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德焕、刘伟业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辽0102刑初104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德焕。被告人严德焕于2021年8月10日被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采取禁闭措施,同年8月16日因涉嫌犯罪罪被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11月18日,因本案涉嫌职务犯罪,沈阳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严德焕受贿问题立案调查。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马洪博、郭帅,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伟业。被告人刘伟业于2021年8月9日因涉嫌犯罪罪被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8日被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告人刘伟业部分涉案事实涉嫌职务犯罪,沈阳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刘伟业受贿问题立案调查。
辩护人邹东辉,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齐峰,上海汉盛(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宇。被告人王宇于2021年8月11日因涉嫌犯罪罪被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11月18日,因本案涉嫌职务犯罪,沈阳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王宇受贿问题立案调查。
辩护人王某某,辽宁义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嘉彤,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被告人魏嘉彤于2021年8月26日因涉嫌犯罪罪被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11月18日,因本案涉嫌职务犯罪,沈阳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魏嘉彤受贿问题立案调查。
指定辩护人范海斌,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22)Z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德焕、王宇、魏嘉彤犯受贿罪、被告人刘伟业犯受贿罪、犯罪罪一案,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中赫、江欣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德焕、刘伟业、王宇、魏嘉彤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受贿部分
2020年5月,被告人刘伟业向被告人魏嘉彤提出自己了解“假大夫卖药”方面的刑事案件线索,要求被告人魏嘉彤为其介绍负责刑侦、食药侦的警察,按照其了解的“药圈潜规则”向机关机关线索,在机关机关查办案件中,会有关系人出面承诺给予好处费“平事”,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与警察共同收取好处费。后被告人魏嘉彤为刘伟业介绍了时任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禁毒大队辅警的被告人王宇,被告人王宇又为刘伟业、魏嘉彤介绍了时任和平分局刑侦禁毒大队一中队的严德焕。后四人经共谋,决定通过上述方式收取好处费。
2020年8月,被告人刘伟业向被告人严德焕、王宇提供了沈阳市和平区弘大中医院“假大夫卖药”的线索,2020年8月10日,严德焕带领王宇等人将张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沈阳弘大中医院股东曹某得知后,找到刘伟业并承诺给予“好处费”,次日,严德焕将张某释放。数日后,曹某、李某2在刘伟业住宿的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美豪丽致酒店一楼茶室,将300万元人民币现金装在拉杆箱内交给刘伟业。后被告人刘伟业、王宇、严德焕三人相约在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西塔高架桥附近严德焕车内将300万元分赃,严德焕分得90万元,刘伟业分得110万元,王宇分得100万元(其中30万元由王宇转交魏嘉彤)。
