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乃法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赣1027刑初69号
公诉机关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乃法。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5月29日,经金溪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2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乃法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佳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乃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23日,一名邹建军(真实身份尚未查实)的男子联系被告人张乃法,二人约好张乃法携带银行卡到汕头办理贷款事宜,贷款成功后张乃法可以得到5000元好处费。2月25日,张乃法携带中国银行卡到汕头和邹建军介绍办理贷款的人见面,在明知对方可能从事网络电信犯罪的情形下张乃法提供中国银行卡给对方使用。经查:张乃法中国银行卡号6216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于2023年2月25日流水总进账1512331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银行流水、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张乃法的供述与辩解;其他相关书证及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乃法明知他人租用银行卡用于网络电信犯罪,仍向他人出租名下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乃法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张乃法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张乃法已退赃1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乃法明知他人租用银行卡用于网络电信犯罪,仍向他人出租名下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乃法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乃法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三天。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乃法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邹峰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支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