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贪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6/15 0:00:00

夏某贪污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夏某贪污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2901刑初459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克丽扎提。2023113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刑诉(2023)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克丽扎提犯贪污罪,于2023060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克丽扎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8月至20221月,被告人夏克丽扎提利用担任阿克苏市南城街道丽都社区计划生育干事,实际从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将代为收取的丽都社区居民李某1、吕某某、王某某1、古某某、李某2等30人上交的共计1.08万元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和王某某2、张某某、左某某、郭某某、赵某某等8人上交的共计1.77万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合计2.85万元侵吞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克丽扎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阿克苏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呈批表、阿克苏市南城街道计划生育专干录用登记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情况说明、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克丽扎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特定款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方面,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赔大部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克丽扎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夏克丽扎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退赔受害人赵某某现金5,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张淑玲

审判员黄延敏

人民陪审员侯玲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