2、犯罪部分
2020年7月,被告人刘伟业以找警察查处李某1公司及“平事”为要挟,在沈阳市沈河区北方大厦一楼大厅内,勒索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88.88万元。2021年1月,被告人刘伟业以同样方式,勒索被害人李某12021款路虎揽胜车一辆(车辆价格135.3万元,6年保修价值31788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物证、书证:本案被告人到案经过;和平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和平区监察委员会扣押决定书;和平分局扣押清单;被告人严德焕、王宇部分人事档案材料;被告人严德焕、王宇、魏嘉彤违法事实材料、悔过书;严德焕、魏嘉彤银行卡明细;被告人严德焕对张某的传唤证、询问笔录;曹某与被告人刘伟业的短信记录;被告人王宇指认案发地点照片;被告人刘伟业住宿登记表;周永等人诈骗一案卷宗;被害人李某1购车款明细、购买车辆转账记录;被害人李某1购买的车辆及给予被告人刘伟业的现金照片;机动车车辆信息查询记录等证据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李某2、张某、扈某、魏某1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伟业、严德焕、王宇、魏嘉彤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魏嘉彤手机内微信记录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魏嘉彤手机内与刘伟业聊天记录截图光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德焕利用身为人民警察职务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刘伟业、魏嘉彤、王宇,非法收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被告人严德焕、刘伟业、王宇、魏嘉彤系索贿。被告人刘伟业使用要挟的方式勒索被害人李某1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被告人刘伟业以受贿罪、犯罪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严德焕、王宇、魏嘉彤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严德焕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但认为其系自首,并有配合抓捕刘伟业的立功表现。对受贿金额应认定90万元,且不构成索贿。
被告人严德焕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严德焕不存在索贿情节;严德焕主观恶性小,对刘伟业收取300万元不知情,是被刘伟业分配了90万元,故对其受贿金额应按照90万元计算;被告人严德焕系自首、有配合抓捕刘伟业的立功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伟业对受贿罪无异议,认为其受贿金额应为110万元,且不存在索贿情节;认为不存在犯罪李某1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罪。
被告人刘伟业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受贿罪无异议,被告人刘伟业认罪认罚,愿意退赃缴纳罚金;被告人刘伟业系从犯;对于犯罪罪,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被告人王宇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宇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宇应构成介绍贿赂罪,无索贿情节;王宇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有返赃意愿,涉案金额应认定为70万元,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嘉彤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魏嘉彤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魏嘉彤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缴赃款,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刘伟业向被告人魏嘉彤提出自己了解“假大夫卖药”方面的刑事案件线索,要求被告人魏嘉彤为其介绍负责刑侦、食药侦的警察,按照其了解的“药圈潜规则”向机关机关提供线索,在机关机关查办案件中,会有关系人出面承诺给予好处费“平事”,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与警察共同收取好处费。后被告人魏嘉彤为刘伟业介绍了时任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禁毒大队辅警的被告人王宇,被告人王宇又为刘伟业、魏嘉彤介绍了时任和平分局刑侦禁毒大队一中队民警的严德焕。后四人经共谋,决定通过上述方式收取好处费。
