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7/19 0:00:00

伍远涛、马路路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新2923民初2423号

原告:伍远涛,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告:马路路,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伍远涛与被告马路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远涛到庭参加诉讼,马路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伍远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路路向伍远涛支付人工工资13,000元;2.判令马路路承担本案保全费150元,保全保险费3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5月10日,伍远涛在马路路承包的库车市华能千寻主题酒店进行装修喷漆工作,其产生的人工工资13,000元至今未付,伍远涛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

马路路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0日,马路路作为甲方,伍远涛作为乙方签订《喷漆合同》,约定:1.施工地点:库车市华能千寻主题酒店;2.所有装修喷漆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施工;3.标准间:1,000元/间,主题房:500元/间,通道间、立体柱250元/个,电梯口500元/个;4.三楼完工后全部付清,二楼施工先付一半,全部完工后15天内一次性付清;5.施工工期20天。合同签订后,伍远涛按照合同内容进行喷漆工作,马路路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完毕劳务费。2021年9月18日,马路路向伍远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油漆工工资13,000元,将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工资款。

另查明,伍远涛因本案申请保全产生保全费150元,保全保险费300元。

以上事实有《喷漆合同》原件、欠条原件、发票2张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伍远涛在马路路承包的装修项目中从事喷漆劳务,马路路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伍远涛工资13,000元,马路路向伍远涛出具欠条,该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结算,作为欠条出具人马路路应当及时履行给付义务。但马路路迄今未支付伍远涛工资13,000元,已构成违约,故伍远涛要求马路路支付工资13,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伍远涛向法庭提交的保全措施申请费发票、保全保险费发票均能证实其已实际支付保全申请费150元、保全保险费300元,故对于伍远涛要求马路路支付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马路路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放弃自身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马路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伍远涛支付工资13,000元;

二、马路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伍远涛支付保全费150元、保全保险费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24元,减半收取计68.12元,由马路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桂林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鑫