确指出此等级为喷射除锈标准,《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定额》中喷砂除锈子目即喷石英砂和喷河砂子目,无机制砂子目。2.使用不同的材料其定额含量及材料人工单价都是不同的,石英砂因其材质原因材料价格高,可以重复使用定额用量低且人工机械低,河砂材料价格低,定额用量高,且人工机械费用都比石英砂高。3.在新疆地区工艺金属结构及管线喷射除锈时常规使用喷石英砂子目。4.美汇特也无有效证据证明九化建施工时采用的是机制砂。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17.防腐沥青漆材料价格,鉴定意见书中沥青漆材料无理由调差,多计造价约17.44万元。本院认为鉴定公司按双方确认的核价单计入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18.电焊条材料价格,电焊条为工艺安装工程中的辅材,合同没有约定需要核价调差。鉴定意见书予以调差并计入鉴定造价,多计造价40.33万元。本院认为鉴定公司按双方确认的核价单计入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19.直螺纹套筒材料价差,鉴定意见书中计入直螺纹套筒调差无依据,多计造价25.07万元。本院认为经鉴定公司核对,原鉴定意见书直螺纹套筒材料未调差。美汇特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调差。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20.其余零星材料无依据调差,鉴定意见书中零星材料无依据调差且计入鉴定造价,多计造价26.34万元。本院认为补充鉴定意见书按双方确认的核价单已调整,核价单中没有的材料按当期信息价调整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21.鉴定意见书中将甲供主材计入鉴定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将型钢、井盖、路牙石、防火门等甲供主材计入鉴定造价,多计造价约504.5万元。鉴定公司认为鉴定意见书中甲供主材已按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资料已扣除,详见《单位工程费用汇总表》《单位工程实体项目预算表》《单位工程人材机价差表》。另,1.甲供材已按甲供材确认单、现场踏勘70条记录及核对过程中已扣除。2.土建钢结构主材、路牙石、防火门等甲供主材均未计入,井盖为乙方购买,详见核价单。3.甲供材未包含预埋铁件,是否使用甲供钢板加工制作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22.人工清槽多计工程量,鉴定造价中人工清槽多计工程量,多计造价86.9万元。本院认为施工组织设计为(所有机械挖土需留20cm由人工清土至设计标高。采用人工修坡)。文中对人工修坡描述不清晰,是全部为人工开挖边坡还是边坡表面修理。因人工挖土描述不清,鉴定公司按定额规定10%计入按定额规定按总挖方量的10%计算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23.工程量计算错误,多计钢筋及冬施混凝土工程量,多计造价279万元。本院认为:1.定额相关解释“马凳筋按实际施工情况予以计量,汇入钢筋工程量中”1、根据自治区造价总站“造价疑难问答一”种第17条:筏板基础使用的马凳筋应予以计算,汇入钢筋工程量中。2.按规范要求筏板时需设马凳筋,九化建施工时已布置,且竣工验收合格(从美汇特向法院提交的照片也可以看出)3.按规范要求马凳筋通常规格比板受力筋小一个级别,也可与受力筋相同。横向与纵向间距为800*800或1000*1000。特殊情况可按500*500或600*600计入。4.从美汇特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卷二-3马凳筋证据中一致。其中厚度大于800厚时最好采用钢筋支架,鉴定报告按参数图1几字形计入。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24.多计钢结构工程量,工程量计算错误,多计钢筋工程量,多计造价199万元。本院认为鉴定公司按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25.多计防火涂料,因钢结构工程量多计造成防火涂料工程量也多计,多计造价120万元。本院认为鉴定公司按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经核对不存在工程量计算错误。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26.鉴定意见书中管线土方、井的土方工程量计算有误,多计工程量,多计造价343万元。本院认为鉴定公司按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27.钢筋接头未按设计计算造价,鉴定意见书考虑的施工工序与涉案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及现场实际不符,多计造价31万元。本院认为美汇特公司提交的证据条款不能证明全部为焊接。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大于直径20的钢筋采用机械连接。同时监理日志中邱国毅140页有记录直径18、20、22钢筋为机械连接。郭玉江第一层第4、25、26页直径22、25为机械连接。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28.无依据计入马凳筋,鉴定意见书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计入马凳筋造价,多计造价60万元。本院认为根据自治区造价总站“造价疑难问答一”种第17条:筏板基础使用的马凳筋应予以计算,汇入钢筋工程量中。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29.基础防腐为环氧煤沥青定额套用错误,鉴定意见书环氧煤沥青漆定额套用与设计厚度不符,多计造价647万元。本院认为:1.图纸设计基础防腐为环氧沥青漆,与土建定额中的8-156沥青漆相吻合。2.美汇特提出的执行安装定额子目不合适,土建基础防腐执行安装子目属明显错误。3.