2020年8月,被告人刘伟业向被告人严德焕、王宇提供了沈阳市和平区弘大中医院“假大夫卖药”的线索,2020年8月10日,严德焕带领王宇等人将张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沈阳弘大中医院股东曹某得知后,找到刘伟业并承诺给予“好处费”,次日,严德焕将张某释放。数日后,曹某、李某2在刘伟业住宿的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美豪丽致酒店一楼茶室,将300万元人民币现金装在拉杆箱内交给刘伟业。后被告人刘伟业、王宇、严德焕三人相约在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西塔高架桥附近严德焕车内将300万元分赃,严德焕分得90万元,刘伟业分得110万元,王宇分得100万元(其中30万元由王宇转交魏嘉彤)。
2020年7月,被告人刘伟业收受李某1人民币88.88万元。2021年1月,被告人刘伟业收受李某12021款路虎揽胜车一辆(车辆价格135.3万元,6年保修价值31788元)。
2021年8月9日被告人刘伟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被抓获。2021年8月10日被告人严德焕被抓获,采取禁闭措施,8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10日被告人王宇被抓获。8月25日魏嘉彤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综合证据
1.抓捕经过、禁闭通知书、侦破报告,证实2021年8月9日被告人刘伟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被抓获。2021年8月10日被告人严德焕被抓获,采取禁闭措施,8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10日被告人王宇被抓获。8月25日魏嘉彤被抓获。
2.案件来源、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2021年8月9日,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立案侦查曹某、李文星被犯罪一案,2021年11月3日,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将案件移送沈阳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管辖。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魏嘉彤于案发后向沈阳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退缴违法所得30万元。
4.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年度考核登记表、证实严德焕案发时系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刑警大队责任区一中队民警。
5.辅警人员登记表、考核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证实案发时王宇系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禁毒大队辅警。
6.电话查询记录、人口信息表,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二)被告人严德焕、刘伟业、王宇、魏嘉彤受贿罪的证据:
1.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我和李某2是沈阳弘大中医院的股东,2020年8月我和李某2被刘伟业犯罪了300万元。药圈都知道刘伟业是专门敲诈的,被他盯上的公司肯定出事,不知道刘伟业会以什么理由整你,还有就是我们经营的时候难免会有违规的地方,警察突然查会导致医院没法经营,所以都怕刘伟业。2020年7月的时候我们药品行业圈有人流传说刘伟业最近要整我,我就联系刘伟业约他吃饭,他回复我“8月1日至8月8日无忧”,我告诉他我在外面玩,10号回沈阳联系,刘伟业没回复我。结果在8月10日我突然接到公司员工电话说医院的讲师张某被警察带走了,我当时就知道是刘伟业整的,赶回了沈阳。第二天下午我就去了刘伟业在的酒店,问他张某被抓这事怎么办,花多少钱能平,刘伟业说不知道这事,一直说她在全国各地帮干医药买卖的人平事的事。