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李某乙贪污罪、受贿罪、贪污罪、受贿罪、贪污罪、贪污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辽0111刑初248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因本案于2022年6月14日被留置,2022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丽媛,辽宁顺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经本院决定,于2022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婷婷,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刑诉(2022)Z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贪污、非FA经营同类营业、受贿罪,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2年11月30日以沈苏检刑补诉(2022)Z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被告人李某甲犯洗钱罪。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白桂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黄丽媛、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杨婷婷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贪污罪
1、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利用担任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客户服务中心主任等职务的便利,合谋以低于产品成本价格的方式,将中囯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简称“中色泵业”)的22种隔膜泵备件销售给其二人经营的沈阳和润隔膜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和润公司”),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经审计,低价销售的22种隔膜泵备件为和润公司非法获取利益合计人民币1978544.93元。
2、2012年6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利用担任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客户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合谋决定从中色泵业派遣客服员工宫波、慕某、谢某,为和润公司的三家维保客户(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山西信发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东岳能源交口肥美铝业有限公司)提供隔膜泵维修保养服务支持。事后,将本应由和润公司支付的三名员工的差旅费在中色泵业财务部报销上账。上述行为为和润公司非法获取利益合计人民币509315.00元。
(二)非FA经营同类营业罪
2012年6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中色泵业市场营销部副部长、部长、总经理助理的职务便利,李某乙利用担任中色泵业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部部长、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借销售中色泵业产品过程中形成的客户关系,通过提供中色泵业虚假授权的方式,将和润公司从沈阳国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国威公司”)、沈阳裕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等釆购的隔膜泵备件,销售给中色泵业的原客户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太原市达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等公司牟取非法利益。经审计,2012年6月至2019年2月,和润公司经营隔膜泵备件业务非法获利1619702.04元。此外,2013年至2017年,和润公司与国威公司签订虚假备件采购合同64份,通过抬高产品单价、少发货等形式从国威公司套取非法利润折合人民币共计1656119.00元,以上非法获利折合人民币共计3275821.04元。
(三)受贿罪
2012年6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中色泵业市场营销部副部长、部长期间,接受沈阳安慧自控系统有限公司法人赵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捆绑方式釆购赵奕公司的自控系统总计115项,合计含税金额4012万余元。在此期间,李某甲先后收受赵奕给予的好处人民币50万元及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阳光路的一处价值145.2万元的房产、一处价值6万元的车位。同时为缴纳和润公司的注册资本,李某甲向赵奕索要人民币50万元。上述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51.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上缴涉嫌犯罪所得人民币251.2万元。
(四)洗钱罪
