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赣0191刑初178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琦,男,1997年8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租住江西省南昌市上海北路永人村104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淘沙镇朱家村港背组13号。2020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23年3月13日因本案被南昌市GA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2023〕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琦犯盗窃罪,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间,被告人朱琦5次至南昌市高新区辖区内的大学校园,在校园内的食堂实施盗窃,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22元,具体如下:
1.2022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朱琦至江西师范大学二食堂二楼,在“水吧”店面内盗得现金650元。
2.2022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朱琦至江西师范大学二食堂二楼,在“关东煮”店面内盗得现金300多元、在“橙柚檬”店面内盗得现金200多元。
3.2023年2月25日凌晨1:40许,被告人朱琦至江西师范大学三食堂南面一楼“橙柚檬”奶茶店内,从该店吧台内盗得现金130元。
4.2023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朱琦至江西师范大学三食堂二楼“谭小嗨”店面内盗得现金120元。
5.2023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朱琦至江西科技学院内“珍元香”餐厅,从该餐厅吧台下面储物柜里盗得蓝芙蓉王(价值人民币300元)、硬利群香烟各一条(价值人民币122元)后,当日下午分别以250元、120元的价格,卖给南昌市青山湖区东方塞纳附近的超市。
2023年3月12日,被告人朱琦于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朱琦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琦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朱琦具有多次盗窃、盗窃数额较大、累犯、坦白、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朱琦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朱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系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琦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MM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22元,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宇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邓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