11号晚上我又去找刘伟业,告诉他先帮我把张某领回来,刘伟业出去打了几个电话,回来后告诉我去和平刑警一中队严警官领人就行。我就跟刘伟业说那我先去领人,事情完事我再过来找你,不会差事。晚上9点多,我就直接去了一中队,王宇接到我把我领到了严德焕屋里。我跟严德焕说刘大哥让我把人带回去。严德焕说你们挺厉害啊,我说厉害啥啊,之后严德焕让王宇把张某领过来我就带走了。8月12日下午,我又去酒店找到刘伟业,我问刘伟业说你看需要多少钱?刘伟业直接说360万,我说200万,刘伟业说不行,得300万,我就同意了,当天在中医院办公室我和李某2说好了就去张罗钱了。大约隔了两三天,刘伟业又给我打电话说让张某回去补笔录,我就知道他催我要钱,我说张某肯定不能去了,不行我去。我就去了刑警一中队找到了严德焕,我跟严德焕说我都知道怎么回事,不用这么折腾,都是说好的事。第二天我和李某2在中医院将300万现金装到拉杆箱里(我和李某2把公司开资的120万元和单位的流动资金80万元用了,各自从家里拿了50万现金)。我和李某2开车去刘伟业的酒店将拉杆箱给了刘伟业,刘伟业将箱子装到他车上后跟我们说“我整一轮就完事了,你家是最后”。之后我们就走了。
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的时候,曹某就跟我说刘伟业最近想找他聊聊,8月10号曹某告诉我我们公司讲师张某被警察抓走了,我当时在海南就让曹某回去处理这事,后来张某被接回来了,曹某跟我说和刘伟业谈好了,300万元实在讲不下来了,我就同意了,和曹某一起张罗钱,我们把公司开资的120万元和单位的流动资金80万元用了,各自从家里拿了50万现金总计300万元在曹某被找去作笔录第二天上午用拉杆箱送到了刘伟业在的酒店,把拉杆箱给了刘伟业,刘伟业装到了自己车上。我们干医药的说不定有什么广告之类的违规,刘伟业了解业内的事,他找警察抓人或者向其他部门举报我们折腾不起,为了免除日后麻烦我们才给刘伟业钱。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我在弘大中医院上班,2020年8月10日我正准备下班机关机关来了四个人说让我跟着走一趟协助调查,还到我办公室进行调查,之后把我带到了和平分局刑侦一中队,问了一些问题后严警官让人把我带到铁栏杆里待着,直到11号晚上九点多又有人把我带到严警官屋里,我看见严警官、曹某在,严警官说没事了我可以走了,之后我就跟曹某走了。
4.证人扈某的证言,证实我听说张某被机关机关带到和平刑警一中队后,第二天中午在刑警一中队看到张某被关在羁押室,我就跟曹某他们联系了。
5.证人魏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案发期间为和平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教导员,严德焕当时是一中队民警。中队内当时没有固定办案组,有案件时随时与中队其他人员组合办案。刑侦中队办理刑事案件均是依据线索先将犯罪嫌疑人带回机关机关传唤、讯问,然后请示法制部门,构成犯罪的继续按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不构成犯罪的释放。我配合严德焕办理了周永等三人卖假药诈骗案,后期因证据不足不捕了;张某案件中,因为时间太久我没有印象了,但是抓人到中队后严德焕应该和我说过,按照正常程序我应该告诉他将案件向法制部门汇报,按程序处理,释放张某的事严德焕是否向我请示记不清了,但是没人找过我说情。
6.严德焕、魏嘉彤银行转账记录,证实二人收取赃款后转账记录。
7.严德焕制作的张某讯问笔录、指认手机截图照片及曹某询问笔录,证实2020年8月10日,严德焕以涉嫌诈骗罪传唤张某制作讯问笔录,制作了指认截图照片。2020年8月16日传唤曹某制作询问笔录的事实。
8.辨认笔录,证实曹某辨认出王宇、严德焕、刘伟业;扈某辨认出刘伟业;李某2辨认出刘伟业;张某辨认出严德焕及被告人之间能够互相辨认。
9.扣押清单、勘验检查笔录,证实魏嘉彤手机被扣押。在魏嘉彤手机中提取到其与刘伟业的聊天记录,证实刘伟业与魏嘉彤联系,由魏嘉彤通过从电视广播等渠道购买药品后,通过与王宇对接向机关机关报案的事实。
10.住宿登记表,证实刘伟业于2020年7月13日至8月18日期间多次在美豪酒店住宿的事实。
11.周永、李、吴敏等人涉嫌诈骗案件及三人被刑事拘留、释放的相关案卷材料。证实该案系魏嘉彤的父亲魏某3通过广播电台节目购买到药物发现被骗后报警,经机关机关侦查,关于2020年8月28日以周永、李、关敏涉嫌诈骗罪提请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4日对以上三人均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12.被告人严德焕的供述与辩解。案发时我任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民警,主要负责禁毒案件查处,还有诈骗犯罪查处等工作,工作程序是受理线索后向主管领导汇报,经过主管领导同意后就可以抓人或取证,达到立案标准报请刑警大队审批,审批后继续办案。当时刑警一中队是魏某2主持工作,没有固定办案组。办理周永案和张某案我都口头向魏某2请示了,他同意了我才办的。
