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某受贿罪、受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甘2926刑初4号
公诉机关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因涉嫌受贿罪,2023年1月3日东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乡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生鑫、马晓龙,系甘肃省东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东乡县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受贿罪,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乡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临夏州人民医院开始筹建体检中心,8月5日,经临夏州人民医院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临夏州人民医院体检中心筹备建设领导小组,其中被告人鲁某某为该小组成员,具体负责体检中心设备论证、采购等日常工作)。同时,会议决定将体检中心设备购置及装修项目进行打包招标。2019年8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鲁某某在担任临夏州人民医院健康体检管理科(原体检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在临夏州人民医院购置体检中心所需设备项目中,承诺为医疗设备供销商谋取利益,以借为名多次向5人索要好处费共计18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甘肃稳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健公司)法人李某某经他人介绍与被告人鲁某某认识。8月14日,鲁某某在临夏州人民医院购置体检中心所需设备项目中,向李某某承诺推荐采购其代理的GE品牌CT机,并以给其子在北京购房缺钱为由,以借为名向李某某索要好处费20万元,同日,李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将20万元转账至鲁某某中国银行62xxx13(以下简称尾号5213卡)卡中。后鲁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给李某某发送了临夏州人民医院购置体检中心所需设备清单和投资概算,并向李某某承诺在临夏州人民医院购置体检中心所需设备项目中为其提供更多帮助,李某某承诺事成后感谢鲁某某。2019年8月21日至12月6日,被告人鲁某某又陆续以其子在北京购房、装修、偿还他人借款以及帮助拓展业务等为由,先后7次以借为名向李某某索要好处费60万元,均由李某某通过其手机银行转账至鲁某某中国银行尾号5213卡中。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鲁某某向临夏州人民医院设备科上报了临夏州人民医院体检中心申请购置医疗设备论证书,在该论证书使用同类设备情况栏中均优先推荐了李某某代理的GE品牌CT机。2021年1月9日、2月4日,被告人鲁某某又分别以他人催债、继续帮其承包体检中心设备购置项目为由,以借为名向李某某索要好处费3万元、20万元,共计23万元,李某某均通过手机银行转账至鲁某某中国银行尾号5213卡上,期间,鲁某某于同年2月将临夏州人民医院体检中心电子版平面图纸发给李某某。综上,被告人鲁某某先后10次以借为名向李某某索要好处费共计103万元。2021年4月12日,临夏州人民医院购置体检中心所需设备项目由兰州智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李某某得知临夏州人民医院体检中心未采购其代理的医疗设备后,要求鲁某某退款,至今未退。
2.2020年3月,深圳安健公司甘肃办事处原负责人陈某某经他人介绍与被告人鲁某某认识。后陈某某向鲁某某推荐医疗设备时,鲁某某承诺在临夏州人民医院购置健康体检管理科所需设备项目中推荐采购陈某某安健公司生产的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以下简称DR),陈某某承诺临夏州人民医院采购安健公司DR后“重谢”鲁某某。3月25日、5月21日,鲁某某以给其子在北京购房及装修为由,先后以借为名向陈某某索要好处费2笔各15万元,共计30万元,均由陈某某通过其手机银行转账至鲁某某中国银行尾号为5213卡中。2020年5月20日,鲁某某向陈某某发送了设备名称为DR医疗设备论证书模板,5月24日,陈某某将填写好的DR论证书发给了鲁某某。8月10日,鲁某某向临夏州人民医院设备科上报了医疗设备论证书,该论证书使用同类设备情况栏中鲁某某均优先推荐了安健公司DR。11月10日,经临夏州人民医院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采购日本岛津品牌DR。陈某某得知其公司的DR未能被选购后,要求鲁某某退款。2021年2月4日、6月8日,鲁某某先后分两次向陈某某中国农业银行xxx0退款1万元、3万元,共计4万元,剩余26万元未退。
