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中晓、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陕0104刑初270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蔚某。2013年8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23年3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X罪被刑事拘留,3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莲湖检刑诉﹝2023﹞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蔚某犯容留他人吸X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蔚某接到吸X人员刘某电话,刘某表示欲前往其家中吸食,蔚某同意。当日20时许,刘某携带到达蔚某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村号单元楼室家中,随后二人在客厅注射。约半小时后,蔚某发现刘某没有动静,便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1月9日0时许,蔚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经鉴定,刘某心血中检出XX、XXXX成分,其中XX含量为0.19μg/ml;其系在肝硬化病变基础上因阿片类()中X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2023年3月17日,民警将被告人蔚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蔚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的注射器二支、被告人蔚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肖某某、龙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单、吸X成瘾认定书、注射体表针孔照片、电话通讯记录、120调派记录单、急救中心抢救单、现场抢救记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吸X处置记录、前科判决、释放证明、户籍信息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蔚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X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蔚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蔚某在其家中容留他人注射,并造成被容留的吸X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X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蔚某案发后能主动报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蔚某犯容留他人吸X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旭旭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维
书记员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