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辉受贿罪、洗钱罪、受贿罪、洗钱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辽0381刑初29号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辉。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2年7月5日被海城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22年12月13日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和逮捕,同日由海城市GAJ执行拘留和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李洪昌,辽宁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22)Z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辉犯受贿罪、洗钱罪,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段溪泉、张广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4其辩护人李洪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2011年至2022年,被告人唐辉利用其担任海城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海城市卫生(健)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索要或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给予的财物累计人民币519.235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至2022年,被告人唐辉利用其担任海城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海城市卫生(健)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违规审批董某投资建设海城市宁心医院为精神病专科医院,并为该医院在医疗纠纷化解、定点评残、农合报销、日常监督检查等方面谋取利益,向该医院院长董某索要海城市宁心医院30%的干股,并累计向董某索要人民币456.7353万元。
(1)2013年上半年,时任海城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的被告人唐辉以要运作当副局长为名分两次向董某索要人民币共计40万元,后被告人唐辉将此钱款交给其亲属张某1(曾用名张鹏)为其运作;
(2)2015年2月,被告人唐辉以年底走访为由向董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后被告人唐辉将该钱款转给其妻葛某1,用于购买位于海城市茂泽园门市房使用;
(3)2015年8月,被告人唐辉以其妻子葛某1名义购买为海城市同胜广场一商铺过程中,向董某索要人民币89.7353万元,用于支付该商铺房款;
(4)2016年12月,被告人唐辉以到北京看病为由,向董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所得钱款用于其个人及家庭花销使用;
(5)2018年2月,被告人唐辉以其次子唐某3去美国留学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向董某索要人民币50万元;
(6)2019年3月,张某1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告人唐辉借款100万元,被告人唐辉促成董某借给张某1人民币100万元。2020年7月,被告人唐辉以次子留学用钱为由,向张某1前妻关某索要董某的借款100万元,后关某将70万元转账至唐辉次子银行卡内;
(7)2020年1月,被告人唐辉以次子留学需要费用为由,向董某索要人民币50万元;
(8)2021年2月,被告人唐辉以为长子唐浩森筹备结婚为由,向董某索要人民币100万元,董某于同年2月至4月份三次转账给被告人唐辉指定的葛某2账户内共计人民币100万元,上述钱款中48万元用于为长子唐浩森购买车辆及彩礼支出使用,40万元转至次子唐浩洋账户,12万元在葛某2账户中。
2、2017年,被告人唐辉任海城市卫生(健)局副局长期间,海城市瑞天肾病医院负责人佟某为使该医院顺利开业并与唐辉搞好关系,送给被告人唐辉人民币2万元;2019年5月,佟福利为使其投资成立的海城市瑞和血液透析中心的职业等级顺利通过审批,送给被告人唐辉人民币2万元,后经唐辉同意并报上级批准,该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2016年至2020年每年春节前,佟福利先后五次送给被告人唐辉现金每次3000元,总计人民币1.5万元。
3、2021年5月,付某为使其投资的海城市弘宁精神病医院执业登记许可顺利通过卫健局审批,送给被告人唐辉人民币10万元,后经唐辉同意并报上级批准,该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
4、2018年至2021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唐辉先后四次收受海城市毛祁镇卫生院(现海城市普康医院)院长谭某给予的现金每次1万元,合计人民币4万元;2021年10月,谭某为感谢被告人唐辉在该医院执业登记许可和医院定级过程中给予的关照,送给被告人唐辉人民币10万元。
5.2022年3月,海城市盛德医院经营者史某为取得卫健部门对该医院的执业登记许可和医院定级审批,送给被告人唐辉人民币3万元,后经唐辉同意并报上级批准,该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
6、2018年12月、2019年春节前夕,王某2为使其父亲王福山开办的海城市新东综合门诊部执业登记许可顺利获得市卫健局审批,先后送给负责此项工作的被告人唐辉一部价值4000元的华为手机和现金人民币5000元,后经唐辉签字同意,该门诊部经审批通过。