2012年6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中色泵业市场营销部副部长、部长期间,接受沈阳安慧自动系统有限公司法人赵奕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捆绑方式采购赵奕公司的自控系统总计115项。在此期间,李某甲收受赵奕给予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阳光路的一处价值为145.2万元的房产、一处价值6万元的车位,后李某甲将该房产登记在其姐姐李某4名下。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审计报告等证据,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公司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身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非FA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FA经营同类营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请托事项提供帮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李某甲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以受贿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以非FA经营同类营业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对李某乙以贪污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以非FA经营同类营业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其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但认为自己不构成洗钱罪。
被告人李某甲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应当从轻从宽处理;2.被告人李某甲对受贿罪系在侦查机关未掌握的期间主动交待,系自首;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洗钱罪不成立;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FA经营同类营业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不成立,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予以量刑。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对盗窃数额与公诉机关不一致,但是被告人对罪名无异议应当认为其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其认罪认罚,但认为公诉机关量刑过重。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某乙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2.被告人李某乙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贪污罪
1、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利用担任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客户服务中心主任等职务的便利,合谋以低于产品成本价格的方式,将中囯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简称“中色泵业”)的22种隔膜泵备件销售给其二人经营的沈阳和润隔膜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和润公司”),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经审计,低价销售的22种隔膜泵备件为和润公司非法获取利益合计人民币1978544.93元。
2、2012年6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利用担任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客户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合谋决定从中色泵业派遣客服员工宫波、慕殿波、谢成城,为和润公司的三家维保客户(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山西信发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东岳能源交口肥美铝业有限公司)提供隔膜泵维修保养服务支持。事后,将本应由和润公司支付的三名员工的差旅费在中色泵业财务部报销上账。上述行为为和润公司非法获取利益合计人民币509315.00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9月14日主动向中色泵业上缴涉案款352197.71元。
被告人李某乙于2020年9月16日主动向中色泵业上缴涉案款250160元,2023年2月24日主动向中色泵业上缴涉案款149840元,合计上缴人民币40万元。
(二)非FA经营同类营业罪
2012年6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中色泵业市场营销部副部长、部长、总经理助理的职务便利,李某乙利用担任中色泵业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部部长、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便利,借销售中色泵业产品过程中形成的客户关系,通过提供中色泵业虚假授权的方式,将和润公司从沈阳国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国威公司”)、沈阳裕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等釆购的隔膜泵备件,销售给中色泵业的原客户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太原市达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等公司牟取非法利益。经审计,2012年6月至2019年2月,和润公司经营隔膜泵备件业务非法获利1619702.04元。此外,2013年至2017年,和润公司与国威公司签订虚假备件采购合同64份,通过抬高产品单价、少发货等形式从国威公司套取非法利润折合人民币共计1656119.00元,以上非法获利折合人民币共计3275821.04元。
