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媛媛挪用公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吉0802刑初8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媛媛。2023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4月1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诉(202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媛媛犯挪用公款罪,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媛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至2022年9月,高媛媛利用担任白城市医院住院处收款员(同时经单位授权,操作单位计算机系统,有权对患者交款方式、出院审核进行更改操作)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生活花销,超过三个月未还,共计56.7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具体事实如下:2019年1月,高媛媛任白城市医院(以下简称“市医院”)住院处收款员,因单位业务量大,财务科无法独立完成全部现金业务,故授予高媛媛等多名收款员一定管理权限,高媛媛不但可以办理患者住院、退院手续,还可以修改住院处收款系统,以及协助财务科处理部分现金业务。2019年8月至2022年9月,高媛媛因家庭支出过大,先后利用本单位收款后可次日交账的漏洞,挪用单位当日收取的现金,然后用次日的收款弥补挪用现金产生的空缺。在利用此方式挪用的现金不足以满足其需要时,又利用集改网络支付系统收款方式,将当日收取的现金集改为网络支付收取;再用次日网络支付收取的金额抵顶前日收取的现金空缺。2022年9月,市医院计划对白城市医院结算员张某1保管的住院处结算备用金库存现金进行清点,因次日收款金额无法偿还以往挪用的金额,高媛媛找到张某1,张某1受高媛媛蒙蔽,帮助其出具虚假借条以掩盖挪用公款的行为。2022年9月11日,市医院对张某1保管的住院处结算备用金库存现金进行清点,发现库存现金缺口58.7万元,高媛媛承认挪用公款的行为。9月13日高媛媛归还2万元。截至目前,高媛媛挪用市医院备用金库资金56.7万元,用于个人生活,超过三个月未还。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四、视听资料。被告人高媛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媛媛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56.7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媛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媛媛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高媛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数额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表示现在没有钱偿还。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自然情况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书、参保证明、公积金缴费记录、白城市医院文件、解除劳动关系说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忏悔书、违法事实材料、问题线索分办单、移送函、情况调查报告、市医院工作手册、情况说明、账单,证人蒋某、张某2、郭某、许某、庞某、张某1的证言,被告人高媛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媛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媛媛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媛媛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责令被告人高媛媛退赔白城市医院经济损失人民币56.7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长李建文
人民陪审员陈华
人民陪审员张晓旭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