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晨淼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辽0102刑初472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晨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3月17日被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监视居住。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23〕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晨淼犯盗窃罪,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张宇奇、郭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晨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3年3月16日8时许,被告人赵晨淼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9号新荣大厦B座卓威电竞酒店2318房间住宿时,将屋内一台电脑显示器和一台电脑主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显示器和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
2023年3月17日,被告人赵晨淼明知被害人翟某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后被抓获。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一致。
另查明,涉案物品已被依法返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赵晨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能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翟某的陈述,证人王某、谢某的证言,指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赵晨淼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晨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晨淼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晨淼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晨淼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叶菁菁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贺
书记员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