(三)受贿罪
2012年6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中色泵业市场营销部副部长、部长期间,接受沈阳安慧自控系统有限公司法人赵奕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捆绑方式釆购赵奕公司的自控系统总计115项,合计含税金额4012万余元。在此期间,李某甲先后收受赵奕给予的好处人民币50万元及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阳光路的一处价值145.2万元的房产、一处价值6万元的车位。同时为缴纳和润公司的注册资本,李某甲向赵奕索要人民币50万元。上述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51.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上缴涉嫌犯罪所得人民币251.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本案经举报和指定管辖以及二被告人被立案、留置的情况。
2.忏悔书,证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悔罪的情况。
3.涉案款物报告、证明、缴款收据,证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9月14日主动向中色泵业上缴涉案款352197.71元;被告人李某乙于2020年9月16日主动向中色泵业上缴涉案款250160元,2023年2月24日主动向中色泵业上缴涉案款149840元,合计上缴人民币40万元。2022年9月2日,苏家屯区监察委扣押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犯罪所得2512000元。
4.被告人李某甲的主体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的党员信息、工作履历。
5.保密协议、关于印发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证明中色泵业的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6.刑事判决书,证明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决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7.被告人李某乙的主体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李某乙的党员信息、工作履历。
8.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档案材料,证明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及相关企业关系。
9.和润公司与中色泵业工业品买卖合同,证明2014年至2018年,和润公司向中色泵业采购隔膜泵备件,共计20份合同。
10.中色泵业领导分工统计表、关于公司领导分工的决定,证明2009年至2021年,李某甲、李某乙在中色泵业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分工。
11.专项审计报告,证明①分三个时间段被审计单位和润公司隔膜泵备件业务盈利情况:2012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30日和润公司隔膜泵备件业务(不含维修服务业务、从中色泵业购入备件(32份合同)业务、山西信发化工有限公司和山东东岳能源交口肥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安控科技有限公司购入的电器备件销售利润)盈利总额2,790,515.35元,其中:第一个时间段:2012年6月18日至2014年8月9日期间和润公司隔膜泵备件业务盈利214,303.21元;第二个时间段:2014年8月10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间,和润公司隔膜泵备件业务盈利1,405,398.83元;第三个时间段:2019年2月28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和润公司隔膜泵备件业务盈利1,170,813.31元。
②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中色泵业与和润公司签订的32份隔膜泵备件销售合同,合同金额5,754,748.00元,中色泵业不含税收入4,920,924.92元、生产成本5,951,133.41元,产品毛利盈亏相抵后差额-1,030,208.49元,其中:有17种产品毛利948,336.44元,有22种产品毛利-1,978,544.93元。
③2012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中色泵业公司客服中心员工宫波、谢成城、慕殿波,为和润公司客户提供现场技术服务2417天,支付差旅费合计金额509,315.00元。
12.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报销差旅费相关文件,证明中色泵业报销差旅费的具体规定。
13.出差统计表,证明中色泵业员工出差天数和地点。
14.出差旅费报销表,证明宫波、慕殿波、谢成城差旅费明细。
15.证人庞某的证言,证明太钢岚县公司与和润公司之间的备件业务、维保业务情况。
16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公司的隔膜泵是中色泵业生产的,公司要求的备件必须是中色泵业生产的备件。达友公司是中色泵业备件的授权代理商,负责经营中色泵业的备件,达友公司有中色泵业的授权函。
17.证人任某的证言,证明在任国强负责采购期间,太钢岚县的隔膜泵备件都是从和润公司和达友公司采购,太钢岚县公司要求备件必须是中色泵业的原产件。庞俊文告诉任国强和润公司是中色泵业的下属公司,可以采购和润公司的备件。李某乙通过邮件发给任国强中色泵业给和润公司的授权函,任国强和胡某代表太钢岚县和和润公司签订了备件采购合同。
18.证人胡福东的证言,证明太钢岚县和和润公司签订备件采购合同的事实经过。
19.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太钢岚县和和润公司签订备件采购合同的事实经过。
