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7/6 0:00:00

郭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郭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211刑初649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201422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511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1119日被取保候审,202323日被监视居住。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3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36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6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8月,被告人郭某利用QQ邮箱在“推特”网上注册账号,账号为:@WeChatXXXXXxxxXX,昵称为:XXX。至20209月,郭某通过该账号在“推特”网上传播淫秽视频供自己及他人观看。经对郭某“推特”账号内进行勘验,该账号有有292个关注者,共有250部视频,其中有228部视频鉴定为淫秽物品。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辨认、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郭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郭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经本院委托,山东省费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郭某社会危险性较小,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丁培增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沁

书记员杨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