美汇特提出联系单中约定为两遍,经核对查实无此联系单。4.根据涂刷一遍沥青漆材料用量及干膜厚度,计算出定额一遍沥青的干膜厚度,再计算涂刷变数。属标准算法。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30.涉案项目土建工程的钢结构定额执行错误,鉴定意见书中房建工程的钢结构执行《新疆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吐鲁番地区计价表2011》中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定额有误,多计造价448万元。本院认为:1.新建标【2017】14号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结构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的通知规定: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凡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2.吐市住建[2017]164号,《关于发布吐鲁番市2017年7月份建设工程综合价格信息的通知》第6条:2017年08月01日后招、投标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钢结构工程执行新建标【2017】14号文件要求,执行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结构工程消耗量定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钢结构工程消耗量定额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综上所述40万吨及220万吨合同执行老定额《新疆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吐鲁番地区计价表2011》,25,000m3/h合同执行新定额《新疆钢结构工程消耗量定额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2017》。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31.非工艺安装图中的钢结构定额套用错误,鉴定意见书中对非工艺安装图纸的钢结构制作安装执行《新疆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吐鲁番地区计价表2011》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定额有误,多计造价1440万元。本院认为1.《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解释汇编-2008第(57页)》:工艺金属结构的作用主要是为了支承和传递工艺设备或工艺管道等本身重量以及其他附加应力所引起的载荷,保证工艺生产要求和强度的稳定性。建筑金属结构一般为土建工程中的金属结构。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定额,不适用于建筑工程的金属结构制作安装。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编制说明(211页)》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包含内容:桁架、设备框架、管廊、联合平台梯子栏杆等。3.在建筑工程定额中也无以上内容。4.我公司依据定额相关规定进行计算。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32.美汇特公司认为,无理且错误调整沥青砂浆材料价差,补充鉴定意见多计造价74.12万元。本院认为鉴定公司按双方确认的核价单计入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33.40万吨加氢装置、原料油罐区及配套、25,000m3/h制氢设备及其配套项目工程的给排水,消防水工程:1、施工范围鉴定错误,将不存在的工程量计入造价;2、无依据计取水压试验、冲洗试验;3、管件套用定额未按设计管道高、低、中压选用。多计工程造价271.79万元。本院认为根据设计图纸要求和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T3523-2013》及《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给排水管道和消防管道都需进行试压和冲洗。根据《全国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第六章“工业管道安装”说明第6条规定,“直管安装按设计压力及介质执行估价表相应项目,管件、阀门及法兰按设计公称压力及介质执行估价表相应项目”,鉴定意见稿内管件、阀门及法兰按其设计公称压力套用相应子目,未多计造价。且双方提供的未完工程公证书未包括该部分。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34.加氢、制氢伴热管料表与轴测图相差部分,重复计算工程量,多计工程造价50.57万元。本院认为该项异议经鉴定公司核实,加氢原料油罐区的伴热管工程量与工程联系单GY-140内的不重复。伴热系统分为两部分,伴热管套用“低压管道碳钢伴热管(氧乙炔焊)用于装置内管道直径20mm以内”定额子目,蒸气分配站和疏水站管道套用其他子目,套用定额无误,未多计造价;根据《全国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第六章“工业管道安装”说明第6条规定,“直管安装按设计压力及介质执行估价表相应项目,管件、阀门及法兰按设计公称压力及介质执行估价表相应项目”,鉴定意见稿内套用子目的压力等级划分无误,未多计造价。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35.40万吨加氢装置、25,000m3/h制氢设备及其配套项目工程的电气试验及调试计量计价错误,鉴定意见书无依据计入所有单体的1KV交流电系统调试。多计工程造价84.12万元。本院认为需提供电气调试报告才予以计算调试费。九化建公司未向美汇特公司提交1KV交流电系统调试报告。故本院对此异议予以采信。