20.证人武某的证言,证明太钢岚县和和润公司签订备件采购合同的事实经过。
21.证人宫波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李某乙说和润公司签下了太钢岚县的隔膜泵外协检修维保合同,让宫波常驻,为太钢岚县提供维保服务业务,宫波一直干到2019年3月。为和润公司提供服务期间,李某乙正常领取中色泵业工资,奖金,产生的差旅费在中色泵业报销。2015年6月,宫波去过一次交口,时间是2天,负责帮忙解决现场的技术问题。
22.证人慕殿波的证言,证明2012年慕殿波在山东交口负责隔膜泵的安装调试,2016年9月,李某乙让慕殿波常驻,为山东交口提供维保服务业务,一直干到2019年3月。期间,慕殿波领取中色泵业的工资、奖金、差旅费。
23.证人谢成城的证言,证明2016年至2017年,谢成城被李某乙派去孝义负责隔膜泵的售后技术服务工作。2014年,李某乙派谢成城去肥美铝业公司负责维修隔膜泵,去过两三次,每次工作时间10-20天左右。期间,谢成城领取中色泵业的工资、差旅费。李某乙安排孙某给谢成城每天50元的补贴,总额4万元左右。
2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至2018年,和润公司在中色泵业采购备件,最初和润公司向中色泵业采购备件的时候,李某甲告诉过李某乙比照公司的成本价适当低一些,让和润公司多赚一些,但并不是李某乙每次做完合同都向李某甲汇报,只是按照之前定的原则进行的。和润公司外协检修、维保服务业务的客户有太钢岚县、山西信发、山东交口。和润公司不具备提供维保服务能力,和润公司从中色泵业派遣1至2名员工到太钢岚县提供维保服务。和润公司为太钢岚县提供的授权是李某甲私下做的,没有经中色泵业同意。和润公司与山西信发、山东交口之间的外协检修和维保服务业务详情。2014年至2018年,和润公司在中色泵业采购备件,并销售给和润公司的客户,和润公司与中色泵业签署过大概40份备件采购合同,都是李某甲安排李某乙做的。和润公司是2012年6月李某甲组织成立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李某甲,李某乙是经营者。从2012年到2019年前,从中色泵业派遣的员工主要是宫波、慕殿波、谢成城三个人,这三个人是派出常驻在和润公司客户维保现场的,他们三个人出差报销的费用都是属于为和润公司工作而报销的,为和润公司客户提供维保服务在中色泵业大概报销了三、四十万左右,具体出差情况中色泵业应该有财务记载。
太钢岚县矿业在中色泵业购买隔膜泵,李某甲通过太钢岚县矿业主管设备的庞俊文将太钢岚县矿业的维保服务业务争取到和润公司,2013年,太钢岚县矿业产生备件需求,把这部分备件业务给和润公司,具体合同细节对接和签订由李某乙完成,中色泵业的授权函是李某甲和李某乙擅自做的,没有经过中色泵业同意;2014年,李某甲跟太原达友的武根喜沟通推荐他在和润公司买备件,武根喜同意了,后续合同是李某甲安排李某乙对接签订的,这种合作一直维持到2018年底。和润公司提供给太钢岚县矿业的虚假授权函是无期限的,太原达友就把太钢岚县矿业的业务直接转给和润公司,和润公司再以签咨询合同的方式给太原达友支付采购合同价款16.5%的感谢费;内蒙黄金矿业在和润公司的备件业务是李某乙承揽来的,授权函是李某乙起草的,李某甲未经中色泵业批准擅自给授权函盖的中色泵业公章;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山西阳泉兆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备件业务也拿到和润公司做了,具体合同是李某乙对接签署的;2014年,李某甲找到湖北亚马机电有限公司老板余军,推荐他到和润公司采购,余军同意了,就把这家公司的备件业务到和润公司来采购,后续合同是李某甲安排李某乙对接签订的;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的备件业务是李某乙承揽到和润公司的,具体情况李某乙清楚;上述这些家客户的备件业务承揽到和润公司离不开李某甲在中色泵业任职的关系,一方面,如果李某甲没有在中色泵业任职且中色泵业没有与这些家企业合作过的话,李某甲也没机会接触上这些客户,也没有机会向他们推荐和润公司的备件。另一方面,对于太钢岚县矿业、太原达友、内蒙黄金矿业的备件业务,李某甲和李某乙都利用职权从中色泵业给和润公司和太原达友做过备件销售授权,没有中色泵业的授权,和润公司的备件是无法顺利销售给这几家客户的;李某甲为了避税等原因,安排李某乙找沈阳国威的老板白某,从沈阳国威以提高合同订单金额、虚签采购合同等方式,陆续从沈阳国威白国英处套取出一部分资金,累计总金额170万元左右,其中10多万元和43万元左右被白国英直接扣除了,李某甲实际到手110万左右,还有2万左右美金。和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李某甲,经营范围是隔膜泵备件的销售和服务,业务都是从中色泵业的客户取得的。对于维保服务,和润公司派遣了中色泵业的员工到现场提供服务支持,另外再在现场雇佣几个人。对于备件业务,和润公司与原中色泵业的客户签订合同后,再从中色泵业低价采购备件,赚取差价,也有一部分备件不是从中色泵业采购的,直接卖给原中色泵业的客户。李某乙负责和润公司的日常事务、合同买卖,李某甲负责和润公司市场的开发,李某甲给李某乙每月3000元的报酬。通过达友公司的帮助,中色泵业顺利拿到了太钢5台隔膜泵采购的项目,由于达友公司在太钢采购中色泵业5台隔膜泵项目上提供了帮助,太钢最终从达友采购隔膜泵备件。李某甲做了达友的工作,让达友从和润公司购买备件,李某甲跟达友说,和润公司是中色泵业的服务授权单位,和润公司的产品和中色泵业的产品没什么区别,服务上也都能有保证。对于销售备件业务,和润公司没有取得中色泵业的授权,为了拿到太钢的服务合同,李某甲私下做了个授权证书,到总经理办公室盖的章。和润公司销售给达友的备件大部分从沈阳国威采购,还有一部分从中色泵业以及和润公司的供应商采购。太钢的备件采购合同通常都是一年一签,太钢从达友采购备件,达友按照备件采购合同价款的90%与和润公司签订合同,之后,和润公司再按照太钢与达友的备件采购合同的5%,以现金方式返点给达友。从2013年到2018年底,和润公司以达友的名义向太钢销售备件,2020年和2021年,太钢从和润公司采购备件,和润公司没有中色泵业的授权,太钢也没再跟和润公司要中色泵业的授权书。和润公司的业务都是李某甲跑的前期,后期的合同洽谈、项目实施都是李某乙做的。和润公司与太钢岚县先有的维保服务,在和润公司为太钢岚县提供维保服务期间,涉及到一些检修或大修等,就需要更换一些备件,和润公司与太钢岚县的备件合同就是基于维保服务产生的。对于维保服务,太钢岚县是需要授权的,和润公司给太钢岚县出具授权函了,陈勇军起草了一份授权函,拿给李某甲加盖中色泵业印章,之后交给了李某乙,该授权未经中色泵业正规程序出具,正规程序是市场部出具授权证明之后,再填写用印申请之后出具。李某乙跟李某甲说想把内蒙古矿业的备件业务拿到和润来做,李某甲让李某乙去谈。广西信发和山西信发都属于信发集团,和润公司是先有的山西信发的维保服务业务,李某甲先找信发集团老总贾启说,和润公司想要承揽山西信发的服务业务,后来和润公司也拿到了山西信发的服务。由于信发同属于一个集团公司,李某乙就把广西信发的备件业务谈到了和润公司。2019年和2020年,太钢岚县将备件业务给了和润公司,和润公司按照与太钢岚县备件采购合同价款的16.5%,与达友公司签订咨询合同,算是给达友公司的感谢。