3.2020年5月21日,中成公司法人杨某某经他人介绍与被告人鲁某某认识,杨某某向鲁某某推荐医疗设备采购业务时,鲁某某承诺在临夏州人民医院购置体检中心所需设备项目中推荐杨某某代理的三星品牌彩超机,并给杨某某发送了医疗设备论证书模板。5月25日,杨某某将填写好的三星HS70A、三星RS80A型号彩超机论证书发给鲁某某。8月10日,鲁某某向临夏州人民医院设备科上报医疗设备论证书,该论证书使用同类设备情况栏中鲁某某均优先推荐了中成公司代理的三星RS80A型号彩超机。8月28日、9月24日鲁某某以给其子在北京购房缺钱为由,先后以借为名向杨某某索要好处费2笔各20万元,共计40万元,均由杨某某通过其手机银行转账至鲁某某中国银行尾号为5213卡中。2020年11月10日,经临夏州人民医院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采购飞利浦品牌彩超机。12月10日,杨某某要求鲁某某退款。2022年4月,鲁某某给杨某某退款10万元,剩余30万元未退。
4.2020年3月11日,深圳开立公司兰州办事处市场专员毛航经他人介绍与鲁某某认识。次日,毛航向鲁某某推荐其产品,鲁某某向毛航承诺在临夏州人民医院购置体检中心所需设备项目中推荐采购其公司彩超机。3月12日,鲁某某以给其子在北京购房为由,以借为名向毛航索要好处费10万元,3月13日,毛航向鲁某某中国银行尾号为5213卡转账10万元。2020年5月,鲁某某给毛航发送了医疗设备论证书模板,后毛航将填写好的开立公司S50型号彩超机论证书发给鲁某某。8月10日,鲁某某向临夏州人民医院设备科上报了医疗设备论证书,该论证书使用同类设备情况栏中鲁某某均推荐了开立公司S50型号彩超机。11月10日,经临夏州人民医院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采购飞利浦品牌彩超机。毛航得知其公司彩超机未被选购后,要求鲁某某退款。后经毛航多次催要,鲁某某退款71万元,剩余2.9万元未退。
5.2019年8月,西安佳爱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林某在临夏州人民医院安装佳爱体检系统时与被告人鲁某某认识。2021年11月23日,鲁某某以在临夏州人民医院健康体检管理科继续使用佳爱体检系统中提供帮助为由,通过电话方式向林某索要1万元,同日,林某向鲁某某中国银行尾号5213卡转账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任免文件,会议记录,招标文件等;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借条等;光盘5张,U盘一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鲁某某在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表示自己想积极退赃,但暂时没钱,无法退赔,等出去后尽快退赔受害人,父母年事已高,希望能早日回归社会,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鲁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监察调查阶段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系初犯,且在案发前向经销商已退回21.1万元,望法庭对其给予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临夏州人民医院开始筹建体检中心,8月5日,经临夏州人民医院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临夏州人民医院体检中心筹备建设领导小组,其中被告人鲁某某为该小组成员,具体负责体检中心设备论证、采购等日常工作)。同时,会议决定将体检中心设备购置及装修项目进行打包招标。2019年8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鲁某某在担任临夏州人民医院健康体检管理科(原体检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在临夏州人民医院购置体检中心所需设备项目中,承诺为医疗设备供销商谋取利益,以借为名多次向5人索要好处费共计18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甘肃稳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健公司)法人李某某经他人介绍与被告人鲁某某认识。8月14日,鲁某某在临夏州人民医院购置体检中心所需设备项目中,向李某某承诺推荐采购其代理的GE品牌CT机,并以给其子在北京购房缺钱为由,以借为名向李某某索要好处费20万元,同日,李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将20万元转账至鲁某某中国银行xxx3以下简称尾号5213卡)卡中。后鲁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给李某某发送了临夏州人民医院购置体检中心所需设备清单和投资概算,并向李某某承诺在临夏州人民医院购置体检中心所需设备项目中为其提供更多帮助,李某某承诺事成后感谢鲁某某。2019年8月21日至12月6日,被告人鲁某某又陆续以其子在北京购房、装修、偿还他人借款以及帮助拓展业务等为由,先后7次以借为名向李某某索要好处费60万元,均由李某某通过其手机银行转账至鲁某某中国银行尾号5213卡中。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鲁某某向临夏州人民医院设备科上报了临夏州人民医院体检中心申请购置医疗设备论证书,在该论证书使用同类设备情况栏中均优先推荐了李某某代理的GE品牌CT机。2021年1月9日、2月4日,被告人鲁某某又分别以他人催债、继续帮其承包体检中心设备购置项目为由,以借为名向李某某索要好处费3万元、20万元,共计23万元,李某某均通过手机银行转账至鲁某某中国银行尾号5213卡上,期间,鲁某某于同年2月将临夏州人民医院体检中心电子版平面图纸发给李某某。综上,被告人鲁某某先后10次以借为名向李某某索要好处费共计103万元。2021年4月12日,临夏州人民医院购置体检中心所需设备项目由兰州智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李某某得知临夏州人民医院体检中心未采购其代理的医疗设备后,要求鲁某某退款,至今未退。
