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尹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1623民初3639号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刘洪伟,河南凌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尹某1。
原告朱某诉被告尹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尹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尹某2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尹某3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在老家举行婚礼仪式,2017年5月9日在商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尹某2,××××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尹某3。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顾,家庭的重任都落在原告一人身上,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冷暴力,使原告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被告平常严重酗酒,经常酒后驾驶,原告为了孩子一忍再忍,现两人早已没有任何夫妻感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尹某1到庭答辩称:不同意离婚。
原告朱某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为:第一组证据:结婚证复印件一张。证明目的: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5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组证据:证明一份。证明目的:原告自2023年2月17日起一直在商水县××乡××楼村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已将近半年。
被告尹某1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经开庭审理,结合本案案情,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17年5月9日在商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尹某2,××××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尹某3。婚后二人有生气现象。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子女。原、被告生活期间虽然时有生气,是由于双方缺乏包容与理解所致,夫妻之间有了矛盾应当相互理解、信任、尊重和宽容,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互谅互让,多为需要家庭温暖的孩子考虑,夫妻还是能够建立一个和睦幸福的家庭,故以暂不予离婚为宜。本院对原告朱某诉被告尹某1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尹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玉花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苏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