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1623民初3251号
原告:张某。身份证号码:41xxx1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被告:赵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21年4月6日在周口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10天被告因涉嫌刑事案件被某某县,期间被告一直羁押在某某县看守所,经法院审理后被告被判处缓刑,直到2022年4月初被告才回到家中。被告在羁押期间,原告一直独自照顾被告与其前妻的两个孩子,被告自回到家中之后,不但不体谅原告独自照顾孩子的艰辛,还因为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甚至辱骂、恐吓原告。现在两人早已没有任何夫妻感情。原告无奈才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赵某到庭答辩称:不愿意离婚,在疫情期间原被告认识,疫情刚结束,原告突然提出离婚,被告之前法律意识淡薄,出现了错误,原被告结婚之前,有八九个月的恋爱时间,因为被告被判的是缓刑,被告回来之后,原告拒绝被告去看望她们,2022年10月底,原被告有一次争吵。
原告张某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赵某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聊天记录一份,转账记录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有联系,被告尽到了家庭责任。
经开庭审理,结合本案案情,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2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21年4月6日在周口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有生气现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虽然有生气现象,是由于双方缺乏包容与理解所致,夫妻之间有了矛盾应当相互理解、信任、尊重和宽容,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互谅互让,夫妻还是能够建立一个和睦幸福的家庭,故以暂不予离婚为宜。本院对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玉花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阮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