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7/19 0:00:00

诸暨市妇幼保健院、杨文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681民初7322号

原告:诸暨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姚健平,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友全,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珍,女,200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

原告诸暨市妇幼保健院与被告杨文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暨市妇幼保健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斯友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文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诸暨市妇幼保健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4260.34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双胎、胎膜早破”于2021年5月24日入住诸暨市妇幼保健院,2021年5月25日分娩两活婴,2021年5月28日未办理出院手续擅自离院,住院期间共欠医疗费4260.34元。医院多次催讨,被告已电话联系不上。

被告杨文珍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住院分娩,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医疗服务,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被告尚欠原告医疗费4260.34元,由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住院病历等证据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应依法予以清偿。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文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文珍应支付原告诸暨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费4260.34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杨文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冯丽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何姬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