25.被告人李某乙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6月至2019年年初,李某乙是和润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和润公司从中色泵业采购备件是李某甲决定的,合同是李某乙制定的,一部分合同中所列备件的售价比中色泵业的正常售价低。和润公司不具备维保服务能力,没有自己的服务员工。李某甲和李某乙派遣中色泵业员工到太钢岚县、山西信发、山东交口提供维保服务,员工工资和差旅费由中色泵业支付,外派员工为和润公司工作。2012年到2019年初,从中色泵业派遣的员工主要是宫波、慕殿波、谢成城三个人,这三个人常驻在和润公司客户维保现场,他们三个人在中色泵业报销的现场出差的费用总金额,基本上是和润公司在中色泵业报销的费用,大概四十万左右。2012年,李某甲和李某乙研究商定,和润公司开展维保和备件销售业务,备件订单李某甲负责承揽,李某乙对接后续合同签订和执行,李某甲说备件可以从中色泵业采购一部分,采购价格好控制,定价时可以参照销售时成本价适当压低点。和润公司与中色泵业签署过大概30份或40份备件采购合同。李某甲每月从和润公司给李某乙3000元,每年年底给李某乙2万或3万元,累计给李某乙40万左右。
内蒙黄金矿业和洛阳香江万基铝业的备件订单是李某乙承揽过来的,其他业务都是李某甲承揽的,制定合同、签合同、执行合同等后续工作都是李某乙对接操作的。2012年下半年左右,李某乙找到内蒙黄金矿业的办公室主任王某1,说和润公司是其经营打理的公司,想把内蒙黄金矿业的备件业务拿到和润公司来做,赚点钱,王景军同意了,李某乙提供了其与李某甲未经中色泵业同意擅自做给和润公司的备件销售授权,之后就与对方签订了备件合同;洛阳香江万基铝业一直与中色泵业有备件采购业务,2014年左右,李某乙向对方推荐了和润公司的备件,对方提出需要和润公司提供中色泵业授权代理备件销售的授权函,李某乙提供了其与李某甲未经中色泵业同意擅自做的备件销售授权函,成功与这家企业合作了备件销售业务,签了两三份合同。2013年,李某甲让李某乙找沈阳国威的老板白国英,从沈阳国威以提高合同订单金额、虚签采购合同等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陆续从沈阳国威白国英处套取出和润公司的利润,到手大概110万元左右人民币,还有2万美金,都交给李某甲了。李某甲、李某乙通过把中色泵业的客户拉到和润公司,让这些客户与和润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通过派中色泵业员工到和润公司的客户现场提供外协检修和维保服务,使得和润公司获利。2012年6月至2017年5月,李某乙负责和润公司的备件采购、销售以及客户现场隔膜泵的维保服务。2012年至2019年,李某乙还负责中色泵业员工在和润公司的工资发放、催促供应商发货、联系发货、安排孙凤妹付货款、向用户邮寄合同、向服务现场的工人支付工资、为用户开具发票等。太钢岚县、达友公司、广西信发这三个客户是李某甲让李某乙去谈的合同细节,包括备件明细、服务模式以及合同价款等,内蒙古矿业是李某乙将备件业务签到和润公司的,整个过程都是李某乙去谈的。2015年,李某乙找到信发集团集采二部的张怀亮商谈,张怀亮负责山西信发与广西信发两个公司的隔膜泵备件采购,在谈山西信发的业务时,李某乙跟张怀亮介绍,和润公司是中色泵业的服务公司,可以代理销售隔膜泵备件,所以山西信发谈成后,广西信发的备件寄售业务李某乙跟张怀亮打个招呼,很容易就谈成了。因为向广西信发提供备件的供应商很多,尤其有很多当地的供应商,寄售模式是预先发货给用户,这样广西信发就有可能优先选择使用和润公司的备件。广西信发在中色泵业也有一小部分订单,因为和润公司寄售的只是常规备件,其他需要更换的非常规备件还需要广西信发现用现买,在和润公司与广西信发寄售备件期间,也有一部分与和润公司的订单是现用现订的。2012年或2013年,李某乙找到内蒙古矿业办公室主任王景军,说和润公司是其正在经营打理的一家公司,能不能把内蒙古矿业的备件业务给和润公司,李某乙想多挣点钱,王景军说想做的话帮李某乙联系设备部经理李某2,李某乙找到李建光,李建光说需要有中色泵业对和润公司做出代理销售备件的授权,李某乙做的授权函,李某甲盖的章,授权函没有经过正规流程,没有副总经理或者总经理签字,也没给总经理办公室留底子。和润公司与内蒙古矿业公司的备件业务、中色泵业与和润公司的合同、和润公司的供应商的情况说明。
26.沈阳和润隔膜泵科技有限公司档案资料,证明和润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和润公司的经营范围。
27.沈阳国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档案资料,证明沈阳国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28.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与和润公司隔膜泵备件采购账目凭证,证明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向和润公司采购隔膜泵备件。
29.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与和润公司隔膜泵备件采购合同,证明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和和润公司共签订44份隔膜泵备件采购合同。
30.太原市达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工业品买卖合同,证明太原市达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工业品共签订41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计28100515.91元,达友公司提供的工业品生产厂家为中色泵业。
31.太原市达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和润隔膜泵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品买卖合同,证明达友公司与和润公司签订51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金额总计21938018元。
