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7/7 0:00:00

张伟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伟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102刑初39

 

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伟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9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1日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冬虹,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金洋,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23)10号起诉书指控张伟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1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帅、王心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哥及其辩护人宋金洋、韩冬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完毕。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816日至917日期间,被告人张伟哥从辽宁省沈阳市来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广场附近一公寓楼内,在明知将出借给他人的银行卡用于“跑分”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仍提供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开卡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5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太原街支行),一张交通银行卡(卡号:62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开卡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89-1号交通银行沈阳民主广场支行),一张中国光大银行(卡号:6226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开卡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号中国光大银行和平支行),在上述银行卡陆续收到资金收入后,被告人张伟哥为配合他人转账提供手机、手机号码、手机网上银行、密码、刷脸认证等帮助,将转入银行卡内的资金通过线上转账、线下ATM机提取现金的方式转出。事后,被告人张伟哥将上述银行卡销户。经核实,上述三张银行卡共计流水金额28515092.15元人民币。经与公安部反电诈平台关联,其中涉电信诈骗被害人章某、梁某等38人向上述银行账户转入2174730.75元人民币。被告人张伟哥从中获利9000元人民币。

2022927日,被告人张伟哥被抓获。

被告人张伟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庭审中辩解是被上线殴打威胁后配合实施转账行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系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不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在郑州期间存在被拘禁情节,被告人作用较轻应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2816日至917日期间,被告人张伟哥从辽宁省沈阳市来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广场附近一公寓楼内,在明知将出借给他人的银行卡用于“跑分”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仍提供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开卡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5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太原街支行),一张交通银行卡(卡号:62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开卡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89-1号交通银行沈阳民主广场支行),一张中国光大银行(卡号:6226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开卡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号中国光大银行和平支行),在上述银行卡陆续收到资金收入后,被告人张伟哥为配合他人转账提供手机、手机号码、手机网上银行、密码、刷脸认证等帮助,将转入银行卡内的资金通过线上转账、线下ATM机提取现金的方式转出。事后,被告人张伟哥将上述银行卡销户。经核实,上述三张银行卡共计流水金额28515092.15元人民币。经与公安部反电诈平台关联,其中涉电信诈骗被害人章月红、梁某等38人向上述银行账户转入200余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张伟哥从中获利9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证实:本案的发、破案情况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基本信息及交易明细、中国光大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国交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228月至918日期间,被告人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光大银行卡(卡号6226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交通银行卡(卡号62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流水情况,其中有多笔收款、转账、提现记录,光大银行卡在916日进行了销户、邮政储蓄银行卡在918日进行了销户,交通银行卡在919日进行了销户。

3.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涉案三张银行卡开卡地点。

4.铁路乘车信息、航空订票信息,证实:被告人于2022815日乘火车从沈阳至郑州;2022918日乘飞机从郑州至沈阳。

5.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自然身份情况,及无前科劣迹。

6.章月红、梁某等多名电信诈骗被害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证实:上述被害人被骗的事实,及向本案被告人涉案三张银行卡多次转账的事实。

7.被告人张伟哥供述、亲笔供词、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被告人明知他人跑分洗钱,仍将其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密码、绑定的手机银行提供用于转款,并在此过程中有刷脸验证、提现的行为,上述三张银行卡涉案流水达到2800余万元,现查实的电信诈骗被害人转入三张银行的金额达到200余万元。