2020年7月王宇问我缺不缺案件数,我说缺,王宇说可以给我提供线索是假大夫卖假药涉嫌诈骗的案件,我就同意了,之后王宇介绍我认识了刘伟业。办案过程中刘伟业提出能否给他举报奖,我说案件处理了应该可以。刘伟业就提供了周永等人在晚间广播里冒充大夫接电话卖药诈骗案的线索,我就把情况向中队长魏振巍做了汇报,魏振巍同意办案。过了一周左右刘伟业说约完周永了,我和王宇、刘伟业就到周永在的中医馆把周永带到了我们一中队,通过周永又抓了两个人,之后按程序将三人刑事拘留,经报检察院批捕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捕,我们就给三人变更强制措施了。办案过程中周永供述有一个叫张某也冒充医生宣传药品,我向魏振巍汇报后他同意继续跟进。在和刘伟业谈这个案件过程中,刘伟业对我说如果案件有人说情能不能大家一起宽裕点,意思就是收点好处费。王宇也和我说过类似的话。2020年8月份一天下午5点多我和刘伟业、王宇在弘大中医馆门口抓获张某,在张某的办公室搜查了一些证据。之后我把张某带到中队,和辅警聂帅做了笔录,当晚张某在中队待了一宿。第二天下午我向魏振巍队长汇报,感觉没有做好外围工作,没有具体的框架和被害人,能不能先释放张某,魏振巍同意后就让张某回家了。大概一两天后王宇和刘伟业多次问我案件怎么样了,我说工作莽撞了,还得找张某核实做工作。我给张某打电话就联系不上了。又过了一两天王宇还是刘伟业对我说已经有人找刘伟业了,别整张某了,完事儿给我整点费用。后过了大概一星期,有一天王宇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西塔高架桥底下,我开车过去后王宇拿了一个装有现金的皮箱上我车里,过了一会刘伟业来了,我们打开皮箱后发现有300万元现金,说是弘大给的,然后刘伟业取走了110万,王宇拿走一部分,他们走后我找地方数了一下给我的钱是90万。我当时有点懵,没想到这么大的钱,我开车在路上瞎转悠,在车里待了半宿,没敢把钱拿到家里,至少在车里放了十多天也没敢动。十几天后我心情平静了,趁我前妻不在家的时候将这些钱藏在了床箱李,后来将这90万元用于炒股和自己消费了。
13.被告人刘伟业的供述:2019年我在沈阳认识了魏嘉彤,听朋友介绍她爱人是机关局的警察。我了解医药行业存在雇佣假医生在电台做广告销售药品的电信诈骗案件,就想通过机关举报得到举报奖或者收取请托人的好处费。我在药圈很长时间了,大家知道我经常给警察提供线索,所以出事后就会像我求证,就算不是也会找我研究怎么平事。2020年6月我来到沈阳后跟魏嘉彤说举报得举报奖或者好处费的事,魏嘉彤同意了就把禁毒大队辅警王宇介绍给我,我说禁毒管不了这件事,王宇就介绍我认识了刑警严德焕。我跟严德焕说我举报医药行业的电信诈骗犯罪,严德焕办案我就可以得举报奖,到时候有可能会有关系人说情我就可以和办案警察以及中间人收好处费。严德焕同意了,并表态如果有人拿钱打点不会独吞,还说关系人请托能不能找我,比较放心。之后我就提供了周永涉嫌诈骗的线索,魏嘉彤安排他父亲买某向严德焕举报,严德焕查办了这起案件,魏嘉彤同时举报了和平区弘大中医医院涉嫌诈骗的案件。办理周永案件时发现周永和弘大医院(曹某和李某2的医院)也有关系,我就把张某的信息提供给了严德焕。没过几天我就接到了曹某的电话,我告诉他8月1日至8日无忧。8月10日,严德焕找我一起去把张某抓了,之后曹某就联系了我,在我住的酒店见面,曹某让我帮他找人,还说他们公司广告在长春也有市场,让警察别追究了,问我多少钱能办,我没提多少钱。抓完张某后严德焕问我有人找我没,我说曹某在我这里,要办张某的事,严德焕问我靠谱不我说我觉得靠谱,然后我跟严德焕说完后他说我看着办,之后我联系严德焕先把张某放回去,后来曹某见面又问我怎么感谢,我就跟曹某和李某2说300万平事,平长春和石家庄的事还要60万,总共360万,李某2就说一共300万得了,我也同意了。过了几天曹某和李某2拿了300万元给我,我找到王宇后上严德焕车上把钱分了,我跟严德焕说人家给拿的300万元不只是张某一个事,还有石家庄和长春的事,我就拿了110万。
14.被告人王宇的供述,证实2020年7月,魏嘉彤找到我说家人被骗了问我能不能处理或者找刑警处理下,我就把魏嘉彤介绍给了严德焕。之后魏嘉彤说他哥刘伟业手里还有线索,问严德焕能不能干,严德焕说是案件就能办。这样魏嘉彤就介绍刘伟业和我、严德焕认识了。刘伟业说他手里有一个利用假药电信诈骗的线索,把他们抓了就能有人找刘伟业拿钱平事,利用这种方式赚钱。当时严德焕说行,过了几天,刘伟业说假大夫应该在哈尔滨,严德焕说去不了,能不能把人约到沈阳。过了几天刘伟业说把周永约到沈阳来了,我就告诉了严德焕,严德焕就说抓人吧,后来我听刘伟业说严德焕将周永他们抓了,抓完周永后,刘伟业又提供了弘大中医馆张某的线索,过了几天刘伟业约我和严德焕在严德焕单位见面研究抓张某的事,过了几天刘伟业给我打电话说找到张某了,我就给严德焕打电话,严德焕让我也一起过去,在弘大中医馆抓到了张某。第二天下午因为张某的期限快到了,严德焕给我打电话让我问刘伟业那边咋样了,有没有人找他,刘伟业说有人找他了,让我告诉严德焕先把张某放了,扣押的东西也返还了,我就告诉了严德焕。又过了两天刘伟业约我和严德焕见面,刘伟业说过几天会有人联系。因为好几天没动静,严德焕让我联系刘伟业问咋样,用不用把张某抓回来旁敲侧击一下,刘伟业说也行。于是严德焕又找了一个姓曹的人,之后弘大中医馆的速度就加快了。后来刘伟业给我打电话说弘大中医院的人找他了。第二天,刘伟业让我开车去他住的酒店,见面后刘伟业给了我一个行李箱,我就先去找了严德焕,将行李箱放到他车里。过了一会刘伟业也来了上了严德焕的车,他们商量怎么分钱的事,刘伟业提出拿110万,让我拿100万(包括给魏嘉彤30万),剩下的给严德焕了90万,我实得70万元用于投资和消费了。
