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开设赌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7/7 0:00:00

李钊、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钊、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0104刑初272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20176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2020710日缓刑考验期满。20233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3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莲湖检刑诉﹝2023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7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9月初至20233月,被告人李某租赁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XXXXXX楼后开设麻将馆,招揽赌客组织赌博,并通过微信账户收取赌资,从中抽头渔利。20233118时许,在该麻将馆内抓获李某及等七名参赌人员,查获麻将、筹码等赌具。经审计,李某微信中收取赌资数额共计159555元。李某个人获利29490元,审理期间全部退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周某甲、周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颜某某、李某丁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微信账户交易明细及指认、司法鉴定意见书、指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判决、人口信息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开设麻将馆组织他人赌博,从赌资中抽成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伤害被判处刑罚,本次故意再犯罪,本院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31日起至20248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9490元、扣押的麻将、筹码等赌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旭旭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维

书记员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