36.1703D326系统管廊1#-7#管廊工艺管道保温,管道保温、保护层工程量计算存在误差,多计工程造价19.91万元。本院认为该异议美汇特公司未提交证据。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37.多计管道试压、吹扫费用。该部分内容鉴定意见书计算工程量与九化建提供检测报告数量不符,多计工程量,多计工程造价51.60万元。本院认为公证书中此部分也未标注九化建没有施工,且该部分工程已竣工验收。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38.鉴定意见书将九化建未施工内容计入鉴定造价。多计工程造价9.01万元。本院认为美汇特提供的工程签证单(河北盛淼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无法证明九化建未施工,且公证书中此部分也未标注九化建没有施工。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39.鉴定意见书将美汇特依据合同约定另行委托其他公司检验检测的费用计入鉴定造价中,多计工程造价121.52万元。本院认为美汇特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多计检验检测费。故本院对此异议不予以采信。

40.鉴定意见书第一册P6第15条“《美汇特与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内容未计入本次鉴定意见书"实际鉴定造价中包含该合同土建工程造价。美汇特公司对鉴定报告说明第15项提出《美汇特与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内容应该计入工程总造价,但没有计入本次报告。九化建公司对此不认可,认为不该计入的原因,实际上是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从美汇特分包工程后,又与九化建签订了11份合同,九化建对该部分工程施工,履行的是与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11份合同,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按照11份合同的约定向九化建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因此,该部分工程与原被告之间的工程造价鉴定无关,不应当属于鉴定范围。因美汇特公司与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相对人是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九化建公司,美汇特公司应与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工程结算,故在本案中对美汇特公司提出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九、关于水、电费美汇特公司认为鉴定报告多计造价978万元,九化建公司认为水、电费应据实结算根据美汇特公司提供的水、电费发票自认应扣除水、电费为1,519,618.18元。本院依法确认应扣除水、电费为1,519,618.18元,美汇特公司对此如仍有异议可补充证据后,另案诉讼解决。

十、九化建公司为本案工程鉴定支出鉴定费1,688,000元,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十一、孟凡东向法院提供一份2020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证明孟凡东与美汇特公司财务上是相互独立的,孟凡东在本案中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九化建公司对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庭后孟凡东提供该证据原件,经核对与复印件一致,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十二、九化建公司对鉴定报告结果第8项人工、机械的窝工依据九化建提供资料计算为2,277,242.07元认可,无异议。美汇特公司对计算金额没有异议。但认为鉴定单位依据九化建公司提供的两份备忘录计算窝工损失与美汇特公司无关。经查,九化建公司提供的2019年1月6日和2019年4月30日的两份备忘录,均记载是因政府安全检查的原因停工,并非美汇特公司造成。故对九化建公司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人工、机械的窝工损失2,277,242.07元应从工程总造价中扣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本案本诉的争议焦点是:1.美汇特公司是否应当向九化建公司支付工程款47,627,643.17元;2.美汇特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九化建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3,944,164.20元;3.美汇特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九化建公司逾期支付第一笔工程款的利息6,849,763.84元;4.美汇特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九化建公司工期延误、窝工损失2,277,242.07元;5.美汇特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九化建公司违约金20,000,000元;6.美汇特公司是否应当向九化建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67,622.73元;7.孟凡东是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偿责任;8.九化建公司是否可在所主张工程项目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9.美汇特公司是否应承担本案鉴定费1,688,000元。二、本案反诉的争议焦点是:1.九化建公司是否应当向美汇特公司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33,000,000元;2.九化建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美汇特公司损失353,677元。

