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鲁0211刑初649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2014年2月2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月1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2月3日被监视居住。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3〕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被告人郭某利用QQ邮箱在“推特”网上注册账号,账号为:@WeChatXXXXXxxxXX,昵称为:XXX。至2020年9月,郭某通过该账号在“推特”网上传播淫秽视频供自己及他人观看。经对郭某“推特”账号内进行勘验,该账号有有292个关注者,共有250部视频,其中有228部视频鉴定为淫秽物品。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辨认、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郭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郭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经本院委托,山东省费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郭某社会危险性较小,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丁培增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沁
书记员杨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