7、2019年5月,海城君安医院执业登记许可和升二级医院经市卫健局审批通过,该医院院长祝某为感谢关照送给被告人唐辉人民币1万元
8、2021年9月,海城华恩医院顾问张某4为使市卫健局顺利审批该医院新增诊疗项目并与唐辉搞好关系,送给被告人唐辉人民币5000元,后经唐辉签字同意,该医院诊疗项目得到批准。
9、2019年至2022年每年春节前,海城市双栗医院负责人梁某先后四次送给被告人唐辉每次现金人民币5000元,累计金额人民币2万元;2021年7月,海城市双栗医院经市卫健局审批晋升二级医院,梁某为感谢唐辉帮助,送给被告人唐辉人民币1万元。
10、2020年7月,李某1为使其开办的海城市海州管理区李某1口腔门诊部执业登记许可顺利获得审批,送给被告人唐辉人民币2万元,后经唐辉签字同意,该门诊部获得该局批准。
11、2012年至2021年每年春节前,海城市牛庄骨科医院院长李某3先后十次送给被告人唐辉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牛庄馅饼和茶叶,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万元。
12、2013年至2021年每年春节前,2015年至2020年每年中秋节前,海城市高坨镇医院院长刘某1先后十五次送给被告人唐辉现金每次1000元,金额总计人民币1.5万元。
13、2013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海城市仁济医院院长张某5先后三次指使其丈夫张某2送给被告人唐辉现金每次人民币5000元,总计人民币1.5万元。
14、2015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前,海城市天心医院负责人范某先后八次送给被告人唐辉现金,其中每年春节现金为人民币3000元,中秋节为人民币2000元,总计人民币2万元。
15、2013年至2021年每年春节前,海城市卫健局工作人员郝某先后九次送给被告人唐辉现金每次2000元,合计1.8万元,并于2013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送给其香烟两条,共计十条,上述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万元。
16、2013年至2022年每年春节前,海城市康复医院院长潘某先后十次送给被告人唐辉现金每次人民币2000元,总计人民币2万元。
17、2016年中秋节前和2017年春节前,海城市铁西针堂经营者孙某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唐辉现金1万元和5000元,总计人民币1.5万元。
18、2016年至2021年每年春节前、中秋节前,海城市赫某牙科诊所经营者赫某先后十二次送给被告人唐辉总计人民币3.6万元;2020年3月,赫某以支持唐辉之子留学抗疫名义送给被告人唐辉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4.6万元。
19、2018年和2021年每年春节前,海城市兴海医院(现丛一中医医院)负责人李胜斌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唐辉价值5000元和1万元的报喜鸟服装储值卡各一张,价值人民币1.5万元。
20、2020年和2021年每年春节前、中秋节前,海城市腾鳌中心卫生院院长张某4(现海城市华恩医院顾问)先后四次送给被告人唐辉现金,金额合计人民币1万元。
21、2020年和2021年每年春节前,海城市八里医院(现盛德医院)负责人史某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唐辉现金每次5000元,金额合计人民币1万元。
二、被告人唐辉向董某索要的钱款中多为银行账户转账,为掩盖上述钱款性质,虚构为双方借贷经济往来,被告人唐辉先后于2018年1月21日使用其妻葛某1账户汇款董某账户人民币30万元,于2020年5月27日使用上述账户汇款至董某账户人民币20万元,上述钱款由董某现金取出后返还被告人唐辉;于2022年6月20日使用上述账户汇款至董某账户人民币70万元,于2022年6月26日使用上述账户汇款至董某账户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唐辉于2022年7月5日被监察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唐辉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辉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来源和性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
被告人唐辉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供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表示认罪认罚。另当庭辩解其曾向海城市纪委监委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
辩护人意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2019年3月以张涛借款100万元为名,收受董某100万元贿款的定性错误,该笔100万元借款系张某1向董某的借款,属民事纠纷,并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另,被告人构成自首,且有立功表现,全部退赃,真诚悔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至2022年,被告人唐辉利用其担任海城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海城市卫生(健)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索要或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给予的财物累计人民币519.235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至2022年,被告人唐辉利用其担任海城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海城市卫生(健)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违规审批董某投资建设海城市宁心医院为精神病专科医院,并为该医院在医疗纠纷化解、定点评残、农合报销、日常监督检查等方面谋取利益,向该医院院长董某索要海城市宁心医院30%的干股,并累计向董某索要人民币459.7353元。其中:
(1)2013年上半年,时任海城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的被告人唐辉以要运作当副局长为名,分两次向董某索要人民币共计40万元,后被告人唐辉将此钱款交给其亲属张某1(曾用名张鹏)为其运作。
(2)2015年2月,被告人唐辉以年底走访为由,向董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后被告人唐辉将该钱款转给其妻葛某1,用于购买位于海城市茂泽园门市房使用。
(3)2015年8月,被告人唐辉在以其妻子葛某1名义购买海城市同胜广场一商铺过程中,向董某索要人民币89.7353万元,用于支付该商铺房款。
(4)2016年12月,被告人唐辉以到北京看病为由,向董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所得钱款用于其个人及家庭花销使用;
(5)2018年2月,被告人唐辉以其次子唐浩洋去美国留学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向董某索要人民币50万元。
(6)2019年3月,张某1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告人唐辉借款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唐辉促成董某出借给张某1100万元。后在唐辉以其他理由向董某索要钱款时,董某表示愿将出借给张某1的100万元送给唐辉,唐辉允诺。2020年7月,被告人唐辉以次子留学用钱为由,向张某1索要董某的借款100万元,后张某1的前妻关某将70万元转账至唐辉次子银行卡内。其余30万元,唐辉未及索要。
(7)2020年1月,被告人唐辉以次子留学需要费用为由,向董某索要人民币50万元;
(8)2021年2月,被告人唐辉以为长子唐浩森筹备结婚为由,向董某索要人民币100万元,董某于同年2月至4月份三次转账给被告人唐辉指定的葛某2账户内共计人民币100万元。上述钱款中48万元用于为长子唐浩森购买车辆及彩礼支出使用,40万元转至次子唐浩洋账户,12万元存在唐辉亲属葛某2账户中。
2、2017年,被告人唐辉在任海城市卫生(健)局副局长期间,海城市瑞天肾病医院负责人佟福利为使该医院顺利开业并与唐辉搞好关系,送给被告人唐辉人民币2万元,唐辉予以收受。2019年5月,佟福利为使其投资成立的海城市瑞和血液透析中心的职业等级顺利通过审批,送给被告人唐辉人民币2万元,唐辉予以收受,后经唐辉同意并报上级批准,该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2016年至2020年每年春节前,佟福利先后五次送给被告人唐辉现金,每次3000元,总计人民币1.5万元,唐辉予以收受。
3、2021年5月,付某为使其投资的海城市弘宁精神病医院执业登记许可顺利通过卫健局审批,送给被告人唐辉人民币10万元,唐辉予以收受。后经唐辉同意并报上级批准,该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
4、2018年至2021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唐辉先后四次收受海城市毛祁镇卫生院(现海城市普康医院)院长谭某给予的现金,每次1万元,合计人民币4万元。2021年10月,谭某为感谢被告人唐辉在该医院执业登记许可和医院定级过程中给予的关照,送给被告人唐辉人民币10万元,唐辉予以收受。
5、2022年3月,海城市盛德医院经营者史某为取得卫健部门对该医院的执业登记许可和医院定级审批,送给被告人唐辉人民币3万元,唐辉予以收受。后经唐辉同意并报上级批准,该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
6、2018年12月、2019年春节前夕,王某2为使其父亲王福山开办的海城市新东综合门诊部执业登记许可顺利获得市卫健局审批,先后送给负责此项工作的被告人唐辉一部价值4000元的华为手机和现金人民币5000元,唐辉予以收受。后经唐辉签字同意,该门诊部经审批通过。
7、2019年5月,海城君安医院执业登记许可和升二级医院经市卫健局审批通过,该医院院长祝某为感谢关照送给被告人唐辉人民币1万元,唐辉予以收受。
8、2021年9月,海城华恩医院顾问张某4为使市卫健局顺利审批该医院新增诊疗项目并与唐辉搞好关系,送给被告人唐辉人民币5000元,唐辉予以收受。后经唐辉签字同意,该医院诊疗项目得到批准。
9、2019年至2022年每年春节前,海城市双栗医院负责人梁某先后四次送给被告人唐辉现金,每次人民币5000元,累计金额人民币2万元,唐辉予以收受。2021年7月,海城市双栗医院经市卫健局审批晋升二级医院,梁某为感谢唐辉帮助,送给被告人唐辉人民币1万元,唐辉予以收受。
10、2020年7月,李某1为使其开办的海城市海州管理区李某1口腔门诊部执业登记许可顺利获得审批,送给被告人唐辉人民币2万元,唐辉予以收受。后经唐辉签字同意,该门诊部获得该局批准。
11、2012年至2021年每年春节前,海城市牛庄骨科医院院长李某3先后十次送给被告人唐辉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牛庄馅饼和茶叶,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万元,唐辉予以收受。
12、2013年至2021年每年春节前,2015年至2020年每年中秋节前,海城市高坨镇医院院长刘某1先后十五次送给被告人唐辉现金,每次1000元,金额总计人民币1.5万元,唐辉予以收受。
13、2013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海城市仁济医院院长张某5先后三次安排其丈夫张某2送给被告人唐辉现金,每次人民币5000元,总计人民币1.5万元,唐辉予以收受。