一、关于本诉争议焦点1项。美汇特公司是否应当向九化建公司支付工程款47,627,643.17元的问题。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份施工合同,即,《4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及配套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火炬区系统土建及管架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25,000m3/h制氢设备及配套项目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220万吨劣质油加工及配套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因没有得到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美汇特公司对该合同部分施工内容进行了调整,由九化建公司进行了施工。因九化建公司承建的工程已经全部交付美汇特公司使用,故双方应当据实结算。九化建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及其主张的窝工损失,经鉴定,总造价为:297,492,484.76元。扣除美汇特公司已支付九化建工程款251,830,653元、由美汇特公司支付给6家供货商的货款2,108,990元及相应的采保费52,724.75元(2,108,990元×2.5%)、九化建公司主张的窝工损失2,277,242.07元、泵拆装检查费270,419.84元、钢结构运输费1,257,164.10元、远征费374,718.04元、水电费为1,519,618.18元,合计:259,691,529.98元(计算方法:251,830,653元+2,108,990元+52,724.75元+2,277,242.07元+270,419.84元+1,257,164.10元+374,718.04元+1,519,618.18元),剩余工程款37,800,954.78元(计算方法:297,492,484.76元-259,691,529.98元),应由美汇特公司支付九化建公司,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二、关于本诉争议焦点第2、3、5项。美汇特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九化建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3,944,164.20元、逾期支付第一笔工程款的利息6,849,763.84元及违约金20,000,000元的问题。因九化建公司在2019年1月14日给美汇特公司出具《承诺书》,其中第3条内容为:“我公司承诺于2019年3月1日前,将贵公司支付我公司款项相对应的发票补齐,如果未按期补齐发票,贵公司可不支付后期款项。”由于九化建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供补齐发票的相关证据,故对其主张美汇特公司支付上述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诉争议焦点第4项。美汇特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九化建公司工期延误、窝工损失2,277,242.07元的问题。九化建公司对鉴定报告结果第8项人工、机械的窝工依据九化建提供资料计算为2,277,242.07元认可,无异议。美汇特公司对计算金额没有异议。但认为鉴定单位依据九化建公司提供的两份备忘录计算窝工损失与美汇特公司无关。经查,九化建公司提供的2019年1月6日和2019年4月30日的两份备忘录,均记载是因政府安全检查的原因停工,并非美汇特公司造成。故对九化建公司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本诉争议焦点第6、9项。美汇特公司是否应当向九化建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67,622.73元及本案鉴定费1,688,000元的问题。因美汇特公司欠九化建公司工程款未予偿还,造成九化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九化建公司申请保全缴纳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工程鉴定费属损失性质,与美汇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故美汇特公司对此应负相应的承担责任。九化建公司申请本院保全了美汇特公司、孟凡东名下价值279,543,850.63元的财产,美汇特公司欠付九化建公司工程款37,800,954.78元,占总金额279,543,850.63元的13.52%。保全费5,000元,由美汇特公司负担676.12元(计算方法:5,000元×13.52%),由九化建公司负担4,323.88元(计算方法:5,000元-676.12元);保全保险费167,622.73元,由美汇特公司负担22,662.59元(计算方法:167,622.73元×13.52%),由九化建公司负担144,960.14元(计算方法:167,622.73元-22,662.59元);鉴定费1,688,000元,由美汇特公司负担228,217.6元(计算方法:1,688,000元×13.52%),由九化建公司负担1,459,782.4元(计算方法:1,688,000元-228,217.6元)。

五、关于本诉争议焦点第7项。孟凡东是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偿责任的问题。因孟凡东向法院提供的2020年的审计报告能够证明孟凡东与美汇特公司财务上是相互独立的,孟凡东在本案中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故对九化建公司要求孟凡东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本诉争议焦点第8项。九化建公司主张对本案工程项目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对九化建公司主张对4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及配套项目工程、火炬区系统土建及管架钢结构工程及25,000m3/h制氢设备及其配套项目工程在美汇特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七、关于本案反诉争议焦点第1项。九化建公司是否应当向美汇特公司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33,000,000元问题。因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美汇特公司拖欠九化建公司工程款的事实存在,故对美汇特公司的此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八、关于本案反诉争议焦点第2项。九化建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美汇特公司损失353,677元。美汇特公司主张九化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工艺质量原因,发生高压电缆线击穿事故,造成美汇特公司直接损失353,677元。九化建公司辩称高压线缆击穿事故是由于美汇特公司提供的电缆头及主要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由于美汇特公司没有提供此次高压电缆线击穿事故责任人是九化建公司的证据,故对其此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九、因九化建公司将诉讼标的由279,543,850.64元变更为82,559,436.01元,诉讼请求减少196,984,414.63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之规定,九化建公司本次诉讼应收取案件受理费454,597.18元,本院多收取部分984,922.07元予以退还。

综上所述,九化建公司提出的部分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予以驳回。美汇特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拖欠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7,800,954.78元;

二、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保全费676.12元、保全保险费22,662.59元、鉴定费228,217.6元;

三、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4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及配套项目工程、火炬区系统土建及管架钢结构项目工程及25,000m3/h制氢设备及其配套项目工程,在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37,800,954.7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597.18元,由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8,143.47元,由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负担246,453.71元,本院退还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有限公司984,922.07元;反诉费104,284元,由新疆美汇特石化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万彬

审判员卢路

人民陪审员何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瓦热斯江·热合木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