32.沈阳和润隔膜泵科技有限公司与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工业品买卖合同,证明和润公司与太钢岚县签订15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金额总计9077636.55元。
33.太原市达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和润隔膜泵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品买卖合同,证明2013年至2022年,达友公司与和润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
34.山东东岳能源交口肥美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和润隔膜泵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发货物资装箱单,证明山东交口公司与和润公司签订14份产品购销合同。
35.山西信发化工有限公司与沈阳和润隔膜泵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隔膜泵维修承包协议书、隔膜泵承包合同、发货物资装箱单,证明2014年4月22日至2021年12月7日,和润公司和山西信发化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销售隔膜泵备件。
36.沈阳和润隔膜泵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氧化铝分公司产品购销合同,证明2017年6月15日至2018年11月20日,和润公司与山西兆丰铝业签订6份产品购销合同,销售隔膜泵备件。
37.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和润隔膜泵科技有限公司泵备件买卖合同,证明2014年至2017年,和润公司与洛阳香江万基签订8份工业合同,销售隔膜泵备件。
38.湖北亚马机电有限公司与沈阳和润隔膜泵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品买卖合同,证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21日,和润公司与湖北亚马机电签订7份工业合同,销售隔膜泵备件。2019年5月9日至2022年6月10日,湖北亚马机电向和润公司销售隔膜泵备件,签订53份工业品买卖合同。
39.沈阳和润隔膜泵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发货物资装箱单,证明2015年12月11日至2019年4月16日,和润公司向广西信发销售隔膜泵备件,签订21份产品购销合同。
40.沈阳国威(富国盛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沈阳和润隔膜泵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品买卖合同,证明2013年至2017年,和润公司与国威公司签订64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向国威公司采购隔膜泵备件,合同虚假金额共计13309117元,合同真实金额共计11347162元,差额为1961955元,实际差额为1765759.7元。
41.授权函,证明和润公司向内蒙古矿业、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矿业分公司、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函。
42.太钢集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太钢岚县出具情况说明,由于时间跨度较长,公司人员变动大,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的授权没有找到。
43.沈阳国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表,证明2013年至2017年和润公司通过国威公司、富国盛威公司两个备件采购商套取的和润公司非法获利情况。
44.证人王景军证言,证明内蒙古矿业一共采购过8台中色泵业的隔膜泵,一直在中色泵业购买隔膜泵备件直到2013年。
45.证人李建光证言,证明2008年,内蒙古矿业通过招标方式采购中色泵业4台隔膜泵,2012年采购了4台隔膜泵,隔膜泵投入生产使用后就开始在中色泵业购买备品备件。
46.证人宋某证言,证明2016年以前,内蒙古矿业一直在跟和润公司签订备件采购合同,当宋双接手这项工作时,也直接从和润公司采购备件。
47.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2008年,内蒙古矿业从中色泵业购买了4台隔膜泵,2012年才开始从中色泵业购买隔膜泵备件。2018年之后,内蒙古矿业从和润公司采购备件。
48.证人杨某权证言,证明2012年6月,李某甲成立和润公司,杨宏权负责备件的质量控制,和润公司每个月给杨宏权3000元报酬。和润公司备件采购渠道有中色泵业、国威公司。和润公司的客户有太钢岚县矿业、内蒙古矿业、广西信发、山东交口。这4个客户在与和润公司采购备件以前,都从中色泵业采购过备件。杨宏权从2012年6月开始在和润公司工作,在2015年3月退出和润公司,李某甲给杨宏权10万元。
49.证人张某3证言,证明李某甲是和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乙负责打理和润公司的日常事务。张金伟加入和润公司后负责技术支持,每月领取3000元薪酬。后张金伟和杨宏权退出和润公司,2015年4、5月,李某甲给张金伟和杨宏权各10万元。
50.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李某甲是和润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具体做事的是李某乙。