供述如下:20227月,我在百度上搜索“网贷”,联系到办理“网贷”的业务员,对方称可以办理贷款,但是需要到郑州,同时多带几张自己开户的银行卡以及开卡使用的手机卡和身份证,我将身份证照片以及电话号码通过网页发送给对方,对方给我买完票后,让我在上火车以后在车厢内给他拍一张我坐火车的照片,于是我就于815日乘坐上家给我买的G1276次高铁从沈阳北站到郑州东站,并且我都按上家的要求照做,到了郑州东站后,对方使用189的手机号给我打电话,电话中对方让我打车到郑州市二七广场地铁站,我按要求到达后,又和上家通电话并且见面,跟我见面的男子将我带到一辆商务车内,并将我拉到附近的一座公寓楼内,让我先住下。第二天,对方来了一名男子,他先将我的三张银行卡收走尝试是否可以进出钱,我也给对方提供了刷脸登陆服务及支付密码,过了两个小时左右,男子在试卡成功后,说他不是办贷款的,并且告诉我使用我的三张银行卡进行走账收钱,可以给我一定的利润,每张卡可以给我3000元人民币,我当时知道这是违法犯罪的事,我犹豫了一天没有干,8178时左右,对方再次找到我,我合计来都来了,就试一下,于是上家安排两个人在我房间里,其中一个人负责跑分操作,在他的指导下我提供刷脸服务,另外一个人负责看着我,每隔几天,两个人一起带着我到银行取钱,在这个期间,他们怕我报警,就将我的手机收走,给我一部没有电话卡的手机,日常用来上微信聊天,买饭使用。跑分的流程就是,我把我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交给跑分的人,随后他们让我在手机银行上刷脸、登陆网上银行,登陆成功后,就开始进行刷流水操作,因为刷流水需要我的银行卡密码,每次我都提供刷脸服务,并且告诉他们支付密码的具体操作,对方也不给我看,都是在躲着我,跑分从2022817日到917日,817日当天跑分结束后,上家给了我3000元现金,并告诉我剩下的6000元跑分成功后再给我,我看见钱就心动了,继续参与跑分洗钱,大概过了一周,看我的人也放松警惕,在一次跑分过程中,我问对方跑分洗的钱具体是什么钱,对方就告诉我是博彩的钱,我又问具体是什么博彩钱,跑分的人咳嗽一下,不让看我的人继续回答,我当时就知道这个钱是违法犯罪的钱。大概在20229月初,我跟看我的人聊天,我就问对方,跑分洗钱都是把违法犯罪的钱通过我的银行卡洗白了,警察找我怎么办,对方就教了我一套说辞,大致内容就是,如果警察找到我,我就说我到郑州来办贷款的,可以办理信用贷,结果没办成就被扣下了,也没有获得利润,对方告诉我让我出去之后就立刻把卡销户,这样警察就找不到我了,我听了这套说辞就记住了,并且在我917日离开后就立刻去银行销户了,这期间,每隔几天,跑分的人和看着我的人带我到相应的银行xxxM去把我的卡内跑分剩余的现金取走并清空账户,917日我离开之前,上家怕我保留证据,要求把我手机收走,并将剩下6000元利润以现金形式给了我。我拿到钱以后买了手机和机票回沈阳。

结束洗钱活动后,光大银行和邮政银行在郑州销户了,交通银行是到沈阳后,对方一个男的等在我家楼下单元门口,我知道他们追到我家了,他告诉我去交通银行销户,卡里有20000元,让我取出来给他,当天上午我去银行销户把钱取出来,傍晚该男子把钱取走了。

被告人张伟哥在庭审中自称,自己到了郑州发现不是办理贷款,办不了就想走,上线要对其进行殴打、胁迫和威胁,张伟哥被迫同意协助转账,上线同时以家人进行威胁,对张伟哥进行了殴打。在此期间,手机由操作的人控制,回沈阳后,上线又拿着张伟哥手机到了其家楼下。自己因为害怕一直没有报警。之前使用过的手机都已经扔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均已核实,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哥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关于被告人提出自己系在被上线殴打、胁迫、拘禁的情况下,配合上线转账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张伟哥在侦查阶段曾供述:“我就问对方,跑分洗钱都是把违法犯罪的钱通过我的银行卡洗白了,警察找我怎么办,对方就教了我一套说辞,大致内容就是,如果警察找到我,我就说我到郑州来办贷款的,可以办理信用贷,结果没办成就被扣下了,也没有获得利润,对方告诉我让我出去之后就立刻把卡销户,这样警察就找不到我了。”被告人张伟哥也确在离开郑州前后将银行卡销户;另,被告人张伟哥曾供述在郑州配合转账期间,上线给了一部没有电话卡的手机用于微信聊天,张伟哥在离开郑州时自行购买了一部新手机,被告人张伟哥即便被上线控制,亦有充足的时间和机会报警,故被告人张伟哥提出上线对其存在胁迫等情节不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张伟哥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伟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927日至2025326日。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伟哥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按比例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叶菁菁

人民陪审员刘伟华

人民陪审员刘秀荣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贺

书记员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