2.2020年3月,深圳安健公司甘肃办事处原负责人陈某某经他人介绍与被告人鲁某某认识。后陈某某向鲁某某推荐医疗设备时,鲁某某承诺在临夏州人民医院购置健康体检管理科所需设备项目中推荐采购陈某某安健公司生产的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以下简称DR),陈某某承诺临夏州人民医院采购安健公司DR后“重谢”鲁某某。3月25日、5月21日,鲁某某以给其子在北京购房及装修为由,先后以借为名向陈某某索要好处费2笔各15万元,共计30万元,均由陈某某通过其手机银行转账至鲁某某中国银行尾号为5213卡中。2020年5月20日,鲁某某向陈某某发送了设备名称为DR医疗设备论证书模板,5月24日,陈某某将填写好的DR论证书发给了鲁某某。8月10日,鲁某某向临夏州人民医院设备科上报了医疗设备论证书,该论证书使用同类设备情况栏中鲁某某均优先推荐了安健公司DR。11月10日,经临夏州人民医院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采购日本岛津品牌DR。陈某某得知其公司的DR未能被选购后,要求鲁某某退款。2021年2月4日、6月8日,鲁某某先后分两次向陈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51218002322470卡退款1万元、3万元,共计4万元,剩余26万元未退。
3.2020年5月21日,中成公司法人杨某某经他人介绍与被告人鲁某某认识,杨某某向鲁某某推荐医疗设备采购业务时,鲁某某承诺在临夏州人民医院购置体检中心所需设备项目中推荐杨某某代理的三星品牌彩超机,并给杨某某发送了医疗设备论证书模板。5月25日,杨某某将填写好的三星HS70A、三星RS80A型号彩超机论证书发给鲁某某。8月10日,鲁某某向临夏州人民医院设备科上报医疗设备论证书,该论证书使用同类设备情况栏中鲁某某均优先推荐了中成公司代理的三星RS80A型号彩超机。8月28日、9月24日鲁某某以给其子在北京购房缺钱为由,先后以借为名向杨某某索要好处费2笔各20万元,共计40万元,均由杨某某通过其手机银行转账至鲁某某中国银行尾号为5213卡中。2020年11月10日,经临夏州人民医院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采购飞利浦品牌彩超机。12月10日,杨某某要求鲁某某退款。2022年4月,鲁某某给杨某某退款10万元,剩余30万元未退。
4.2020年3月11日,深圳开立公司兰州办事处市场专员毛航经他人介绍与鲁某某认识。次日,毛航向鲁某某推荐其产品,鲁某某向毛航承诺在临夏州人民医院购置体检中心所需设备项目中推荐采购其公司彩超机。3月12日,鲁某某以给其子在北京购房为由,以借为名向毛航索要好处费10万元,3月13日,毛航向鲁某某中国银行尾号为5213卡转账10万元。2020年5月,鲁某某给毛航发送了医疗设备论证书模板,后毛航将填写好的开立公司S50型号彩超机论证书发给鲁某某。8月10日,鲁某某向临夏州人民医院设备科上报了医疗设备论证书,该论证书使用同类设备情况栏中鲁某某均推荐了开立公司S50型号彩超机。11月10日,经临夏州人民医院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采购飞利浦品牌彩超机。毛航得知其公司彩超机未被选购后,要求鲁某某退款。后经毛航多次催要,鲁某某退款7.1万元,剩余2.9万元未退。
5.2019年8月,西安佳爱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林某在临夏州人民医院安装佳爱体检系统时与被告人鲁某某认识。2021年11月23日,鲁某某以在临夏州人民医院健康体检管理科继续使用佳爱体检系统中提供帮助为由,通过电话方式向林某索要1万元,同日,林某向鲁某某中国银行尾号5213卡转账1万元。
另查明,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金额184万元中,案发前被告人鲁某某已退赃21.1万元,未退赃162.9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任免文件,会议记录,招标文件等;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借条等;光盘5张,U盘一个,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临夏州人民医院健康体检管理科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无视国法,破坏国家的廉洁制度,违背国家工作人员应遵守的廉政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临夏州人民医院健康体检管理科所需设备项目中,承诺为医疗设备供销商谋取利益,以借为名多次向他人索要好处费,数额巨大,其行为业已构成受贿罪,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某案发前已部分退赃,到案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可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6日起至2029年1月5日止)
二、依法责令被告人鲁某某退赔违法所得162.9万元,发还受害人。
三、依法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VIVOS10PRO手机一部;油卡一张、银行卡四张另存备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唐占武
人民陪审员韩高俭
人民陪审员李婷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