14、2015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前,海城市天心医院负责人范某先后八次送给被告人唐辉现金,其中每年春节现金为人民币3000元,中秋节为人民币2000元,总计人民币2万元,唐辉予以收受。
15、2013年至2021年每年春节前,海城市卫健局工作人员郝某先后九次送给被告人唐辉现金,每次人民币2000元,合计1.8万元,并于2013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送给其香烟2条,共计10条,上述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万元,唐辉予以收受。
16、2013年至2022年每年春节前,海城市康复医院院长潘某先后十次送给被告人唐辉现金,每次人民币2000元,总计人民币2万元,唐辉予以收受。
17、2016年中秋节前和2017年春节前,海城市铁西针堂经营者孙某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唐辉现金1万元和5000元,总计人民币1.5万元,唐辉予以收受。
18、2016年至2021年每年春节前、中秋节前,海城市赫某牙科诊所经营者赫某先后十二次送给被告人唐辉总计人民币3.6万元,唐辉予以收受。2020年3月,赫某以支持唐辉之子留学抗疫名义送给被告人唐辉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4.6万元,唐辉予以收受。
19、2018年和2021年每年春节前,海城市兴海医院(现丛一中医医院)负责人李胜斌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唐辉价值5000元和1万元的报喜鸟服装储值卡各一张,价值人民币1.5万元,唐辉予以收受。
20、2020年和2021年每年春节前、中秋节前,海城市腾鳌中心卫生院院长张某4(现海城市华恩医院顾问)先后四次送给被告人唐辉现金合计人民币1万元,唐辉予以收受。
21、2020年和2021年每年春节前,海城市八里医院(现盛德医院)负责人史某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唐辉现金,每次5000元,合计人民币1万元,唐辉予以收受。
二、被告人唐辉向董某索要的钱款多为银行账户转账,为掩盖该钱款性质,被告人唐辉虚构为双方借贷经济往来,先后于2018年1月21日使用其妻子葛某1账户汇款至董某账户人民币30万元,于2020年5月27日使用上述账户汇款至董某账户人民币20万元,上述钱款由董某取现后再返还被告人唐辉。后唐辉又于2022年6月20日使用上述账户汇款至董某账户人民币70万元,于2022年6月26日使用上述账户汇款至董某账户人民币50万元,上述钱款,董某未及取现返还唐辉。
2022年7月5日,被告人唐辉被海城市监察委员会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2022年10月31日,董某向海城市监察委员会退缴被告人唐辉转移至其的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120万元,由海城市监察委员会予以扣押。
2022年11月10日日,张某1通过张翠经手向海城市监察委员会退缴被告人唐辉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由海城市监察委员会予以扣押。
2022年11月16日,葛某2向海城市监察委员会退缴被告人唐辉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由海城市监察委员会予以扣押。
2022年12月14日,被告人唐辉向海城市监察委员会退缴其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9.25万元,由海城市监察委员会予以扣押。
2022年11月24日,被告人唐辉的妻子葛某1经唐辉同意,向海城市监察委员会上交唐辉主要使用受贿违法所得购买的房屋四套及房屋权属证书,用于退缴违法所得。该四套房屋的所有权证编号和商业网点门牌证编号分别为:xxx、辽(xxx)海城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Wxxx;xxx、房权证海城市字第xxx××xxx号、W××xxx;xxx、房权证海城市字第xxx××xxx号、W××xxx;xxx、房权证海城市字第A××xxx号、W××7。上述四套房屋,经海城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已于2022年12月12日由海城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予以查封。
又查明,2023年5月31日,海城市监察委员会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并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唐辉确曾向海城市监察委员会揭发海城市卫生局(健)局长谭某某收受海城市中心医院王某某行贿的100克重金条一根(价值2.3万元)并为王某谋取职务提拔,已经查证属实。经征求公诉机关意见,公诉机关表示无异议,并建议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六个月间对被告人所犯受贿罪量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海城市纪委监委关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的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海城市委组织部关于唐辉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等干部任职文件,被告人唐辉及证人董某、葛某1、肖某、杨某2、唐浩洋、关某、绳敬宁、唐某2、唐某1、张某7等人的相关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被告人以其妻子葛某1名义购买的茂泽园小区门店的相关协议及所有权登记凭证,佟福利经营的海城市瑞和血液透析中心行政许可卷宗材料,海城市新东综合门诊部行政许可卷宗材料,海城君安医院行政许可卷宗,海城海州,海城弘宁精神病医院行政许可卷宗,海城双栗医院行政许可卷宗,海城普康医院行政许可卷宗