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嘉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赣1027刑初66号
公诉机关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嘉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4月27日,经金溪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金溪县看守所。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2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嘉旺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嘉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5日,蔡嘉旺创建360运气眷顾微信群,同步通过牌乐门APP创建360运气眷顾亲友圈,将微信成员拉进亲友圈参与赌博,在抓获时亲友圈群内有成员账号52人(蔡嘉旺供述存在有一人多号的情况,实际成员在20-30人左右)。蔡嘉旺同时使用三个微信账号(360运气眷顾我、星辰大海、初心未变)参与亲友圈的管理,购买房卡、收取房费、转发赌资及微信群内发送福利红包。
蔡嘉旺通过微信在牌乐门客服购买房卡后,在亲友圈内开设赌博房间供亲友圈成员自主选择赌博方式参与赌博。赌博方式共有三种,分别是2元一分的四人打盾;50元一炮的两人单挑金溪麻将及2元一张的跑得快。打盾为每盘八局,麻将为每盘八局,跑得快为每盘十五局。
参赌人员支付赌资的方式有多种,集中在以下三种:第一种将自己的微信收款码发送至微信群内,输家通过扫码的方式直接支付赌资,而后蔡嘉旺通过一天一结账的方式向赢家收取房费。第二种输家将赌资转发给蔡嘉旺,而后蔡嘉旺在扣掉房费之后,向赢家支付赌资。第三种,输家直接在群内发送堵住由赢家收取,而后蔡嘉旺通过一天一结账的方式向赢家收取房费。经核实10名涉案参赌人员赌博流水达590062元。案发后,被告人蔡嘉旺主动投案自首并退赃2.7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退赃凭证等书证;证人徐某、詹某、占某、黄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蔡嘉旺的供述及辩解;检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嘉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牌乐门”APP创建亲友群在网络上向参赌人员提供牌桌供他人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59万余元,并从中抽头渔利达人民币2.7万余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嘉旺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蔡嘉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蔡嘉旺因本案于2023年4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嘉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牌乐门”APP创建亲友群在网络上向参赌人员提供牌桌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蔡嘉旺具有自首、退赃,认
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嘉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十五天。即自2023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蔡嘉旺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两万七千元,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邹峰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支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