15.被告人魏嘉彤的供述,2020年7月左右,我通过朋友李群认识了刘伟业,我叫他二哥。刘伟业说他是药厂老板,身边都是开药厂的,知道谁家卖假药,让我帮我找一个办案单位,经侦、刑侦、食药侦都行,然后让我去报案,经查只要把卖药的老板抓了,老板就会去找他,他在药圈特别好使,只要老板被抓肯定会找他拿钱平事。到时候我帮着联系办案单位,我牵线搭桥了也会给我分点,包括给办案的警察分点好处费。然后我告诉王宇可以分好处费的事,王宇也同意了。我就介绍了王宇给刘伟业认识,我告诉他王宇是禁毒大队的,刘伟业说是要经侦、刑侦、食药侦的,这样王宇就介绍了严德焕给刘伟业,有一天我按照王宇的要求开车拉着刘伟业到刑警一中队,王宇和刘伟业上去找了严德焕。后来刘伟业给我提供了两家卖假药的,让我卖完假药向严德焕举报。我就以我父亲魏某3的名义买了药向严德焕举报了,就是周永他们诈骗的案子。案子办完后刘伟业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找王宇取钱,我开车到禁毒大队门口后王宇出来给我了一个袋子,我去银行存钱发现是30万元。一直到案发后我才知道刘伟业他们一共收了300万好处费。这30万元我因为找王宇给我朋友办工作就都给了王宇。后来案发后我自己又给监委退了30万元赃款。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伟业犯犯罪罪的证据:
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2020年8月31日):我是做传媒的,公司主营业务是给药品经销厂家、代理商做广告策划。我听说刘伟业被警察抓了,开始的时候不敢报警怕刘伟业报复我公司,现在想通了,来报案。
我和刘伟业是通过骆某认识的。刘伟业没有什么具体工作,他自称是警察的线人,职业举报卖假药的。2018年冬天的时候,三个多月的时间里有好多个机关和检察院查过我的公司,后来我知道可能是刘伟业叫人查的。刘伟业在全国的医药厂家、代理商及广告圈子里非常有名,他自己原来是做药品经销生意的,后来不做了,就开始敲诈我们,动不动就带着警察查我们。我们的行业需要在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如果警察调查说我们卖假药就会停播,对我们的冲击很大,很多药厂或者代理商就会选择主动找到刘伟业拿钱平事。刘伟业基本都是几百万几百万的要钱,相比被警察抓刘伟业的开价相对会损失小点,我们都会选择给钱,息事宁人。刘伟业跟我说把谁家整了也不是瞎说的。刘伟业先带警察调查我们的公司,再提出给我们找人平事,这是刘伟业的一贯打法。2020年6月份我被刘伟业犯罪了88.88万元。刘伟业给我打电话说今年把谁家整了,我就明白了,求刘伟业别研究我家了,看看需要我做什么。刘伟业不直接说反复跟我说整别人家了。后来他说回沈阳给他母亲过生日,我就说那我得去看看送点礼啊。后来我在沈阳市北方大厦见到了刘伟业,我把自己准备的88.88万元现金给了刘伟业并说给老太太准备的红包,刘伟业觉得少,说整别人家之后别人都给200至300万元,我说公司也不好,刘伟业没说啥就把钱收下了。一直到2021年1月5日我又接到了刘伟业的电话,我猜到刘伟业又想敲诈我,接通电话后刘伟业还是说今年又把谁家举报了,今年就开始研究我家了。我就一直求刘伟业别研究我家了,后来我直接问刘伟业得给他多少钱,刘伟业也不说,我就说给你买辆路虎吉普车吧,刘伟业说别人一年交的保护费都是几百万了,我就说真拿不出那么多,后来我就直接跟刘伟业说把身份证给我,我买完车直接给你发过去,刘伟业告诉我让我把车发到南宁,并把自己身份证给我发过来了。我花了138万元买了一台路虎揽胜,上牌之后发给了刘伟业。
2022年4月笔录:2019年3-4月的一天早上,骆某突然给我打电话说你告诉杨某一声快躲躲,有沈河的警察要抓他。我问骆某是怎么知道的,骆某说是一个亲属告诉我的。我就告诉杨某了,当天我和杨某在一起,后来了解没人找我们,我们就回公司了。我给刘伟业钱以后,刘伟业一直嫌钱少,我就跟刘伟业说我跟骆某有项目,给刘伟业10%的股份,刘伟业没要。我合计给他股份后,公司他就有份了,他就别老来找麻烦。刘伟业并没有在云南、湖北等地电视台为公司推广过业务。
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华人宜寿堂药房的合伙人,跟李某1是合伙关系,2019年3-4月份的一天,当时我公司的合伙人李某1告诉我骆某跟他说有沈河的警察抓我,让我出去躲躲,我和李某1就在附近的酒店待了一天,这一天也没人去公司,没人找我,我就回去上班了,后来也没有警察找我。