,盛德医院行政许可卷宗,海城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变更、注销海城瑞禾血液透析中心、海城君安医院、笔录中医院、华恩医院、普康医院等《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公告,海城市高坨镇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海城市仁济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海城市天心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海城市针一堂中医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海城市海州管理器赫某口腔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李某2报喜鸟会员卡储值消费记录,董某自书的情况说明,董某与葛某2补充协议,董某保证书及通话记录,海城市宁心医院向海城市卫计局做汇报患者刘志艳家属与医院发送纠纷一事的情况汇报,鞍山银行关于海城市宁心医院授信的批复,省医保局对海城市宁心医院医保基金筛查发现违规项目的约谈通知,宁心医院变更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申请材料,海城市医保局会议记录及关于海城市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报告,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规定病种及结算限价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规范我市精神类疾病按住院床日付费工作的通知,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城市2015年新农合政策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城市卫健局精神病医院相关情况说明,海城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医院残疾评定协议书,被告人唐辉及其妻子葛某1主动向海城市监察委员会退缴财物登记表及扣押清单及凭证,证人董某、张某1、葛某2主动上交财物登记表及扣押清单及凭证。2、证人葛某1、董某、张某1、王某1、肖某、关某、杨某、葛某2、唐某1、唐某2、张某3、绳敬宁、佟福利、王某2、郝某、祝某、李某1、付某、梁某、张某4、谭某、李某2、潘某、李某3、史某、刘某1、张某2、范某、孙某、张某5、赫某、刘某2、张某6、黄某、刘某3、回某、王某3,3、被告人唐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辉又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来源和性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2019年3月以张涛借款100万元为名,收受董某100万元贿款的定性错误,该笔100万元借款系张某1向董某的借款,属民事纠纷,并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节:经庭审查明,证人董某陈述,其于2019年在被告人唐辉的要求下出借张某1100万元之后,唐辉又于2021年以其长子结婚为由向其索贿,其向唐辉表示将出借给张某1的100万元转给唐辉,唐辉在纪检监察机关亦供述张某1应当将该100万元偿还于其而非董某,其无需偿还董某,且其已经向张某1妻子索要到70万元,张某1尚欠其30万元。因此,该100万元应当认定为被告人唐辉的受贿数额。
关于量刑问题:被告人所犯受贿罪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所犯洗钱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揭发他人受贿犯罪事实并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又上交房屋用于退缴违法所得,亦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后自首,经查并无自动到案情节,故不予以认定。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被告人予以认同,故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5日起至2032年9月4日止。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唐辉及相关人员向海城市监察委员会退缴的被告人唐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1.25万元,由海城市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唐辉的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347.9853万元。其中,被告人唐辉亲属葛某1代其主动上交的四套房屋,优先用于追缴该部分违法所得;如有不足则继续追缴不足部分;如有剩余则将剩余部分用于执行罚金刑;如仍有剩余则将剩余部分退还被告人唐辉。(注:该四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和商业网点门牌证编号分别为:1、辽(2018)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1号、W013619;2、房权证海城市字第2××3号、W××5;3、房权证海城市字第2××7号、W××0;4、房权证海城市字第A××3号、W××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义
人民陪审员周杰
人民陪审员柳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莹
书记员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