51.证人白国英证言,证明2012年底,杨宏权引荐白国英认识了中色泵业的李某甲和李某乙,李某甲和李某乙谈到他们自己成立了和润公司,和中色泵业干一样的活,产品价格比中色泵业便宜一些,白国英同意了,与和润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为和润公司生产备件。2014年下半年,李某乙跟白国英谈,想签“阴阳合同”套现,让白国英扣除税点后把剩余的钱返给他,白国英同意了,每笔业务都签两份合同,一份是虚构金额、订单量的“阳合同”,一份是实际订单量和价格的“阴合同”,和润公司打款的时候,都按“阳合同”付款,发货时候白国英按“阴合同”的约定进行发货。具体通过三种方式,一种是给个别合同订单价格提高,虚高出的价格和润公司打给白国英公司以后,由白国英将虚增部分的金额扣除税点后,把钱返给和润公司李某乙。第二种是签完合同订单后,少发货,然后将少发货相应的金额扣除税点返给和润公司李某乙。第三种是空头合同,实际没有发生这笔业务,按合同金额扣除税点后返给和润公司李某乙。2014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白国英一共为李某乙套现十几次,共计金额160或170万左右。除了折抵一部分和润公司欠白国英公司的货款,已经全部返给李某乙。
2013年9月至2017年5月,白国英公司与和润公司共签订虚假采购合同64份,合同金额13309117元,实际合同金额为11347162元,差额1961955元,白国英公司在扣取10%的税点后,给和润公司提现1765759元。64份合同有4份合同是空合同,合同金额共计400540元,其余60份合同都是通过抬高合同价格或少发货的阴阳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2908577元。白国英提供的64份合同中一个合同号下只有一份合同的就是空合同,同一个合同号下有两份合同的就是阴阳合同,其中有双方公司盖章的都是阳合同就是假合同,没有盖章的都是实际履行的阴合同就是真合同,阴阳合同签订时间都是同一天,但2014年2月26日、2015年8月20日和2015年11月11日三份阴合同就是真合同也盖章了。截至2019年1月,李某乙实际从白国英公司分多次提取现金共计1225160元(包括2万美金),折抵应当支付白国英公司的运费、模具费、缠绕垫付现金、孝义36套阀座和阀锥共计109600元,李某乙2019年离开和润公司,余款430959元当时没有提取。2021年6月,李某甲与白国英协商用430959元折抵和润公司欠白国英公司的部分货款。
52.证人王某证言,证明王凤梧是和润公司的法人,王凤梧没参与经营,就是挂个名。
53.证人李某3证言,证明李雪是和润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实际上没有股权,没有实际出资,也不参与公司经营。
54.证人孙凤妹证言,证明2012年9月,孙凤妹进入和润公司工作,李某乙安排孙凤妹给太钢岚县、孝义、山东东岳现场雇佣的临时工做工资,给宫波等人发工资,开发票,做应收应付的账,给自己、张某、张斌做工资,给胡艳侠、朱香艳上保险。2019年以前,都是李某乙在经营和润公司,包括给孙凤妹安排工作、买货、卖货等。李某甲2019年接手和润公司之后,李某乙就没再来过,公司是李某甲的,有一些事情,李某乙也需要向李某甲请示。和润公司备件业务都是采买,没有能力做。维保靠着中色泵业的员工提供支持,加上和润公司在现场雇的临时工。
55.证人张冰证言,证明和润公司的法人是王凤梧,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李某乙和李某甲分别从张冰提了2万元,说是支付给王凤梧的钱。张冰负责收支各种款项、内勤、还干一些杂活。2019年之前,张冰听李某乙的,2019年之后听李某甲的。李某乙是和润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没有明确职务。李某甲负责和润公司的全面工作,包括和润公司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日常事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2019年之后,李某甲接手李某乙的工作,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
56.证人朱某证言,证明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47号的富禹国际A座15楼10号的房产是朱香华名下的,从2016年开始租给和润公司办公,租金2000元每月,一年一给,租金都按时给付了。
57.关于李某甲涉嫌受贿罪的事实不动产权证书、地下车库泊位租赁合同,证明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阳光路20-1号1-15-2的房产权利人为李亚范,建筑面积212.8平方米,登记日期2019年9月23日。地下车库I-92承租方为李东元,租金总额为4万元。
58.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产交易申报、不动产电子登记查询证明,证明2019年9月23日,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阳光路20-1号1-15-2的房产由哈淼过户给李亚范。
59.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证明沈阳安控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和章程。
60.购销合同、订货合同,证明2010年至2014年,安控公司向中色泵业销售变频驱动系统、变频风扇、冷却风机、变频器、变频器风扇,总计43614104元。
61.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明细表,证明沈阳市于洪区阳光路20-1号1-15-2房产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17年10月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佰肆拾伍万贰仟元整。沈阳市于洪区阳光100国际新城二期地下车位I-92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17年10月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陆万元整。
62.协助查询交易明细结果、现金交款单,证明2012年6月14日,和润公司建设银行的账户收到投资款50万元。
63.订货合同、产品购销合同、技术协议、设备采购合同、采购三方协议、情况说明,证明中色泵业向沈阳华乐世通传动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安慧自控系统有限公司采购变频器、电机,向安控公司采购变频驱动系统、变频器合同签订情况。山西信发化工有限公司向中色泵业采购隔膜泵合同签订情况。山西华兴铝业有限公司向中色泵业采购隔膜泵,隔膜泵中变频装置为EMONTRON公司产品。经统计,2014年至2019年,中色泵业在主机配套上捆绑采购安控公司自控系统总计115项,合计含税金额4012.2503万;仅2014年至今,中色泵业采购安控公司其他备件(含返修件、储备件和发货合同备件)总计194项,合计含税金额200.4754万。此外,自2012年4月至2014年12月,中色泵业采购安控公司变频器等11项,合计含税金额1320万元。