3.证人骆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或2018年,我认识刘伟业之后我跟刘伟业交流,觉得他的中医项目不错,就把他介绍给李某1认识,后来我们没有具体合作。2019年的一天早上刘伟业给我打电话说警察要抓杨某,看我想不想告诉李某1,要是想救告诉他,别说是他说的。我就第一时间给李某1打电话,告诉他有警察要抓杨某,躲一躲。李某1问我怎么知道的,我说我家里亲戚说的。李某1也问过我谁报信的,但是我一直没跟李某1说过,因为刘伟业不让说。我记得刘伟业没跟我说过他向机关机关举报李某1的事,也没有跟我说过李某1会找他拿钱平事。我一直不知道刘伟业举报的李某1。2020年5月,刘伟业来沈阳,我就跟李某1说了。李某1张罗一起吃饭。吃饭时刘伟业说他在南方有关系,认识电视台能安排时间段,刘伟业和李某1聊得挺好,李某1突然说咱三开个公司整项目,给刘伟业15%的股份,刘伟业拒绝了。吃完饭后开公司的事就没有后续了。
2020年刘伟业给他母亲过生日,告诉我他来沈阳了,我就告诉李某1了,因为李某1跟我说过刘伟业来沈阳就告诉他。
4.被告人刘伟业的供述:2018年我在电视上看到警方打掉假大夫卖药的团伙按电信诈骗处理,我以前也卖过药品,知道卖药的都有假大夫行为,肯定都害怕警察打击,我就想到了如果把线索提供给警察,警察打击处理的时候老板肯定会找警察拿钱平事,我是提供线索的人也能分到钱。2019年年初的时候,我认识到了李群,问他在沈阳认识警察不,并把上述想法告诉了他,李群就把魏嘉彤介绍给我认识了,我也跟魏嘉彤说了怎么挣钱。魏嘉彤就开始帮我联系办案单位,但迟迟没有进展,我就把李某1他们公司有假大夫的线索通过魏嘉彤提供给办案单位了。后来魏嘉彤说他联系上了沈河分局的警察,是沈河分局局长的司机叫何哥,他帮联系的刑警大队李大队长。我没当回事。这期间我跟骆某聊天时候他说有一个好哥们叫李某1,一直有警察查他们公司,李某1挺害怕。我当时没承认是我举报的他,当天晚上我接到了何哥的电话跟我说准备明天抓李某1公司叫杨某的大夫,我觉得有点不好意思就给骆某打电话说沈河分局要抓杨某,赶紧让杨某躲躲吧。骆某就把这件事告诉了李某1,结果第二天何哥他们没抓到杨某,何哥还问我怎么有人通风报信,我也没承认。这之后李某1一直问骆某谁帮忙通风报信的向感谢一下。骆某问我好几次我也没承认。之后因为李某1以为是他的竞争对手举报打击他,要跟对方打起来了。骆某告诉我以后我就告诉骆某是我向沈河分局举报的李某1,骆某问我为什么这么干,我就说想要跟李某1认识,要点面子。之后骆某一直跟我说李某1想跟我见面我都没同意,骆某说李某1想跟我见面,要不给我拿点钱花,我说不用了。后来骆某一直问我为什么举报李某1我就告诉他这样我能分点钱,帮忙平事也能有面子。骆某告诉我就别动李某1了,我也答应了。一直到2020年5月,我回沈阳去了骆某家,骆某把我回沈阳的事告诉了李某1,第二天我和骆某、李某1吃饭的时候,李某1说骆某要和他准备整一个项目,给我股份,我没有要。李某1说项目不是白给股份,也得我帮忙,想让我把这个项目在南方市场拓展下,我说帮忙行,但是股份不能要。后来我帮李某1联系了云南、湖北、湖南、陕西的电视台,帮他们把项目拓展过去了。2020年7月的时候,我回家给我母亲过生日,骆某问我回来干什么我就告诉骆某我母亲过生日,之后骆某告诉了李某1,李某1给我打电话要随礼,我说不用了。第二天李某1开车过来将一个大礼包放在我车上,我打开看时88万元,还有一些叠着的钱。我告诉骆某,他说收着得了,我就把钱收下了。2021年春节的时候,李某1给我打电话说之前在南方拓展项目帮了挺多忙,要给我分红,我没要,他说要给我一台车,我说不用,后来李某1一直让我把车要了,我就同意了,李某1让我把身份证发给他,我就给他邮寄过去,李某1用我的名义买了一台路虎,然后用平板车发到了广西。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德焕利用身为人民警察职务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刘伟业、魏嘉彤、王宇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构成受贿罪,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构成索贿的公诉意见。经查,刘伟业向曹某发送短信,虽有暗示向曹某索取钱款的情节,但曹某在了解到张某被严德焕等人抓获后便积极找到刘伟业商量拿钱让刘伟业帮忙找人“平事”,并与刘伟业协商“平事”的钱数,严德焕将张某释放后,虽仍向曹某暗示索取钱款,但不足以达到勒索的程度,对四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予认定索贿。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伟业犯犯罪罪的事实,及被告人刘伟业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刘伟业犯罪罪证据不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现卷中仅有被害人李某1陈述其慑于刘伟业举报其公司,被迫向刘伟业支付财物的被害人陈述,但被告人刘伟业始终否认犯罪李某1的事实,证人杨某、骆某等人的证言也无法证实被告人刘伟业对李某1实施过犯罪行为。