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7/10 0:00:00

秦海成与秦燕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海成与秦燕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104民初12283

 

原告:秦某1

被告:秦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玲,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1与被告秦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1,被告秦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玲、张永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人民币5,000(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与前妻徐某于2008610日协议离婚,当时被告已成年。离婚协议约定本市XXXXXXXX室房屋(以下简称XX路房屋)产权归男方,本市XXXXXXXX房屋(以下简称XX村房屋)归女方及女儿。原告于2010年出售XX路房屋,价款650,000元。20099月原告再婚,后于201719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共同的四川省XXXX县房屋(以下简称四川房屋)一人一半,但该房屋至今未实际分割。原告目前无房居住,2016年之后每天居住在浴室内,故需要被告补贴房租每月5,000元。

被告秦某2辩称,双方关系属实。被告不清楚原告的第二次婚姻。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目前每月退休工资为5,400元左右,完全可以满足一般生活需求。原告曾因盗窃被判刑,且有赌博恶习,原告从未尽父亲的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秦某1与徐某原系夫妻,两人生育一女,即被告秦某2。后两人于200861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XX路房屋产权归男方,XX村房屋归女方及女儿。后原告与马某登记结婚,并于201719日协议离婚。原告自述,目前其退休工资为每月5,400元。

审理中,原告表示,其于2010年出售XX路房屋,价款为650,000元。原告使用该售房款购买四川房屋,产权登记于被告及马某名下。原告另表示,其于20099月与马某登记结婚,婚后在上海生活。2010年原告下岗后,至四川工作、生活直至20167月退休又回到上海。回上海后至今居住于浴室。2017年原告与马某离婚,约定四川房屋一人一半,但目前该房屋未实际分割。原告目前无重大疾病,每月看高血压疾病,固定医药费花销为300余元。

审理中,原告表示,其于2012212日书写欠条一份,其欠案外人付某690,000元,每月还3,000元。该借款部分与打麻将赌博有关。如果不需要还债,原告每月的退休工资足够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离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就原告目前的生活状况来看,其每月退休工资5,000余元,足以满足在本市的一般生活需求。原告名下另有四川房屋,在其已与马某离婚的情况下,其亦可通过析产诉讼主张相关权利。至于原告陈述的所谓“欠款”,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其自述与赌博相关。此外,目前原告并无重大疾病,不存在大额医疗费用支出。综上,原告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的法定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秦某1要求被告秦某2每月支付赡养费人民币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秦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丛花雪

书记员丛花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