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7/4 0:00:00

蔚中晓、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蔚中晓、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104刑初270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蔚某。201389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73日刑满释放。20233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X罪被刑事拘留,3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莲湖检刑诉﹝2023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蔚某犯容留他人吸X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7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1815时许,被告人蔚某接到吸X人员刘某电话,刘某表示欲前往其家中吸食,蔚某同意。当日20时许,刘某携带到达蔚某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村号单元楼室家中,随后二人在客厅注射。约半小时后,蔚某发现刘某没有动静,便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190时许,蔚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经鉴定,刘某心血中检出XXXXXX成分,其中XX含量为0.19μg/ml;其系在肝硬化病变基础上因阿片类()X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2023317日,民警将被告人蔚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蔚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提取的注射器二支、被告人蔚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肖某某、龙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单、吸X成瘾认定书、注射体表针孔照片、电话通讯记录、120调派记录单、急救中心抢救单、现场抢救记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吸X处置记录、前科判决、释放证明、户籍信息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蔚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X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蔚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蔚某在其家中容留他人注射,并造成被容留的吸X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X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蔚某案发后能主动报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蔚某犯容留他人吸X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317日起至202312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旭旭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维

书记员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