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排除合理怀疑,证实被告人刘伟业犯罪李某1的事实,故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伟业犯犯罪罪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刘伟业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伟业在受贿罪共同犯罪中为从犯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伟业提出犯意并通过魏嘉彤伙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王宇、严德焕,在受贿过程中直接联系曹某并约定、收取好处费,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主犯,故对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宇构成介绍贿赂罪及被告人严德焕、刘伟业、王宇、魏嘉彤及其辩护人对犯罪数额的辩解。经查,四名被告人在抓捕张某前已形成受贿的合议,对通过调查弘大中医馆后收取相关人员“好处费”一事已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魏嘉彤在实施该起犯罪前已与刘伟业进行过细致预谋,被告人严德焕、王宇、刘伟业直接参与了300万元赃款的分配,故对四名被告人的受贿金额均应认定为300万元,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严德焕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严德焕有自首、立功表现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严德焕系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刘伟业亦由机关机关抓获,且抓捕刘伟业时被告人严德焕并未提供帮助,其主张的配合抓捕刘伟业的立功事实依据不足,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此项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伟业、严德焕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宇、魏嘉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王宇、魏嘉彤减轻处罚;被告人严德焕、王宇、魏嘉彤自愿认罪认罚,虽对犯罪数额有辩解,但能供述犯罪事实,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如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德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31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刘伟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4日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6日予以折抵刑期42日,即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2031年9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王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9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魏嘉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2025年8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严德焕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刘伟业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追缴被告人王宇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魏嘉彤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已由沈阳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扣押)
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魏嘉彤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石锐锐
人民陪审员康宗秀
人民陪审员张全德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贺
书记员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