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贪污贿赂罪/受贿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6/19 0:00:00

李华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华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107刑初512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华。因本案于2023419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慧林,上海市中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3]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华犯受贿罪,以认罪认罚制度于20236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可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华及其辩护人上海市中炀律师事务所姜慧林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至2020年,同案犯唐某(已判决)在担任上海A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经理期间,伙同物业管理部工作人员被告人李华,利用唐某在上海电影广场物业管理上的职务便利,为上海鑫路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接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退租后的消防复原工程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海鑫路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同),同案犯唐某和被告人李华各分得5万元。

20221212日,被告人李华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唐某的供述、证人徐某、郭某的证言,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书,上海A有限公司人事任命决定,房屋租赁合同、消防系统调试合同、工程验收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上海市普陀区XX委员会查封、扣押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电子回单,户籍资料以及上海市普陀区XX委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伙同同案犯唐某,利用唐某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李华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华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华系初某,有自首和退赃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但提出被告人李华系从犯并建议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华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谭佳怡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唯和

书记员俞惠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