64.证人赵奕的证言,证明2017年下半年,李某甲跟赵奕说不想再帮助安控公司销售变频器了,赵奕同意了,让李某甲在东环国际大厦的写字间和阳光100房产选一个,李某甲选了阳光100房产,2017年10月,赵奕将阳光100的房产的钥匙、车位租赁协议给李某甲,2019年9月办理的房产过户手续。2012、2013年左右,李某甲向山东交口销售隔膜泵时,向他们推荐了安控公司的易尔通,该公司购买了23台易尔通变频器,赵奕为了感谢李某甲,给了李某甲50万元现金。
2012年6月,李某甲成立和润公司,李某甲让赵奕安排人给和润公司找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让赵奕拿50万注册资金。赵奕就安排人给李某甲找的三合大厦写字间,又让员工从安控公司拿出50万元现金给李某甲。
65.证人李亚范的证言,证明2019年,李某甲有一个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阳光路20-1号1-15-2的房产是用李亚范的名字购买。
66.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证明李某甲在其任职中色泵业期间,利用销售隔膜泵整机的职务便利,接受沈阳安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安控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奕的请托,向中色泵业的隔膜泵采购客户推荐安控公司经营的变频器,并收取好处,共收受赵奕给予的好处三次。第一次是在2012年,和润公司成立时,赵奕给李某甲50万元注册资金。第二次是在交口肥美铝业购买中色泵业隔膜泵项目中,李某甲向该公司推荐安控公司的变频器,该公司采购了23台变频器,赵奕给李某甲50万元作为报酬。第三次是2017年,李某甲向赵奕表示不愿意继续为安控公司推销变频器时,赵奕为感谢多年来李某甲为安控公司的付出,给李某甲一套阳光100小区212平方米的房产及地下车位。李某甲认可沈阳市于洪区阳光路20-1号1-15-1房产及地下车位的价格认定结论。2010年至2017年10月,李某甲时任中色泵业市场营销部副部长、部长,接受赵奕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工作机会向中色泵业隔膜泵客户推荐购买安控公司、安慧公司等赵奕名下公司生产的“易尔通”变频器,帮助赵奕谋取利益。2012年6月至2017年10月,赵奕为了表达对李某甲的感谢,给李某甲人民币现金和房产、车位等好处,折合人民币共计251.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公司财产,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身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非FA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FA经营同类营业罪;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请托事项提供帮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李某甲犯洗钱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将受贿房屋登记在其姐姐名下的行为系受贿的手段,属于牵连关系,不应当数罪并罚,故对公诉机关该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李某乙辩护人提出的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乙在李某甲的指使下在和润公司负责公司的运营、合同签订等大部分业务工作,属于实行犯,其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不属于从属、支配地位,故不应当认定为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乙的职务、违法所得数额、犯罪地位、原因等综合情节认为其属于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侦查阶段主动交待受贿的犯罪事实,在受贿罪中属于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故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系共同犯罪,且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FA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2034年6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李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FA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留置羁押179日予以折抵,即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甲在监察机关主动退缴的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251.2万元予以没收,并依法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贪污违法所得人民币1735662.22元,返还中国有色(沈阳)泵业有限公司;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非FA经营同类营业违法所得人民币3275821.04元,予以没收,并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英驰
审判员王丽
人民陪审员何薇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刘晓丹
书记员董晓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